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有关司法解释答本报记者问本网记者徐来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日前就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重要意义?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因为,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很快,建筑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并拉动了诸多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已经严重侵害了建筑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已经采取专项措施予以治理,本《解释》主要是从法律上提供更加明确、有力的保障。
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因此,为了配合国家专项措施的实施,统一人民法院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这个司法解释。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1、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案:严惩腐败彰显决心陈良宇被判刑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39万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2004年,陈良宇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决不姑息手软。
2、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情妇现象又一例证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刘志华受贿的财物大部分是通过情妇王建瑞收取的。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真相大白】最高法四把利剑直指司法腐败

最高法四把利剑直指司法腐败“从黄松有案案发到现在已经一年了,痛定思痛,我们对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不敢有丝毫松懈。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中央纪委立案调查。
该案不仅在社会上影响大,也在整个法院系统产生了很大震动。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态度鲜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决拥护和支持中央纪委的决定。
该案促使法院系统开始反思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到法院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
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举措不断推陈出新:“五个严禁”规定出台、重新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网站、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建立司法巡查制度……众多举措直指司法腐败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
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全国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长51%。
“这是人民法院近年来查处干警违纪违法力度最大、落实反腐倡廉举措力度最大的一年。
”张建南颇有感触地说。
“五个严禁”防治司法腐败的猛药去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免去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前不久,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决定给予黄松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
”身边的人和身边的事,震撼着每一位法官的心灵,更是发人深省:应汲取哪些教训?有哪些远离司法腐败的好办法?去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给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负责同志写了一封信。
在这封信里,王胜俊要求:请你们于近日组织本单位人员集中围绕“司法廉洁”进行讨论,可结合有关案例,在受到警示教育的同时,重点查找人民法院存在的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原因以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部位和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廉洁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
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影响司法廉洁的突出问题,出台了“五个严禁”的规定。
第三编 法官职业道德

——可惜的英才,悲情的诀别! 为什么会如 此选择,并了结一生呢? ——有学者提出:“官员最重要是找准自己 的定位,只要定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适 应社会进步,一切就会非常简单。官员来 自人民,一定要服务于人民,如果官员都 能以人民勤务员来定位,一切问题迎刃而 解。”
