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政 、 宁商校 、 州八 中 、 州教委 一 同 向齐 玉苓赔 礼 道歉 , 止 济 滕 滕 停
案例 介 绍表 明 , 彩霞 的遭 遇 与齐 玉苓 的遭 遇基 本 一致 , 罗 均
限 。受案 范 围的确 立方 式分 为概 括 式 、 举 式和 混合 式 。我 国行 列
政诉 讼 受案 范 围的确 立方 式属 于 混合 式 。 高人 民法院 《 于执 最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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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彩 霞柰 和 齐 玉苓 柰 的比 较 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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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 比分 析 齐 玉苓案 和 罗彩 霞案 件表 明, 罗彩 霞的遭 遇 与 齐玉苓 的遭 遇基 本一 致 , 均是 由被 告 以侵 犯姓 名 权 为手段
诉 书 中要求 对方 赔偿 l 3万元 , 中包 括 1 元 的精神 赔 偿金 。 其 0万 罗彩 霞 的代 理律 师徐 国强 说 , 目前 的证据 显 示 , 王家 涉及 侵 害罗
失l 6万元 , 神 损失 4 精 0万元 。 依 据 《 民法 通则》 10 规 定 , 第 2条
法 院判 决 陈晓琪 负 担齐 玉苓 支付 的律师 代 理费 8 5 , 2 元 负连 带责 彩霞 的姓名权和 受教育 权 , 但在 《 民法通 则》 没有受 教育权一 项 。 里
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参考文献: [1]陈宝成. 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关司法解释废止. 成都商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郭莹. 被冒名上大学引发复杂法律纠葛. 北京商报. 2009 年 5 月 8 日. [3]吴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过程与发展方向.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1) . 2006 [4]吴鹏. 中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审查. 法学. (2) . 2007 [5]杨瑾.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批复的理解. 法律教育网. [6]杨琳, 禹志明.罗彩霞案” “ 何以离奇. 瞭望周刊. 2009 年 5 月 31 日.
2008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自2008年12月24日止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200 9. 12(上)
・法律经纬・
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李慧慧
摘 要 对比分析齐玉苓案和罗彩霞案件表明, 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 均是由被告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 侵犯受教育权。 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受案范围不同。两案的比较分析对于完善教育法律部门, 继而完善我国部门法体系都具 有积极的实效意义。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齐玉苓案 罗彩霞案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2-115-02 广州市找到了一份文秘工作,将户口迁至广州时添加了曾用名 “王佳俊” 罗彩霞则在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 即将毕业 时却不得不面临名字和身份证号被盗用的事实, 以及教师资格证 书、 英语四级证书、 毕业证、 学位证申领等一系列问题。 因涉嫌伪 造、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王峥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 留, 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 “双规” 。该案在天津正式立案。在 起诉书中罗彩霞列明了七名被告: 王佳俊及其父母、 湖南省邵东 县第一中学、 邵东县教育局、 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起 诉书中要求对方赔偿 13 万元, 其中包括 10 万元的精神赔偿金。 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徐国强说, 目前的证据显示, 王家涉及侵害罗 彩霞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民法通则》 但在 里没有受教育权一项。 二、 案例对比 案例介绍表明, 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 均 是由被告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侵犯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 依据 和国民法通则》 99 条的规定: 第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 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 假冒。因而, 罗彩霞可以主张王佳俊等七名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罗彩 霞案件与齐玉苓的案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受案范围存在差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亦称法院的主管范围, 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 限。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 列举式和混合式。我国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0〕 8 号) 明确指出,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 对执行行政诉 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 一、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围。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不 ( )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 规定的行为;二)公安、 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一、 案例介绍 齐玉苓案: 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学生齐玉苓、 陈晓琪于 1990 年一起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山东省济宁商业 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 而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 格, 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冒领 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 在其父陈克政的授意下以齐玉苓的名义到 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 陈晓琪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 作并继续使用齐玉苓的姓名。 齐玉苓发现之后, 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 16 万元, 精神损失 40 万元。 依据 《民法通则》 120 条规定, 第 法院判决陈晓琪负担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825 元, 负连带责 任的其他被告共同支付 35000 元的精神损失费。陈晓琪与陈克 政、 济宁商校、 滕州八中、 滕州教委一同向齐玉苓赔礼道歉, 停止 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一审判决之后, 齐玉苓提起上诉, 主要 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 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 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 并对精神 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陈晓琪赔偿因侵 犯姓名权造成的精神损失 5 万元; 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造成 的经济损失 16 万元和精神损失 35 万元。