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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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2024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2024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随着教育的普及,贫困学生的教育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让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本校制定了一项针对贫困学生的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此方案旨在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经济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一、补助对象本方案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及生活费的学生。

具体标准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水平、负债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二、补助标准学费补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学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学费总额的50%。

生活费补助: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生活费补助金额,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申请流程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

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补助名单。

学校审批:学校对各学院的申请名单进行审批,确定最终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公示与发放:学校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款项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四、监督与管理学校设立贫困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确保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规范。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虚假申请。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用于贫困学生的学习与生活。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学生,将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学校定期公布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师生举报违规行为。

学校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对受助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学习和生活状况,确保资助效果。

对于学业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额外奖励,以激励其继续努力。

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等的沟通合作,争取更多的资助资源,扩大贫困学生受益面。

同时积极宣传贫困学生资助政策,提高社会关注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贫困学生成长的良好氛围。

学校加强对贫困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其心理素质和自我调适能力。

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第二条学校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困难补助、临时生活补贴、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并完善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解决生活费,以勤工助学、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渠道为主。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来校设立奖(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资助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为我校资助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校各种资助项目的组织评审及对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等具体资助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学校各项资助措施,指导和管理本二级学院资助工作。

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给予资金支持。

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

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2023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完整版)

2023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实施方案(完整版)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二、认定条件
在校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学生、低保(低保家庭和低保个人)、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三、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期的资助标准参照当年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免困难学生保教费。
1.班级初审:
由各班级负责对幼儿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初审,写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签署意见后送交幼儿园。
2.幼儿园复审:
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
幼儿园对申请的贫困幼儿,通过多种,根据情况作出资助决定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张榜公示。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档案,将幼儿申请表、困难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凭证和工作开展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2.规范园内资助。
要加强园内资助工作的管理,制定符合本园实际的园内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按照事业收入的3%-5%足额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园内资助资金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按规定用途将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幼儿身上,最大限度发挥资助功能。
四、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
(1)申请时间:每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
(2)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受助幼儿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助幼儿监护人),如实填写《幼儿园困难幼儿资助申请表》,详述家庭经济状况。
(3)申请次数:每学期申请一次。
2.提交证明材料

2020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2020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2020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民生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

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给予资金支持。

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3.07•【字号】皖财教〔2020〕176号•【施行日期】2020.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精神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7日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2024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2024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2024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一、确定补助对象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的对象应主要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用难以保障的学生。

在确定补助对象时,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学习生活需求等因素,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定机制。

评定机制应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得到应有的补助。

二、补助标准制定补助标准的制定应根据学生的实际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学校所在地的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

补助标准应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如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助标准,确保补助资金的有效利用。

三、补助资金来源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的资金来源应多元化,包括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政府应加大对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的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资助格局。

此外,应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申请与审核程序是确保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多种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审核通过后,学校应将名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发放与管理资金发放与管理是实施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的关键环节。

学校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同时,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学校应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监督与评估机制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是确保贫困学生生活补助实施效果的重要手段。

监督与评估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学校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二是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是建立学生满意度调查机制,了解学生对补助政策的满意度和改进意见;四是建立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

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_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规定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录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仅适用于被学校认定的,确实无力承担上学期间全部或大部分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第四条被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通过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新生报到绿色通道等方式获得资助。

第五条根据第四条的资助方式,学校分别制订《黄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黄山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黄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黄山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管理办法》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要求、方式和方法等进行规范。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条件与额度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良;(四)道德品质良好,生活俭朴,无学习、生活必需品之外的高档消费品。

(五)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老少边山穷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及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等;第七条资助等级和额度(一)国家等各类资助的等级及额度,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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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民生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

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给予资金支持。

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各方责任清晰。

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一)高校研究生资助制度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

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奖励我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省级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40%,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人数的70%,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无固定收入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博士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资助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4.资金分担。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补助由省级财政承担。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制度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

从2019年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由3%提高到3.3%,每生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高职在校生资助面提高10%。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各高校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本专科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

4.资金分担。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制度1.中职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我省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2.中职免学费补助。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公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民办学校的补助政策: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中职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我省大别山区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最高档国家助学金资助。

4.资金分担。

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职免学费补助和中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

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我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省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区)管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1.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

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执行最高资助标准。

3.资金分担。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市以下财政按比例分担。

其中: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为6:4,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含中央和省属高校附属学校高中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管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区)管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五)校内学生资助制度公办普通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工作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人大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物价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对所属学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和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明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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