第一章
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 中以及在审判活动之外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 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
(4)由于黄松有业务能力卓著,有较高理论水平,受到最高 法院高层赏识,于1999年6月被调至最高人民法院任民庭庭 长。 2002年12月,被提拔为最高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分管民 事审判和执行工作。 (5)黄松有善于学习,有很强的理论功底,诉讼法法学博士, 尤其在民事司法领域,著述颇丰。他在各种刊物发表论文数 十篇,个人专著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经济审判 实用全书》《人间正道》等。 在司法界,黄松有被誉为推动中国法制改革的领军人物、前 途无量的学者型官员。他还兼任全国青联常委、中央国家机 关青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 诉讼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 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有讽刺意味的是黄松有落马后,我国最具权威性的法学研 究奖项——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在人民大会堂颁奖, 他的论文《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获得三等奖, 奖金是5000元。
第二章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容
一、清正廉洁 (二)清正廉洁的具体要求 1、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 如: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孳息 • “三盲院长”案:姚晓红本来是一个农民,1981年进入 县供销社当工人,1983年被调到县法院当司机。1986年 以工代干当上了法院办公室副主任。1989年升为主任。 此后,姚晓红通过造假、托人代考等方法获得了大专文 凭,1995年被提升为副院长。而事实上,他小学也没有 毕业。
黄光裕与潮汕帮“触礁”

黄光裕与潮汕帮“触礁”作者:张小平来源:《人民文摘》2009年第05期日前,据媒体报道的涉嫌黄光裕被拘查事件的还有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及原中关村董事长许钟民等人。
通过这些人,我们发现,黄光裕利用老乡的关系,编织起了一张坚韧密实的人脉关系网。
从黄俊钦、黄光裕兄弟,到许钟民、黄松有、郑少东……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是潮汕人中的佼佼者,他们都是经过自己的奋斗,成为政商两界叱咤风云的人物。
而如今,他们却面临着“触礁”的危险。
贫困是一条恶犬首富黄光裕的老家,在潮阳。
而后来和黄光裕商业生涯有或深或浅关系的几位潮汕老乡,也都出生在此方圆不出百里之地,都属于大名鼎鼎的潮汕地区。
相对中原而言,潮汕地区的地理位置过于偏僻,有“省尾国脚”之称。
境内虽然有富饶的潮汕平原,但因为常有台风与地震等自然灾害侵袭,加之历来地少人多,人们的生活一直比较贫困。
黄松有出生于汕头市澄海县的一座旧祠堂里。
与黄光裕一家因土改导致家道彻底沦落相反,黄松有一家却受惠于土改,从政府手里分到了一个旧祠堂,让全家有了栖身之所。
黄松有的父亲虽是个典型的贫苦农民,意识却相当“超前”,坚决支持孩子们读书考学。
对当时的孩子来说,正规的出路有两条:一是念好书考上大学,二是去当兵。
家贫志坚的黄松有和郑少东,最终通过苦读走出了自己的宿命。
任中关村股份、京文唱片、潮好味等多家公司董事长的许钟民,和黄光裕兄弟的渊源更为深远,他们的经历也十分相似。
许钟民自懂事起就知道父亲被判刑打入了深牢大狱,许家4个孩子因为年幼根本干不了农活、挣不了工分,家里穷得一塌糊涂。
当时,小学一年级的学费是人民币1.8元,可许家连这都付不起。
于是,从开学的第一天,老师便在黑板的右上角用粉笔写下“许钟民欠学费1.8元”,直到学期结束,这几个字都还没被擦掉。
黄光裕的祖辈曾有过无限荣光。
但无论是父系的耕读传承,还是母系的财运亨通,都在土改、文革之类强大的国家运动中被碾为尘土。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1、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案:严惩腐败彰显决心陈良宇被判刑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39万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2004年,陈良宇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决不姑息手软。
2、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情妇现象又一例证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刘志华受贿的财物大部分是通过情妇王建瑞收取的。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松有案

黄松有案终审维持原判:无期(组图)2010-03-18 02:44:00来源: 华龙网-重庆商报(重庆)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昨日,河北廊坊,宣判后,警车从法院开出来。
黄松有案时间表CFP图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提起上诉。
昨日上午,河北省高院终审落槌,驳回了他的全部上诉意见,对黄松有案维持原判。
黄松有成为新中国司法系统因贪腐被判刑的最高官员。
黄松有在听到终审判决后,未当庭做任何表示。
其辩护律师高子程说,至于申诉与否,不便发表意见。
