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职代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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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_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_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
方会议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09]18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09.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职责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09〕18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健全我市调整劳动关系机制,经北京市第三十三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讨论通过了《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职责》,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从组织上制度上切实加强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作用,维护我市稳
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附件:街道、乡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职责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京工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工发〔2013〕15号)各区、县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第十二届第76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2013年3月4日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和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评选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办发〔2012〕3号),结合北京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是北京市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首都劳动奖状、首都劳动奖章、北京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首都发展战略,广泛宣传和表彰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上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与职工,充分发挥他们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浓厚氛围,激励和鼓舞首都广大职工群众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为全力推动首都各项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北京市总工会文件

北京市总工会文件

北京市总工会文件京工发[2006]31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各区、县总工会,各局、总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市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

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统一到六中全会所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团结带领广大职工,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努力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

《决定》在科学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的基础上,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要原则,全面部署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全面系统深刻地总结了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所取得巨大成就,从理论上阐述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六中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指明了方向。

各级工会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广大工会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深刻领会六中全会的基本精神、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重要原则;深刻理解和把握《决定》中作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刻理解和把握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

北京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北京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北京市宣传系统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办法(暂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宣传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职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在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

对于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权1、审议建议权。

听取审议行政领导工作报告、讨论单位改革、改制、改组方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人力资源开发规划、财务预决算、购臵大型设备及其他关系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和改革中涉及职工分流安臵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问题(含住房公积金、配售方案)及其他关系到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选举行政领导人,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选举、更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选举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三、职工代表1、职工代表的构成。

凡与单位签订人事聘任(劳动)合同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中应包括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职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5%;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北京市总工会文件

北京市总工会文件

北京市总工会文件京工发[2004]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时期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直属基层工会:现将《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时期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及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1、北京市模范职工之家条件2、北京市模范职工小家条件北京市总工会2004年1月5日主题词:工会组织建设职工之家通知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04年1月5日印发共印500份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新时期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2004年1月5日)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作用,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国工会十四大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实际,特制订我市新时期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以下简称“建家活动”)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入开展新时期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新时期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中心任务,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依法规范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努力把工会重点工作落实到基层,不断增强工会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组织的整体工作水平,促进企事业等基层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

新时期深入开展建家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服务大局的原则。

围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中心任务,正确把握开展建家活动与推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建设发展的关系,把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为搞好企业、加强事业单位和机关建设做贡献上来。

突出维护的原则。

围绕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推进工会重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作为考察建家活动的重要内容。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2013-08-19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3)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配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北京市总工会、劳动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规定

北京市总工会、劳动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规定

北京市总工会、劳动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8.04.29•【字号】京工发字[1988]第12号、京劳资发字[1988]104号•【施行日期】198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劳动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的规定(京工发字[1988]第12号、京劳资发字[1988]104号1988年4月29日)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企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方面的作用,使工会参与企业分配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物质利益的重要问题。

企业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研究制订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共同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利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企业行政方面要尊重工会组织在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主动地向工会转达上级有关工资、奖金方面的政策规定,介绍本企业工资工作情况,为工会参与分配工作创造条件。

三、企业工会组织应积极协助行政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方案和实施办法,行使好企业对分配的自主权。

并积极主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的政策,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四、企业建立的各级工资、奖金分配领导机构,要有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职工董事管理,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五条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六)新任职工董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一)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二)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第三章提名、选举第八条职工董事建议人选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研究认定,并征求市国资委意见。

市国资委或公司党组织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后,提交公司职代会选举。

职工董事建议人选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

公司工会负责人具备董事履职的能力和资格的,一般应当推荐为职工董事建议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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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6日京工发[2002]32号)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体改办,市委各工委、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纪委、工会、监察处:现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3)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配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3.国有企业改制后,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还有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

4.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

二、集体、集体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1.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执行。

要结合改革的实际,根据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搬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

3.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按照<1999>北京市人民政府41号令的有关规定,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实行职工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除继续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力。

4.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是指: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以外的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协调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实行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其职代会及民主管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依法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权利等方面。

其职权可侧重以下几点:1.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计划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形成决议。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贯彻落实。

3.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的使用方案。

4.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听取企业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

5.监督检查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发现问题由工会向企业进行交涉,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

必要时,职代会可以将意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6.评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7.选举和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出席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地方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

四、职工代表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代会代表以班组、科室、工段、车间为单位,(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

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包括下属分公司(厂)选举产生;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应在所代表的职工范围内选举产生。

2.企业职代会的职工代表中应包括职工、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一定比例选举组成。

3.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按规定程序替补。

五、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

(3)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4)对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2.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职代会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1.大中型企业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HT〗其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0人;职工100人以下的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职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特大型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2.职代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各个层面要有一定比例,其中,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1)主席团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2)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3)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1)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2)确定大会议题。

(3)草拟大会决议草案。

(4)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3.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

〖HT〗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是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和需要,职代会下设的经常性办事机构。

如:提案小组、经营管理小组、安全生产小组、职工保险福利小组、财务审查小组、规章制度监督小组、平等协商小组、民主评议小组等。

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在职工代表中提名,须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

企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工作小组的组长。

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1)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2)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职责范围的问题。

(3)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4)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4.职代会的召开。

职代会预备会:(1)职代会召开前必须召开预备会,职代会预备会由主席团主持;(2)预备会召开前,要将向职代会报告和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文件材料至少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3)工会及各职工代表团(组)及时综合、归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整理大会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4)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大会议程和工作报告,处理各项应在职代会之前需要解决的事宜。

职代会会议: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会议各项议题,作出大会决议。

5.职代会决议。

(1)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2)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重新审议并经多数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6.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HT〗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是职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处理企业急需解决的某些重要问题的一项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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