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谷风书苑)

合集下载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
建筑防火间距是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以防火安全为目标,保证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隔离。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建筑防火规范,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首先,建筑防火间距规范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建筑物高度的要求。

建筑物的高度越高,建筑的防火间距也要相应增加。

主要是考虑到高层建筑容易形成火场扩大的蔓延,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到相邻的建筑物,需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其次,建筑防火间距规范对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和结构也有要求。

规范中对于外墙的防火材料、外墙的防火构造、外墙防火设计等都有具体要求。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也要保证达到一定的标准,以保证防火分隔的安全性。

再次,建筑防火间距规范还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也有要求。

消防设施是保障建筑物火灾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中对于消防设施的设置和布局也有具体的要求。

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保持畅通也是防止火灾扩大的重要因素,规范中对于消防通道的规定也有详细的规定。

最后,建筑防火间距规范还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物也有具体的要求。

例如,对于住宅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规定是不同的,对于工业建筑物和商业建筑物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在火灾条件下的燃烧性质和安全性要求也不一样,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总结起来,建筑防火间距规范是保障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规定,它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涵盖了建筑物的高度、建筑材料、消防设施和不同类型建筑的要求。

建筑防火间距规范的遵守和执行,是保障建筑物火灾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致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建筑物起火后,其内部的火势在热对流和热辐射作用下迅速扩大,在建筑物外部则因强烈的热辐射作用对周围建筑物构成威胁。

火场辐射热的强度取决于火灾规模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及风速、风向等因素。

通过对建筑物进行合理布局和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在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相互蔓延,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条件,减少失火建筑对相邻建筑及其使用者强烈的辐射和烟气的影响。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热辐射强度与消防扑救力量、火灾延续时间、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相对外墙开口面积的大小、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以及气象条件等有关。

但实际工程中不可能都考虑。

防火间距主要是根据当前消防扑救力量,结合火灾实例和消防灭火的实际经验确定的。

(一)防止火灾蔓延根据火灾发生后产生的辐射热对相邻建筑的影响,一般不考虑飞火、风速等因素。

火灾实例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建筑,保持6m~10m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建筑物。

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形,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其他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因耐火等级低,受热辐射作用易着火而致火势蔓延,所以防火间距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基础上有所增加。

(二)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防火间距还应满足消防车的最大工作回转半径和扑救场地的需要。

建筑物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不同,操作场地也就不同。

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

考虑到扑救高层建筑需要使用曲臂车、云梯登高消防车等车辆,为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停靠、操作的需要,结合实践经验,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建筑物防火间距规范

建筑物防火间距规范

合理的防火间距可以保证消防车辆和 救援人员顺利到达火灾现场,提高灭 火救援的效率和成功率。
防止火势蔓延
通过设置合理的防火间距,可以有效 地阻止火灾蔓延,降低火灾对周边环 境的破坏。
防火间距的定义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这个距离是根据建筑物的 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地形和气象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防止火势蔓延的屏障
防火间距可以视为防止火势蔓延的一种屏障,通过这个屏障可以降 低火灾对周边建筑物的威胁。
消防救援通道
防火间距还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的通道,保证消防车辆和救援人员能够 顺利到达火灾现场,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02
建筑物防火间距的重要性
减少火灾蔓延
01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有效 地阻止火灾的蔓延,减少火灾对 周围建筑物的破坏。
某住宅小区在规划初期,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性质、火 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确定了不同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同时,还设置了消防车道,确保消防车辆能够快速到达火场 ,提高了小区整体的消防安全水平。
案例二:某商业中心的防火间距设计
总结词
科学设计,降低风险
详细描述
某商业中心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不同商铺、办公室等建筑物的特点,根据其使用功能 和火灾危险性,采用了不同的防火间距设计。此外,该商业中心还加强了消防设施的配
02
防火间距可以防止火势在建筑物 之间蔓延,从而降低火灾规模,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障人员安全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提供足够 的安全距离,使人们在火灾发生时有 时间疏散,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 亡。
防火间距可以减少火灾对周围建筑物 的威胁,降低人员疏散的难度,提高 疏散的安全性。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72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防火间距指的是建筑物之间或建筑物内不同功能区域之间应保持的安全距离,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间距的设定是基于消防规范的要求,根据建筑的用途、高度、建筑材料等因素来确定。

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主要是指在一个建筑群或建筑群与其他建筑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火灾蔓延到相邻建筑。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5倍,同时还要考虑相邻建筑的用途、风向、消防道路等因素。

2.内部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内部的不同功能区域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火灾蔓延到其他区域。

根据规范的要求,不同功能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需要根据功能区域的火灾危险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危险区域和低危险区域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防火墙的要求。

3.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的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部设备与构件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以防止设备或构件发生火灾时引发火灾蔓延。

规范一般规定了不同设备或构件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同时还要考虑通风、防火墙等因素。

在实际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在设计阶段就考虑了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施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物在建成后能够达到规范的防火安全要求。

总的来说,防火间距是建筑设计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它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筑师、设计师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设计和施工,以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建筑防火间距的一般规定.doc

建筑防火间距的一般规定.doc

建筑防火间距的一般规定
建筑防火间距的一般规定是怎样确定的?防火间距的设置要求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建筑防火间距的一般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1、将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定为6m。

2、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4、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5、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
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6、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7、民用建筑,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8、民用建筑,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9、甲类物品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10、甲、乙类厂房与普通的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25m,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1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12、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名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甲类厂房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13.06.07.0 9.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8.0 10.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9.0 10.0 12.0高层厂房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0 25.0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 15.0 20.0 25.0 15.0 20.0 25.0 30.0 >50 20.0 25.0 30.0 20.0 25.0 30.0 35.0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甲类厂房30.0 20.0 15.0 10.0 5.0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0m。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 m2)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 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3.4.11 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甲类储存物品第3、4项甲类储存物品第1、2、5、6项≤5 >5 ≤10 >10重要公共建筑50.0甲类仓库20.0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0 40.0 25.0 30.0其它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15.0 20.0 12.0 15.0 三级耐火等级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25.0 30.0 20.0 25.0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30.0 40.0 25.0 30.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40.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30.0厂外道路路边20.0厂内道路路边主要10.0次要 5.0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库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一、二级10.012.14.10.012.14.13.0 12.0 三级12.014.16.12.014.16.15.0 14.0 四级14.016.18.14.016.18.17.0 16.0高层仓库一、二级13.0 15.17.13.015.17.13.0 13.0民用建筑一、二级10.012.14.6.07.0 9.0 13.025.0 三级12.014.16.7.0 8.010.15.0四级14.016.18.9.010.12.17.0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 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