最高法院在二审法院 的审理进程中专门就此案作出了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 【2001】 号) 明确了本案事实: 25 ,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 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应对具体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罗彩霞案: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于 2009 年 3 月在办理 网上银行业务、 教师资格证时被拒绝。 查询之后发现自己的身份 被高中同学王佳俊盗用, 随即报案。 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 邵东一中 2004 年 298 班应届文科毕业生, 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的 成绩分别为 514 分和 335 分。 王佳俊在其父亲王峥嵘的操作下, 以罗彩霞的身份就读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在校安然 度过四 4 年, 入了党并取得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 毕业后在
案例分析

【案例1】罗彩霞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镇人,因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及身份证被盗用造成2009年本该毕业的她无法毕业,成为新闻热议的话题。
2004年高考后,考了514分(没有达到湖南省当年531分的二本录取分数线)的她,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冒名顶替她的同学王佳俊却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录取。
命运由此发生转折,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顺利毕业。
而本应今年毕业的罗彩霞却不得不面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王佳俊的学籍、党籍、户籍被注销、工作被开除。
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涉嫌犯罪,已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问:1、学校撤销王家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否合理?2、班主任张文迪对其参与该案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教育法律责任?3、分析王峥嵘的犯罪构成。
4、罗应该如何主张及维护自己的权力?【答案要点】: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第38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学校可据此撤销王佳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从本案介绍和纪委的处理来看 张文迪参与了该高招舞弊案 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给予留党查看一年和降级处分。
3、有伪造、变造的直接故意和行为 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4、罗彩霞可以姓名权受到侵害而对相关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 要求赔偿。
但不能以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提起侵权之诉 因为该“司法解释”在2008年已被停止。
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力。
【案例2】某大学严某参加英语六级考试时,将几篇英文作文写在小纸片上并带进考场,并自行选择教室最后一排的角落坐下。
监考老师甲提前15分钟来到考场,要求学生入座后就径直发放试卷,未核对和进行相关检查。
齐玉苓案例分析

齐玉苓案案例分析小组成员:丁思齐、谢雨情、王悦、许晓玥、冯万光一、案件事实:原告齐玉苓与于1990年被济宁商校录取为财会专业的委培生。
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但滕州八中未将录取分数等信息告知原告且没有将录取通知书转交给原告本人,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取通知书被被告陈晓琪领走。
由于济宁商校对新生的审查不严格,使被告陈晓琪在没有任何有效证件且档案仍是原告本人的档案的情况下以原告齐玉苓的名义进行注册报到。
而原告齐玉苓则在复读一年后,进入技校学习并分配了工作。
1993年,被告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到了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并利用自己自带档案的机会,把原有档案换为被告陈克政为其准备的加盖有滕州教委和滕州八中公章的陈晓琪本人的档案。
被告陈晓琪在工作期间一直使用的姓名为“齐玉苓”。
二、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腾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日内给付;(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200元;(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判决:(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1993年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计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00元;(七)、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宪法学、法理学典型案例分析

宪法学、法理学部分案例分析目录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 (1)河南种子案——中央与地方、人大与法院 (8)宪法上的平等 (12)最牛钉子户事件——什么是公共利益、合理补偿 (16)《秋菊打官司》的官司——科斯定理与权利保护 (22)河南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例法——判例法在中国 (32)齐玉玲案——宪法的司法化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王磊如果说齐玉苓案是2001年的中国第一大案,其实也并不为过。
虽然该案没有非常重要的人物,也没有多大的标的,但它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因为它对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观念提出挑战,为宪法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新探索。
对于这个案件,褒贬不一。
但总的说来,学界还是肯定的多。
本文将该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宪法问题归纳为六个大的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宪法是否调整私法关系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宪法是公法,公法不可以调整私法关系。
齐玉苓与陈晓琪之间的纠纷是私人之间的纠纷,因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山东省高院的判决是用公法来调整私法关系,违反了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那种认为宪法仅仅是公法的时代早已结束”。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法、私法的划分都是事实。
宪法属于公法范畴也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第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发展变化的,它们的界限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在19世纪,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即使国家要参加经济活动,也不是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而只是像个人一样,是民事平等关系的一方。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的现象,结果促使公法和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两者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
