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有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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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6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发清陈荣富邱翠【审理法官】许发清陈荣富邱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黄建春;张功红【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黄建春张功红【当事人-个人】黄建春张功红【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孟斌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孟斌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跃壮孟斌【代理律所】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被告】黄建春;张功红【本院观点】行驶证并不能显示闽H×××××号中型厢式货车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年检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年检证明,属于复印件,且并非交管部门出具,本院不予采信;“闽H×××××号中型厢式货车年检情况"可以证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年检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首先,闽H×××××号中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检验合格,人保财险建瓯支公司提出的闽H×××××号中型厢式货车未进行年检,不应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探讨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探讨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探讨[摘要]2008年11月,中共中央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对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

新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使司法改革热点凸显,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的司法改革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活动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司法独立、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仍然是司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而艰难的任务。

[关键词]司法改革;热点;难点一、新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使司法改革热点凸显近年来,各类社会矛盾不断生产:突发事件频发,土地维权事件与纠纷凸显,劳资冲突与纠纷猛增,市民维权多样化,因此在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报告,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重树司法独立与权威,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的司法改革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必须对现存的不合理的部分司法职能重新界定其归属,各就其位,各谋其事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必须勇于打破现有司法体制与格局,重新合理分配司法职权。

各司法部门要顾全大局,破除部门权力本位主义思想,各就其位,各谋其政。

既不争权,也不越权,不能为了各自部门权力而妨碍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1.将检察院刑侦职能剥离出来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关注的最大热点。

根据“有权利就有监督”的原则,应当将检察院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刑侦职能从检察院剥离开,划归公安局或者另行成立专门的渎职侦查机构予以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

长期以来,检察院自侦、自捕、自诉,缺少有效的监督,出现了像安徽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等一系列案件。

检察院的职能,明确界定为司法监督机关,但是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却侧重于侦查与起诉工作,对司法监督重视不够,使我国司法监督机制没有很好发挥其监督作用。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就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但仍然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对其自侦权的监督。

黄松有案

黄松有案

“黄松有案”带来震惊引发深层思考从1988年开始,中国启动了民事与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整个1990年代,司法改革曾是中国的一道非常引人注目的改革风景线。

但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似乎有所淡化,人们对于司法的现状则有不少议论。

一方面,每天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大量关于诉讼的报道、评论,说明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了;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等问题引起群众不满,很容易诱发法律秩序的危机。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贪污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今年3月17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处无期徒刑,此案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波。

“黄松有案”令人震惊之处至少有三点。

第一、像黄松有这样的大法官居然走上了被告席,人们感到不可思议。

这就提出了如何定位法官、如何理解司法独立原则的问题。

第二、黄松有犯罪主要是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律师的贿赂,左右下级法院的决定。

这反映了中国司法仍在审执不分、审辨勾结、审级串通的现象。

如何限制和监督法官的裁量权,是该案提出的另一个问题。

第三、黄松有主导的2001年8月13日司法解释,以宪法司法化著称,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一次重要尝试。

如何理解司法能动性,如何妥当协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是该案提出的第三个问题。

大家都觉得,中国这样的司法腐败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如果法官有身份保障,腐败就不会发生。

但十天前台湾揭露的司法官集体渎职案件,构成了反例。

仔细分析问题的背景就可以发现,台湾与大陆的审判机关其实有着同样的欠缺,例如庭长享有对判决事先进行审查的特权,这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

所以,仅靠法官的特殊待遇,不足以在中国社会保障司法公正。

我们需要推动更有针对性的、深层次的司法改革。

海峡两岸的司法腐败,是危机、也是转机。

在我看来,新一轮司法改革正蓄势待发。

以下我就“黄松有案”提出的三个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讨论。

中西法官定位不同:独立与监督大家都知道,在西方,正义女神Themis蒙着眼睛,她只按照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判断做决定。

南周头条-为“虎”辩护

南周头条-为“虎”辩护

南周头条| 为“虎”辩护2015-05-07任重远刘俊法租界编者按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以上高官已经破百,请不请律师,请什么样的律师,律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为“虎”辩护,有特别的道道。

我们采访了曾经代理陈良宇案、薄熙来案等高官案件的律师,核心议题是:律师能否真正独立行使辩护权。

受访律师及其高官案件田文昌: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嘉廷案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陈良宇案、黄松有案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薄熙来案、蔡荣生案钱列阳:“京城四少”之一刘志军案、王武龙案李法宝: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铁男案、蒋洁敏案许兰亭:“京城四少”之一王素毅案、田凤山案、杜世成案张青松:“京城四少”之一宋勇案朱明勇: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斌案、张氏叔侄案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自己不委托,而接受指定律师,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有的官员甚至自己从“里面”递出话,把家属请好的律师给“解雇”了。

代理刘志军案,律师钱列阳和助理共拿到了两千块钱。

一些律师更喜欢为被高官牵连的商人辩护,有的案子收入上百万。

官员贿赂案件,大部分时候,都是侦查基本结束的时候让见一次,这时马上就审查起诉了。

最常见的辩护方式是:官员认罪或部分认罪,希望通过一个好的态度,获得法庭的宽大;至于辩解的部分,都交给律师来做。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正是“法治化反腐”的必然选择。