一审判决因贪污受贿二罪被判无期今年1月19日,廊坊中院认定黄松有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两重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全部内容。
其中受贿罪为,黄松有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分5次收受390余万元。
前4笔来自广东4名律师,最大一笔来自黄松有的校友陈卓伦。
当时陈代理广东省高院一起标的上亿的执行案,找黄松有帮忙。
黄松有给广东高院执行局打了招呼,使得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事后陈卓伦将好处费300万元划到一家公司。
这家公司陈卓伦占70%的股份。
黄松有被双规前,陈卓伦将300万元重新划入自己的账户。
黄松有对此不持异议,辩护律师却认为他在最大的一笔受贿中不存在故意,应当改判。
对于法院认定的贪污罪,1997年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终审情况维持原判开庭约半小时为黄松有出庭辩护的律师,一位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另一位是黄松有的大学同窗、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龙宗智。
一审宣判后,高子程、龙宗智和黄的家人会见了黄松有。
会见时黄松有的家人坚持要上诉,黄松有在征求了龙宗智的意见后,最终决定上诉。
昨日上午,河北省高院借址廊坊经济开发区法院审判大厅,终审宣判此案。
河北省高院驳回了黄松有和辩护律师的全部上诉意见,维持原判。
黄松有案落槌

…一—来自2 07o i 01 .1md ̄
松 有 写 一手 好 字 , 刊 上 经 常会 看 到他 出色 的毛 笔 校
字。
与 吏 治腐 败 的典 型 代 表 , 中 既显 现 出腐 败 问 题 的 从
严 重 性 , 时也 警 示 我 们 , 速 以选 拔 、 用 、 督 同 加 任 监 机 制 为核 心 的干 部 制 度改 革 , 不 容 缓 。 刻 昔 日, 松 有 无 数 次 拿 起 法 槌 , 法 律 的尊 严 黄 以
高
马
的 司 法 高 官 , 今 头 发 有 些 花 白 , 庞 也苍 老 了 许 如 面
黄 松 有 案落 槌
文 /晓 雨
多 … …
当 黄 松 有 听 到 “ 贪 污 罪 、 贿 罪 判 处 无 期 徒 以 受 刑 ,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 判 剥 没 的 决时, 显得 有 些 惊 讶 。很 快 , 他镇 定 了一 下 , 示 要 表 和律 师 商 量 一 下 是 否上 诉 。然后 被戴 上 手 铐 , 警 在 车 的押 送 下 , 奔北 京秦 城 监 狱 。 直 黄松 有 的今 昔 之 比 , 已成 为庙 堂 与坊 间热 议 早
震 慑 犯 罪 分 子 ; 天 , 被 熟 悉 的 法 槌 敲 击 着 自己 今 却
的灵 魂 。
作 为 建 国 以来 因 贪 腐 被 判 刑 的 最 高 级 别 的 司
法 官员 , 松 有 这 个 “ 标 ” 案 件 , 定 成 为 司法 黄 地 式 注
部 门 的一 道疤 痕 ……
17 年 是 恢 复 高考 制 度 的第 二 年 , 98 黄松 有 的命
厅 , 备 森 严 , 指 定 的 媒 体 记 者 , 余 记 者 都 被 戒 除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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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案”带来震惊引发深层思考从198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整个1990年代,司法改革曾是中国的一道非常引人注目的改革风景线。
但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似乎有所淡化,人们对于司法的现状则有不少议论。
一方面,每天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大量关于诉讼的报道、评论,说明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了;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等问题引起群众不满,很容易诱发法律秩序的危机。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今年3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此案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波。
“黄松有案”令人震惊之处至少有三点。
第一、像黄松有这样的大法官居然走上了被告席,人们感到不可思议。
这就提出了如何定位法官、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的问题。
第二、黄松有犯罪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律师的贿赂,左右下级法院的决定。
这反映了中国司法仍在审执不分、审辨勾结、审级串通的现象。
如何限制和监督法官的裁量权,是该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
第三、黄松有主导的2001年8月13日司法解释,以宪法司法化著称,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一次重要尝试。
如何理解司法能动性,如何妥当协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是该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
大家都觉得,中国这样的司法腐败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如果法官有身份保障,腐败就不会发生。
但十天前台湾揭露的司法官集体渎职案件,构成了反例。