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除了个人,还有国家机关,以及无数拥有强大经济、政治势力的,介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组织——其中最典型的是各种企业组织以及工会。
经济活动主体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公、私法划分的基础。
案例二_齐玉苓案

3:案情2 案情2
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 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 年毕业后, 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 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 州市支行工作。 州市支行工作。 1999年齐玉苓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 1999年齐玉苓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 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 失和精神损失。 失和精神损失。
4.细节 4.细节6 细节6
1.1990年的招生办法, 1.1990年的招生办法,要求报考委培志愿 年的招生办法 的考生必须凭委培招生学校和委培单位的 介绍信报名。为满足这一要求, 介绍信报名。为满足这一要求,凡报考委 培志愿的考生事实上都是自己联系委培单 位并自己交纳委培费用。 位并自己交纳委培费用。被告陈晓琪当时 交纳了5 500元的委培费 元的委培费。 交纳了5 500元的委培费。 2.原告齐玉苓既未联系过委培单位 原告齐玉苓既未联系过委培单位, 2.原告齐玉苓既未联系过委培单位,亦未 交纳过委培费用。 交纳过委培费用。
4:细节2 细节2
1. 陈晓琪从被告滕州八中将原告齐玉苓 的录取通知书领走 2.陈晓琪之父 陈晓琪之父、 2.陈晓琪之父、被告陈克政为此联系了 滕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晓琪的委培单位。 滕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晓琪的委培单位。 3.陈晓琪读书期间 陈晓琪读书期间, 3.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 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 支行。 支行。
9.一审判决 9.一审判决பைடு நூலகம் 一审判决2
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 000元,由被告陈晓 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 000元 琪、陈克政各负担5 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 陈克政各负担5 000元 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 000元 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 000元 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 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 000元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10日内给付 担4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鉴定费400 400元 由被告滕州八中、 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 200元 担200元; 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本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19.5 19.5万元 案件受理费按本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19.5万元 计收5 410元 由原告齐玉苓负担4 400元 计收5 410元,由原告齐玉苓负担4 400元,被告陈晓 陈克政、济宁商校各负担300 300元 被告滕州八中、 琪、陈克政、济宁商校各负担300元,被告滕州八中、 滕州教委各负担55 55元 滕州教委各负担55元。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

法理学案例分析:齐玉苓案|1)齐玉苓可否向陈晓琪等主张受教育权;2)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判;3)陈晓琪等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能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存在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观念,法院内部也有判决不援引宪法的惯例,但这些并不代表法院不能依据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审判不得援引宪法。
笔者认为,法院有权适用宪法。
这是因为:首先,宪法的适用权来源于宪法的实施权。
宪法的实施又与宪法适用紧密相连。
因为宪法规范是一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同时立宪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宪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赋予宪法实施机关以宪法适用权。
没有这种宪法适用权,宪法实施机关的活动是难以实现的。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自然应当享有宪法的适用权。
其次,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与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相违背。
人民法院行使的仅仅是行宪解释权,行宪解释就其实质而言是有权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以结构、功能和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进一步的说明。
从法理上看,行宪解释一般只是适用、实施宪法的解释,并不是终极的宪法解释。
进一步说,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责任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
在民事审判中遇有违反宪法上规定的行为,自然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直接适用宪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人民法院不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应当由宪法监督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违反宪法的判决是无效的判决。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关于齐玉玲案的一些看法

关于齐玉玲案的一些看法
作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玲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她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
按照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待侵权赔偿救济的,如果法院不支持,齐玉玲只能得到其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若法院予以支持,齐玉玲就可以得到一切与其受教育权被侵害有着因果关系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
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
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此案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
此批复,乃直接针对二审阶段的齐玉玲案,因涉及具体争议点而备司法性质,其与最高法院另一类颇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释迥异;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
“齐玉玲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但之后,最高院发布公告称,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
包括最高院就齐玉玲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
