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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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

《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

《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0〕1号公布日期:2020-11-05施行日期:2021-01-01上海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商业保理公司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本市商业保理行业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体系,研究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监管与发展工作机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及行业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可以研究出台业务奖励、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引导商业保理公司更好为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商业保理公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

本市各区人民政府承担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保理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业保理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内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2. 风险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3. 效率原则: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4.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声誉;5. 激励原则:建立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经理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标准、风险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审计等。

第十条内部控制标准:1.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2.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3. 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4.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防止违规操作;5. 建立保密制度,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1. 建立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各类风险;2. 加强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3. 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二条业务流程:1. 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2. 建立业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3. 加强业务审核,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1.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确保公司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合规性;2.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制度一、概述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催收风险管理等业务。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本文档确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管理制度。

二、业务管理流程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管理流程包括客户开发、合同签订、融资审核、账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环节。

2.1 客户开发商业保理公司的客户开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以下步骤:1.市场调研和客户筛选: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定位,通过市场调研来确定潜在的客户,并进行筛选。

2.客户洽谈和合作意向确认:商业保理公司组织专业团队与潜在客户进行洽谈,了解其资金需求和合作意向,并确认合作意向。

3.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商业保理公司对潜在客户进行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的考察,以确定是否具备合作资格。

4.合作协议签订: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规范业务合作关系。

2.2 合同签订商业保理公司根据与客户的合作协议,确立具体的合同签订流程,并命名专人负责跟进。

合同签订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合同起草和审核: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合作协议的内容起草合同,并进行内部审核。

2.合同商务谈判: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进行合同商务谈判,明确合同条款和要求,并达成一致。

3.合同签订和归档: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同归档。

2.3 融资审核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提出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融资决策。

融资审核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融资申请材料收集和整理:商业保理公司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融资申请材料,并进行核实和整理。

2.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评估其融资能力和风险程度。

3.决策会议和融资审核:商业保理公司组织决策会议,对融资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融资决策。

4.融资合同签订和放款: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放款手续。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是中国商务部为了规范和监管商业保理企业的运营而制
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下面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2. 设立条件:商业保理企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信息化
建设等方面。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经过商务部的许可才能正式设立。

3. 经营范围: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提供咨询和评估
服务、进行商业保理业务等。

4. 风险防范: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同时,商业保理企业还需要对参与商业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
性和合规性。

5. 监管和处罚:商务部将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监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保理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运作,提高交易效率,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设立商业保理业务部门,负责商业保理业务的开展和管理。

2.商业保理部门设有部门经理,负责整体管理和业务拓展。

3.商业保理部门下设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4.商业保理部门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保理融资的风险管控。

三、业务流程1.业务申请:客户通过商业保理平台提交融资申请,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抵押品等资料。

2.资料审核:商业保理团队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融资资格。

3.合同签署: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商业保理合同。

4.保理融资: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发放融资款项给客户。

5.账款核查:商业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核查,确保账款真实有效。

6.账款收回:商业保理公司收取客户应收账款所得,将应收账款的金额扣除融资本金和利息后,将余额返还给客户。

7.结算:商业保理公司对融资款项进行结算,并向客户出具结算报告。

四、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控制融资风险。

2.市场风险:商业保理公司需密切关注市场风险,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3.操作风险:商业保理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降低操作风险。

4.法律风险:商业保理公司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避免法律风险。

五、费用标准1.融资利率:商业保理公司根据市场利率和客户信用情况确定融资利率。

2.手续费:商业保理公司根据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收取相应手续费。

3.管理费:商业保理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融资进行管理,并收取相应管理费。

4.其他费用:商业保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额外费用。

六、监督检查1.商业保理公司应定期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运作。

2.相关监管部门可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七、违约处理1.客户如发生违约行为,商业保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融资、追回融资款项等。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保理公司是一种通过购买或承担应收账款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

为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风险控制,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探讨商业保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公司治理商业保理公司的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高效运作和稳定发展的基础。

公司治理要求明确的管理层职责分工、规范的决策程序、透明的信息披露,以及独立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为此,商业保理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团队,并落实相关职责和权责。

三、风险管理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

这包括确定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监测和控制、风险应对和应急预案等措施。

四、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商业保理公司保障资产安全、提高内部运作效率和质量的关键环节。

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标准、风险管理、业务流程和内部审计等。

内部控制要求公司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设立审计评估机构,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人力资源管理商业保理公司的人力资源是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商业保理公司应制定科学的招聘、培训和激励政策,并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福利制度。