仔细分析问题的背景就可以发现,台湾与大陆的审判机关其实有着同样的欠缺,例如庭长享有对判决事先进行审查的特权,这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
所以,仅靠法官的特殊待遇,不足以在中国社会保障司法公正。
我们需要推动更有针对性的、深层次的司法改革。
海峡两岸的司法腐败,是危机、也是转机。
在我看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蓄势待发。
以下我就“黄松有案”提出的三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中西法官定位不同:独立与监督大家都知道,在西方,正义女神Themis蒙着眼睛,她只按照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判断做决定。
而在中国,作为公正司法象征的包青天睁大眼睛,他要对事实和人情明察秋毫。
其实,西方正义女神并非天生就被蒙上双眼。
根据意大利学者丹尼艾拉•比福科的研究,欧洲的正义女神像是在15世纪下半叶才被蒙上眼睛。
为什么?目的是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严刑重罚治不了经年腐败15世纪是历史的重大转折点,当时中国和西欧的权力腐败都很严重,有些制裁方式也差不多。
在中国,明朝的贪官被剥皮,皮被制成灯笼挂在衙门里,以威慑警示;意大利等欧洲国家也对贪渎的法官采取活剥人皮这样的恐怖惩罚,有油画为证。
但这些酷刑似乎没有显著的、可持续的效果。
可以说,在追求司法公正上,东西方的出发点是相同的。
但后来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导致了不同结果。
监督无处不在却仍有盲点在中国,从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度使司法官僚具有精英意识和世俗的权威,但由于税收和财政制度安排上的特征,寻租在一定程度上被默许,以此来获得朝廷命官的行政团队费用,寻租也是对官员的一种激励机制。
而对过度的贪渎以及枉法行为的防范,主要采取上级监督和互相监督的方式。
在监督的思路下,司法官僚没有独立的空间,也没有终极判断权,公正的信誉也很难确立。
到15世纪,监督的方式已经登峰造极,东厂、西厂、锦衣卫,都是睁大眼睛的方式,皇帝的耳目虽然无所不在,但并没有起到防止腐败的作用。
西欧选择了另外的制度化路线,在文艺复兴的背景下,欧洲把罗马法的形式合理性注入统治秩序中,通过司法独立的安排,让审判机关不受当事人的身份特性以及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只服从法律,只服从自己的良心,所以正义女神的眼睛被程序之布蒙盖了。
也就是说,在西方,从15世纪以后进一步强调了法官只对上帝以及普遍价值负责,通过与世俗世界隔离、严格的遴选制度、终身的身份保障等等,加强了法官的神圣性和独立性,以这样的方式来维持司法公正。
19世纪末之后,中国面临西方文明的挑战,开始推行法制的现代化,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经过100多年的各种曲折发展,今天的中国法官队伍已经极其庞大,达25万人之众,良莠不齐的现状似乎很难引进现代西欧法官身份待遇的模式。
同时,中国近年的司法改革还采取了一些非常激进的做法,有些似乎掉进了彻底市场化的陷阱,有些地方提倡法官竞争上岗、竞争绩效,提出要以当事人和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监督渠道众多,这就使得司法独立无从谈起,法官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甚至为柴米油盐、任免升贬的俗念所累。
非人情化的制度彰显人性西方的正义女神被蒙上双眼还有一层含意,就是要坚持制度的非人情化,不考虑复杂的特殊关系或特殊感情,只追求法律适用上的公正。
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向来注重人情,司法的群众路线和大调解能起到进一步加强人情的作用,这就使得司法制度的形式合理化难以推进。
但是,出发点有人情,并不能保证结局也有人情。
现实中,不少曾经的优秀干部因为腐败而被关进监狱,甚至处以极刑。
这样的尴尬让我们不得不从制度设计上进行反思:能否通过制度的非人情化来确保制度的理性和人性?怎样寻找裁量权的绿色地带怎样保障司法公正?首先要求法官严格按照已经确定的规则去审理案件,以防止滥用裁量权。
这种思想是东西方共通的。
中国传统上存在“法无二解”的观念。
从秦代开始,法律解释就被专职的官员垄断。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了专职官员的解释方式,就像制定细则、下达命令一样,毫不含糊,没有留下裁量的余地。
而在西欧,法律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但必须通过律师间围绕说服力的竞争找出唯一正确的解答。
在解释方式上,具有法律教条主义的特征,必须在规范文本上咬文嚼字。
站在法律教条主义的立场上看,法官就像一台自动售货机,从上面投进去事实和条文,下面就会掉出判决来。
由此可见,在限制裁量权方面,中国与西欧都曾有机械化的倾向,只是一个采取细则化的立法者思维方式,另一个采取教条化的司法者思维方式。
但法律规定得再周详,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的各种事实关系。
法官必然要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裁量。
尤其是19世纪末之后,社会越来越复杂,流动性越来越大,欧美各国都出现了对教条化、机械化的法律思维方式的调整。
在德国表现为自由法学派的运动,在法国出现了巴黎高等法院的裁判长马尼奥脱离法律条文作出实质性公正的判决,以抑强扶弱而得到民众的欢呼和支持。
在这样的背景下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历史必然性、合理成分以及潜在的问题也就更清楚了。
司法群众路线容易导致审判的不确定性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针对从西欧导入的现代法律制度的刚性、形式性以及脱离社会实际的弱点提出来的,具有反其道而行之的特征。
不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讲程序,根据群众意见、当地风俗以及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实质性公正的决定,与法国马尼奥法官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这个就地办案、民主办案的过程中,实际上司法裁量权被空前扩大了。