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我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应该被实施,没有司法化也就意味着与社会大众脱节,法院判案子不能用宪法,那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如何得到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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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 ( 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 ( 的重复处理行为;六) 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 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指出, 公民、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向行政机关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 用本法。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 定的审查申请: 一) (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 ( 乡、 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 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 章的审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 四十二条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 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二) (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 贷学金、 助学金;三) ( 在学业成绩和品 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 位证书;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 校、 教师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条款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如下确定标准:一) ( 行 为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行为、 1. 2. 法定最终裁决行为。 事实 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可以受理。对于行政终裁的结 果, 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其过程, 如不作为或者 程序违法, 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 权利标准: 人身权 1. 和财产权。 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广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概念, 只 要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 法院都可 以受理。2. 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 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必 须有单行法律、 法规作出规定, 法院才可以受理。 (三) 合法性标 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是合法性审查, 不审查合理性问 题。 “齐玉苓案” 被称为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 , 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 河。但是, 如果主张王佳俊等人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 罗彩霞 将很难得到支持。 在我国, 受教育权是 《宪法》 赋予公民的一项权 利,但是宪法是否可以被直接引用尚存在分歧和争议。2008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院发布公告, 2008 年 12 月 24 日止废止 2007 自 年底以前发布的 27 项司法解释, 其中包括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 做的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 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 [1]陈宝成. 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关司法解释废止. 成都商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郭莹. 被冒名上大学引发复杂法律纠葛. 北京商报. 2009 年 5 月 8 日. [3]吴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过程与发展方向.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1) . 2006 [4]吴鹏. 中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规范审查. 法学. (2) . 2007 [5]杨瑾. 再论宪法司法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批复的理解. 法律教育网. [6]杨琳, 禹志明.罗彩霞案” “ 何以离奇. 瞭望周刊. 2009 年 5 月 31 日.
作者简介: 李慧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育研究所。
・法律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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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 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已于 2001 年 6 月 2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18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01 年 8 月 13 日起 自 施行 2001 年 7 月 24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99 鲁民终 字第 258 号 《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 陈克政、 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 校、 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 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 纷一案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 我们认为, 根据本案事实, 陈晓琪 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 教育的基本权利, 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被废止。上述条款表明, )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 最高院无权 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 所以要停止适用。因而, 与其他 26 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 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只是因 “已停 止适用” 而被废止, “情况已变化” 又无 既无 , “被新法取代” 综合 。 来看,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赔偿是罗彩霞案件的有效诉 求。 三、 结语 齐玉苓案实质上将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侵犯了公民的姓名 权、 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并列于公民基本权利 中, 只是教育法法律法规建设尚未完善, 因此才将其概括为宪法 权利来寻求保护, 且该案在法律责任上又规定适用民事责任。 其 实该案引发的直接问题并非如何引用宪法裁判, 而是如何完善教 育法法律部门继而完善我国部门法体系。在 《行政诉讼法》 颁布 后的十几年间,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历了一个逐步扩大的过 程。