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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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办法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指税务所、不设所的分局,下同)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一)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双定户,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同时,责令其依法建立健全帐簿。

第四条核定定额的审批权限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营业额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执行;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带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双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行业特点等因素,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第五条市(县)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并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定期定额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六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市(县)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督促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帐。

第八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漏洞。

第二章核定定额方法

第九条核定定额原则上实行“成本费用核定法“,即以主要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该方法如果不能准确核定定额的,可选择下列一种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三)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四)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五)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对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应采用同一种核定方法。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成本费用核定法“,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主要成本和费用的基础上,确定其每月应纳税营业额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核定月应纳税营业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

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上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率按下表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以其营业收入额占最大比例的经营项目来确定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市(县)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全面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作为核定定额的参考依据。为确保调查标准的相对准确和合理,具体典型调查户数应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第十二条双定户发生注销或停业的,不重新核定定额,当期应纳税款按实际经营天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核定应纳税额÷30天×实际经营天数

第三章核定定额程序

第十三条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双定户连续三个月实际经营额或发票用量超过或低于定额的;

(二)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

(三)执行期满须重新核定定额的;

(四)因税收政策改变需调整定额的。

第十四条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

双定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开始营业满一个月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1),如实反映基本生产经营及主要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核定定额

1、调查核实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定户自报的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双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据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2)中业户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税务所调查人员意见“栏,如需进行经营收入抽查的,须填制《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情况调查表》(附件3)。调查结束后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情况调查表》报税务所定额初评小组,为民主评议定额提供依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初步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定额初评小组会议,根据双定户申报和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集体审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税务所初评小组意见(公示前)“;如需补充调查的,可另派员调查核实,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3、公示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可选择在税务所、办税大厅、集贸市场等场所进行张贴,或者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点,行业、拟定定额、拟定税额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双定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或口头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要求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双定户。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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