什么是群众意见,什么是个案民意,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其实是会发生变化的。
所以非法化与反法化的倾向很容易在这样的情境里滋生。
当然,这也是一种追求执政合法性、追求基于合意的强制的方式。
一方面加强国家权力的渗透,对群众进行动员。
另一方面让国家权力与群众意见直接联系在一起,通过调解把强制与合意混合起来。
实际上,后来的制度变迁只是这两个侧面此消彼长而已。
司法群众路线似乎走进隘路了,就通过加强国家权力来另辟蹊径。
司法的专业化改革其实也是以权力为契机的。
当专业化与一种比较集中的行政权行使方式结合在一起,很容易造成专断和腐败,很容易让民众不满。
怎么办呢?那就再把群众意见或者合意这个侧面加强。
总而言之,一种非常集中的权力,与一种随意动员的群众直接结合在一起,这是非常难以安定化的结构,裁量权很容易伸张,从而造成了审判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客观主义的电脑量刑会否定司法的本性鉴于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为了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一种绝对客观主义的、更加机械化的思路又出现了,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近年来出现的电脑量刑。
在德国、俄罗斯、美国,法律专家都对电脑量刑有研究,但均未涉及到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税法、民法等技术性比较强的领域内研究,也一直没有在司法系统推行。
因为毕竟法律运用涉及到很多复杂因素,涉及到人的生死自由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需要进行价值判断。
实际上,电脑量刑也会导致司法制度的自我否定。
如果从软件里可以自动得出审判结果,还需要法庭辩论、法律推理以及上诉制度吗?还需要法官吗?只求当事人满意会消解司法的权威性另一种思路是极端主观能动主义的,强调随时随地的讨价还价和妥协。
重视当事人的意见和司法参与、采取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否有道理?有。
但这样做要有前提条件。
如果无条件地以当事人同意或群众满意为标准,就会滑到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里去。
有本中国的政法文集里就描述过这样的事例。
当时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无理取闹,闹得法院不能工作,又不能强制,只能反复说服,动员各种关系来劝说,结果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
换个视角来看,随着市场化、全球化的进展,社会的风险性增大了,法院的决定越来越难做。
于是开始采取分散风险的决定方式。
比如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上,确立了“知情同意”的处理原则。
这种思路反映到司法里,就是大调解的主张。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分散风险的知情同意,重点在知情。
也就是司法必须首先公开化,让百姓知情,知道法律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以及案件事实的全貌。
没有公开透明的程序,大调解就会变质。
舆论监督用之不当会陷入司法政治化在强调司法参与和调解的情境里,舆论的重要性势必增大。
舆论和司法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
舆论既可以监督司法,同时也可以伤害司法。
如果把舆论监督强调到一个不适当程度,就会出现法律碎片化现象,就会导致一人一是非的状态,甚至会使社会呈现出霍布斯所描绘的那种万人对万人的战争状态。
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政治化的后果非常严重,很可能诱发大规模的秩序危机。
司法能动不要变为司法乱动黄松有曾因2001年8月13日关于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而闻名天下。
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把宪法条款直接作为民事审判的规范和依据,通过实际上的宪法解释开启了宪法司法化的门扉。
可以说,正是这个司法解释在中国开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先河。
最近关于司法能动性的理论和实践,涵意有所不同。
在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法院成立应急小组,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这种积极为经济社会服务的政策指向,被认为是司法能动性的重要表现。
另外,大调解也都是司法能动性的一部分。
但围绕这样的能动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直存在争议。
如何理解司法的本质要准确地界定司法能动性,在我看来,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司法,什么是司法权。
不言而喻,司法的最基本的职能是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
但行政机关也有类似的职责,所以我们要把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界线划清楚。
简单地说,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站在多数派立场上来行事的,而司法机关即法院则要站在少数派的立场上来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