但是在新形势下, 需要对 《行政诉讼法》 进行较大的修改, 使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扩大, 积极适应社会的进一 步发展和行政法治的迫切需要。同时, 在行政诉讼中, 法官应当 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合宪性、 合法性审查, 然后将有效的法 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中。 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法院的规 范审查权是不完整的,规范审查的过程是不直接和不公开的,从而 降低了行政审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弱化了法官的法律秩序维护 者的角色。 因此,必须扩大法院的规范审查权,使法官真正成为法 律秩序的维护者。 并且,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 作为纳税人, 我们每 一个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就是, 对于负有公 共空间管理之责的政府部门的行为进行严密的监督, 并对政府部 门的滥权与渎职行为进行及时、 有力的批评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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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和齐玉苓案的比较分析
李慧慧
摘 要 对比分析齐玉苓案和罗彩霞案件表明, 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 均是由被告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 侵犯受教育权。 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受案范围不同。两案的比较分析对于完善教育法律部门, 继而完善我国部门法体系都具 有积极的实效意义。 关键词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齐玉苓案 罗彩霞案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12-115-02 广州市找到了一份文秘工作,将户口迁至广州时添加了曾用名 “王佳俊” 罗彩霞则在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 即将毕业 时却不得不面临名字和身份证号被盗用的事实, 以及教师资格证 书、 英语四级证书、 毕业证、 学位证申领等一系列问题。 因涉嫌伪 造、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罪, 王峥嵘被公安机关刑事拘 留, 张文迪被邵东县纪委实施 “双规” 。该案在天津正式立案。在 起诉书中罗彩霞列明了七名被告: 王佳俊及其父母、 湖南省邵东 县第一中学、 邵东县教育局、 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起 诉书中要求对方赔偿 13 万元, 其中包括 10 万元的精神赔偿金。 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徐国强说, 目前的证据显示, 王家涉及侵害罗 彩霞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 《民法通则》 但在 里没有受教育权一项。 二、 案例对比 案例介绍表明, 罗彩霞的遭遇与齐玉苓的遭遇基本一致, 均 是由被告以侵犯姓名权为手段侵犯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 依据 和国民法通则》 99 条的规定: 第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 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禁止他人干涉、 盗用、 假冒。因而, 罗彩霞可以主张王佳俊等七名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罗彩 霞案件与齐玉苓的案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受案范围存在差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亦称法院的主管范围, 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 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 限。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 列举式和混合式。我国行 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0〕 8 号) 明确指出,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 对执行行政诉 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 一、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围。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 不 ( )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 规定的行为;二)公安、 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一、 案例介绍 齐玉苓案: 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学生齐玉苓、 陈晓琪于 1990 年一起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山东省济宁商业 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 而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 格, 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 陈晓琪从滕州八中冒领 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 在其父陈克政的授意下以齐玉苓的名义到 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 毕业后, 陈晓琪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 作并继续使用齐玉苓的姓名。 齐玉苓发现之后, 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 16 万元, 精神损失 40 万元。 依据 《民法通则》 120 条规定, 第 法院判决陈晓琪负担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825 元, 负连带责 任的其他被告共同支付 35000 元的精神损失费。陈晓琪与陈克 政、 济宁商校、 滕州八中、 滕州教委一同向齐玉苓赔礼道歉, 停止 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一审判决之后, 齐玉苓提起上诉, 主要 是提出证据表明自己并未放弃受教育权, 被上诉人确实共同侵犯 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使自己丧失了一系列相关利益, 并对精神 损害赔偿的标准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陈晓琪赔偿因侵 犯姓名权造成的精神损失 5 万元; 赔偿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权造成 的经济损失 16 万元和精神损失 35 万元。最高法院在二审法院 的审理进程中专门就此案作出了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 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 【2001】 号) 明确了本案事实: 25 , 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 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应对具体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罗彩霞案: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于 2009 年 3 月在办理 网上银行业务、 教师资格证时被拒绝。 查询之后发现自己的身份 被高中同学王佳俊盗用, 随即报案。 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 邵东一中 2004 年 298 班应届文科毕业生, 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的 成绩分别为 514 分和 335 分。 王佳俊在其父亲王峥嵘的操作下, 以罗彩霞的身份就读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在校安然 度过四 4 年, 入了党并取得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 毕业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