此外,还需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员工关怀,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六、总结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对公司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是构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

商业保理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优化,以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一、引言商业保理公司是一种专业化的金融机构,通过向企业提供资金垫付、应收账款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服务,促进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公司的有效运营,并规范内部员工的行为准则,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及职责1. 公司组织架构商业保理公司内部应设立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风险控制部门、业务部门等职能部门。

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与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运营管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公司内部运作,风险控制部门负责评估与控制风险,业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操作。

2. 职责分工在商业保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制度政策;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审计与监督;风险控制部门负责评估和控制公司的风险;业务部门负责开展具体的业务操作和应收账款管理。

三、内部控制制度1. 风险评估与控制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应对措施来降低风险。

风险控制部门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 内部审计制度商业保理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审计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开展审计活动,检查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3. 信息管理制度商业保理公司的信息管理制度应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公司应制定信息安全政策,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信息泄露和遭受黑客攻击。

四、员工管理制度1. 岗位责任制度商业保理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标准。

员工应按照岗位责任进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培训发展制度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发展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公司还应与相关机构合作,为员工提供外部培训和进修机会。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的管理行为,推动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理业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风险控制、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具备相关的资格和经验,并依法履行其职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与供应链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参与保理业务的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建立合作档案。

第四章风控管理第十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商业保理业务风险的预测、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不良资产的形成和集中风险的出现。

第十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第五章资本金管理第十三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设置资本金,并保持相应的资本金充足性。

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政策,形成合理的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

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资本金的核算和报告。

第六章监管和执法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并按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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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防行业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主体在中国境投资设立的商业保理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至少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保理业务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第四条再保理企业本办法所称再保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保理企业。

再保理业务是指受让其他商业保理企业的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

第五条应收账款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提供金融服务形成的债权、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六条属地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组织应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规发展。

第二章设立第八条设立条件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主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及关联实体无违法违规记录;(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九条设立程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申请材料。

商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发放批准证书时,行业分类选择“租赁及商务服务业”项下的“其他商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749款)。

第十条申请材料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时,申请人应提交下述材料:(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四)拟设立企业董事会成员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申请人拟将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保理企业的,还应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登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在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设立资商业保理企业的申请人,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登记设立。

第三章备案、变更及注销第十二条备案要求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一)在境合法设立;(二)公司名称及经营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三)主要股东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四)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六)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备案类型和标准(一)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二)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三)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商业保理企业备案类型及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备案材料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企业备案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五)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六)股东承诺函(附件2);(七)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历表;(八)公司章程;(九)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再保理企业应在备案前与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数据对接。

备案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生成的上一月度融资保理业务经营情况表;(二)信息披露承诺函(附件3)。

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备案查询备案机关对已完成备案的商业保理企业授予全国统一编号,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应在获得备案编号后3个工作日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备案变更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一)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二)合并或者分立;(三)变更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四)变更实缴资本;(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七)变更备案类别。

第十七条备案注销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

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八条基本规则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禁入围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受托投资;(四)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业务规则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融资方式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不良应收账款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

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1-18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次级类。

逾期181天以上的应收账款属于损失类。

逾期是指在无商业纠纷的合同项下债务人未在约定期限(含展期)付款的行为。

在非融资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或回购义务后,应将所涉及的应收账款纳入不良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风险计量商业保理企业风险资产与或有负债之和与风险系数的乘积不得超过10倍,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倍。

风险资产按照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总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之差确定。

或有负债按照商业保理企业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不良应收账款率不超过5%的,风险系数按1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超过5%(含)但不超过10%的,风险系数按不良应收账款率的180倍与8之差计算;不良应收账款率大于10%(含)的,风险系数按10计算。

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商业保理企业可利用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增信措施管理应收账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风险计提商业保理企业应在税前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风险集中度商业保理企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七条关联交易商业保理企业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再保理企业不得超过10%。

商业保理企业对作为债权人的关联企业提供保理服务时,定价应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企业。

第二十八条业务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受让、变更及注销当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上传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商业保理企业报送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

商业保理企业应保存保理业务相关资料3年以上,保存再保理业务相关资料5年以上。

第二十九条重大事项报告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发生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仲裁、获得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融资5个工作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转让登记和查询商业保理企业应在商务部认可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业务报告、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再保理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披露净资产、风险资产、或有负债、不良应收账款比例、风险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外部融资、监管评级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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