转载请注明:法租界(微信号:nfzmfz)首发原载2015年5月7日《南方周末》题《为“虎”辩护》记者/ 任重远刘俊编辑/ 苏永通图/ 张涛表/ 农健2015年春节刚过,刘铁男的家人到李法宝的办公室给他拜年。

家人说,这是刘铁男的意思,一定要感谢李律师的帮助。

一审被判无期后,刘铁男不上诉。

李法宝的事儿还没完。

2015年4月,某媒体爆出刘铁男涉案24亿。

但判决书只认定3000多万。

刘铁男的家人想请李法宝起诉这家媒体。

李认为不妥:事情已经翻过一页,刘本人应该也不想再起波澜。

贪官十宗最

贪官十宗最

贪官十宗“最”回眸2010年,我国各条战线捷报频传,喜事多多,反腐败斗争也不例外,战果累累,卓有成效,一大批贪官应声落马,受到应有惩处,人民群众无比为之拍手称快。

,以下十名获刑贪官,罪恶昭彰,堪称其中“佼佼者”:2010年,臭名昭著的贪官还有一些,不再一一列举。

这些贪官的倒掉,证实了文强那句临终绝唱:“苍天有眼知善恶,天堂地狱一念间”。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为官者当戒。

点击鼠标翻页更多精彩请点击这里访问幻灯片制作:汪锦昌点击鼠标翻页最贪婪的贪官徐社新•最贪婪的贪官徐社新,任人唯“钱”,官帽卖遍。

2010年6月8日,蚌埠市原政协副主席徐社新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徐社新有期徒刑14年零3个月。

收了钱就给“官帽”,作为县委书记的徐社新,在安徽省五河县为官的6年间,将所有乡镇和县直重要部门的“官帽”卖了个遍,被称为“官帽售货郎”。

据当地干部说,在徐社新主政期间,徐收了钱才会提拔已是公开的秘密,不向其行贿想得到提拔实在太难。

最精明的贪官叶树养•最精明的贪官叶树养,目标明确,五措并举。

原广东省韶关公安局局长叶树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9月21日被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他为了实现自己三个2000万的贪腐目标,实施双赢策略,“五措并举”,手法隐蔽:一是利用职权为黄、赌、毒犯罪和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二是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上为包工头牟取利益;三是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为矿山老板牟取利益;四是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案件的处理;五是利用职权安排人事。

涉黑护黑,伸手工程、矿产,司法、用人腐败,只要能达成目标,无所不用其极,只要权力所及,全部变现金钱。

可谓多项经营,广种博收。

最“矫情”贪官:李人志•最矫情的贪官李人志,抱怨组织,反腐不力。

甘肃窑街煤电集团董事长李人志从任职到案发,日均受贿1.5万元,多年来,他共计非法所得2020.9万元,除受贿的1107万元外,另有913.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一审被判死缓。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失败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

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保证公民权力,才能将宪法落实。

而随着此案司法解释的废止,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进程再次受挫。

曾轰动法律界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释近日被废,权威人士称这意味着法院将不能援引宪法裁判争议司法解释被废“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批复也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

12月18日,最高院发布公告称,自当月24日起,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项司法解释。

记者发现,最高院就齐玉苓案所做的《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赫然在列。

与其他26项司法解释被废止理由不同,该司法解释只是因“已停止适用”而被废止,既无“情况已变化”,又无“被新法取代”。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中国宪法学会顾问廉希圣均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涉及宪法司法化问题。

周道鸾认为,考虑到我国现行体制,最高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做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

针对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做出裁判,法学界曾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引用”,另一种意见是“可以引用”。

周道鸾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此类做法“肯定不行。

”废除司法解释与黄松有无关而廉希圣则称,一是现在中央不再提宪法司法化的说法;二是齐玉苓案后,最高院前院长黄松有曾就宪法司法化撰文发表,跟这个问题联系起来。

记者检索到,齐玉苓案二审判决后,时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认为此案“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创造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等。

但据记者调查了解,在黄松有出事之前,中央有关领导曾就宪法司法化问题做出批示,并成立了专门小组负责此事。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

反腐倡廉典型案例1、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罪、滥用职权案:严惩腐败彰显决心陈良宇被判刑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39万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余元;2004年,陈良宇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舆论认为,陈良宇被依法惩处,体现了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决不姑息手软。

2、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情妇现象又一例证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定,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刘志华受贿的财物大部分是通过情妇王建瑞收取的。

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污受贿案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5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390万余元。

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

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8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华杨红艳王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当事人】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当事人-个人】黄某【当事人-公司】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东辉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晓峰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熊耀国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东辉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陈晓峰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熊耀国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海涛陈东辉陈晓峰熊耀国【代理律所】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纠纷发生在慧丰公司与黄某之间,该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采信。

该证据为网页打印信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追认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1 01:07:34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8民终86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沿河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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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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