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行政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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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备案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备案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备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对下放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备案的通知各市县商务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五届三次会议精神做好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08〕19号)的有关要求,对所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要采取备案措施。

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酒类流通的备案登记,每两个月向我厅报备一次。

报备时间是:每双月10日前。

报备时请填写《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二、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审批,每年向我厅报备一次。

报备时间:每年12月25-30日。

报备时请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备案统计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三、实施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完成后,20日内将年检总结上报我厅,并填写《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备案统计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四、为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市县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的指导,请各市县每年12月30日前,将农贸市场规划建设情况上报我厅,同时填写《市县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备案统计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特此通知。

附件:1.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2.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备案统计表3.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备案统计表4.市县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备案统计表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1酒类经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汇总表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序号经营者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工商登记注册号注册类型主要经营品种电话传真邮编备案登记号备案登记日期备案登记机关负责人(签名):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备案统计表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序号项目名称地点投资额(万元)项目批准时间项目动工时间项目完成时间项目验收时间备注负责人(签名):附件3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年检备案统计表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企业类别上年度实有企业数参检企业数未参检企业数参检率年检合格企业数合格率备注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计负责人(签名):注:合格率指年检合格企业数与参检企业数的比率。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4.13•【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8年4月13日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

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罚没物品管理工作,保障罚没物品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罚没措施取得的财物或其他物品进行管理和利用的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和利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公安机关应设立罚没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

具体组织领导工作由公安机关内部确定。

第五条职责分工罚没物品管理机构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罚没物品的登记和归档第六条登记原则对罚没物品应进行详细、准确的登记,包括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来源、保存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登记程序罚没物品的登记工作应由专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登记人员应核实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条登记材料登记应制作相应的登记材料,包括罚没物品登记表、物品照片等,以备归档和查询。

第三章罚没物品的保存和保管第九条保存责任人对罚没物品进行保存的责任人应当负责罚没物品的安全保管和完好保存。

第十条保存地点罚没物品应保存在专门的仓库或指定的存放地点,确保其安全、防尘、防潮。

第十一条保管措施对贵重物品或易损物品应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例如加密、封存、保险等,确保其安全不受损失。

第十二条盘点和检查罚没物品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物品的数量和完好性。

第四章罚没物品的处置和利用第十三条处置程序对罚没物品的处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按照程序进行。

必要时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出售或处置。

第十四条利用原则对罚没物品的利用应遵循精打细算、安全环保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物品的价值利用。

第十五条利用方式对罚没物品可以通过拍卖、公开出租等合法形式进行利用。

在利用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透明开放。

第十六条利用收益罚没物品的利用收益应依法归入相应的专项资金或国库。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制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制度》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予以公布(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

全省财政系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

欢迎社会各界依法予以监督。

海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财罚告〔2022〕2号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财罚告〔2022〕2号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财罚告〔2022〕2号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海南中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孙格力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18楼A8一、违法事实(一)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检查组抽查中正联合所17份审计报告,其中有2份审计报告存在同一个文号的审计报告出具两份不同审计意见的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万红、孙格力。

1.中正联合所2021年5月20日出具《五指山中部旅游投资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34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万红、孙格力。

中正联合所的留存报告、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均为“否定意见”,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2.中正联合所2021年5月17日出具《海南博鳌亚洲风情广场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正联合会审字〔2021〕第0406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万红、孙格力。

中正联合所的留存报告、省注协业务报备系统均为“无法表示意见”,检查组从委托单位调取的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以上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四)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或者伪造事由,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海南省商务厅权力清单.doc

海南省商务厅权力清单.doc

海南省商务厅权力清单
2015年4月
目录
一、行政许可清单
二、行政管理服务清单
三、行政处罚清单
四、行政征收清单
五、行政检查清单
六、其他行政权力清单
一、行政许可清单(18大项74子项)
二、行政管理服务清单(10项)
三、行政处罚清单(28项)
《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决定2013年第244号)第十六条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的散装设施能力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使用散装水泥实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水泥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每少用1吨处以1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条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的标准进行同步设计和同步建设。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决定2013年第244号)第十七条不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拒不缴纳的,除如数追缴外,并处以应当缴纳数额10%以内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四、行政征收清单(1项)
五、行政检查清单(18项)
六、其他行政权力清单(43项)。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学习宣传。

《办法》对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了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的权责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特别是对《办法》的新内容要加强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进一步提高罚没财物管理水平。

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好政策公开和解读,指导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办法》的新规定、新内容,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建设。

要认真对照梳理,对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制度文件要及时予以清理或修订。

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配套建立健全罚没财物分类保管、处置审批、备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逐步完善我省罚没财物管理制度体系。

有条件的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置政府公务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

未设置政府公务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三、要加强协调配合。

罚没财物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做好宣传解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认真履行罚没财物管理职责,切实加强与相关执法机关协调配合。

各级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琼府办[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含经法定授权或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二)公正、公开、过罚相当;(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四)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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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行政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商务行政执法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商务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第三条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

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

第五条商务部门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省、市、县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第六条商务部门应当对罚没票据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

第七条商务部门应当设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罚没危险物品应当设立专门保管仓库。

第八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票据同时使用。

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商务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门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第九条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票据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没收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销毁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商务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销毁清单,由主管领导核准报送财政部门。

销毁时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三)失效、变质的;(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七)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

第十六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商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一)易腐烂、变质的;(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罚没物品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环保式的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胶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财政、监察及两名以上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

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

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

需拍照。

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四)商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商务部门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采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对有关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中发生的费用,可以商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上级商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商务部门罚没物品管理、处置情况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罚没物品。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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