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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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

A person has at least one dream, and there is a reason to be stro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1、全日制用工2、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

在不同企业当中,针对不同的工种,可能涉及到的用工形式都是不同的。

换言之,同一家企业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用工形式。

那么到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怎么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

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

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1、全日制用工2、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3、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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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同一家企业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用工形式。

那么到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企业的用工形式都有哪些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怎么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

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用工形式与劳动的选择与管理

用工形式与劳动的选择与管理

用工形式与劳动的选择与管理在现代社会,用工形式与劳动的选择与管理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体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不同的用工形式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劳动选择与管理。

一、不同的用工形式1. 直接雇佣直接雇佣是最常见的用工形式之一。

企业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以工资或薪酬的形式获取报酬。

直接雇佣的优点在于企业可以直接控制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2. 临时工临时工是指雇主与员工签订短期或项目性合同的形式。

临时工可以灵活调配,适应企业需求的变化。

对于某些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任务,临时工是一种经济高效的选择。

3. 外包与承包外包与承包是将某些工作环节或项目外包给外部公司或个体的形式。

企业可以通过外包与承包将非核心业务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给专业的服务提供商,同时减少成本和管理困难。

二、劳动选择与管理的要素1. 需求分析在用工形式的选择上,企业首先需要进行需求分析。

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规模和业务需求,确定需要哪种用工形式,例如直接雇佣、临时工或外包。

需求分析的准确性将直接影响到用工决策的效果。

2. 筛选与招聘在用工过程中,企业需要通过筛选与招聘选择合适的劳动力。

无论是直接雇佣还是外包,都需要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背景进行面试和评估,确保选取到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3. 合同签订与法律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用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不论是直接雇佣还是外包,都需要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关键事项,并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权益。

4. 培训与发展对于直接雇佣的员工,企业需要进行培训与发展,提升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而对于外包和临时工等形式,企业也需要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胜任所需的工作任务。

5. 绩效评估与激励绩效评估与激励是有效管理劳动力的关键。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评估体系,激励员工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并提高工作质量。

三、劳动选择与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灵活性与稳定性的平衡不同的用工形式在灵活性和稳定性之间存在一定的抉择。

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有哪些?企业在招录劳动者的时候,往往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同时结合劳动者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用工形式。

而在此之前,我们也要先了解一下究竟我国企业的用工形式有哪些,而其中又应该如何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

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企业在招录劳动者的时候,往往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同时结合劳动者的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用工形式。

而在此之前,我们也要先了解一下究竟我国企业的用工形式有哪些,而其中又应该如何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

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企业用工形式有哪些在用工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怎么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

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用工模式介绍

劳动用工模式介绍

劳动用工模式介绍
劳动用工模式是指企业或组织根据自身的需求,以雇佣劳动者的形式来满足劳动力需求的一种方式。

常见的劳动用工模式有以下几种:
1. 直接雇佣模式:企业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劳动者为企业工作。

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薪酬、福利等都由企业自行负责。

2. 劳务派遣模式:企业通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向企业提供劳动者。

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劳动者的招聘、管理和薪酬发放等,企业则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3. 外包模式:企业将某些非核心业务或特定项目外包给专业服务供应商,由供应商负责组织和管理相关的劳动力。

企业可以将人力成本降低,专注于自身核心业务的发展。

4. 临时用工模式:企业根据季节性或临时性需求,通过临时用工机构或个人临时工的方式,雇佣劳动者进行短期工作。

5. 共享劳动力模式:企业利用共享经济平台,通过在线平台或APP 等方式,雇佣临时工、兼职工或自由职业者进行工作。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空闲时间和技能选择工作,企业则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地调度劳动力。

不同的劳动用工模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情况,选择适合的劳动用
工模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灵活性和效率,降低劳动力成本。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法合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常用用工模式有哪些

常用用工模式有哪些

常用用工模式有哪些1.全职雇佣:雇主与员工签订长期雇佣合同,员工在固定时间内为雇主工作,从事一定的岗位职责。

雇主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2.兼职:雇主与员工签订短期或临时的工作合同,员工在固定时间内为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动力,通常在非全日制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灵活调配。

兼职工资和福利根据工作时长和工作强度进行计算。

3.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给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管理和支付工资,用工单位提供工作场所和岗位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具有临时工的身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益。

4.外包:雇主将一部分或全部的业务活动外包给专业的外包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外包方负责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雇主支付外包费用。

外包模式可以灵活调配外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临时工:临时工是在一些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通常是在临时需要增加劳动力的情况下雇佣的短期劳动者。

临时工通常不与雇主签订长期合同,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6.实习:实习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增加工作经验而雇佣的劳动者,通常是在学校要求或教育培训机构的推荐下进行。

实习期限通常较短,雇主可以根据实习生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录用。

7.虚拟办公:虚拟办公是指员工不需要亲临办公地点,通过网络和通信技术与雇主远程工作。

虚拟办公可以提高工作灵活性和工作效率,减少办公成本,对于一些以信息为主要产品的行业尤为适用。

8.弹性工作制:弹性工作制是一种灵活的工作安排模式,员工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弹性工作制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平衡工作与生活的需求。

以上是常用的用工模式,不同的用工模式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和工作需求。

雇主在选择用工模式时应考虑到工作的性质、岗位需求、成本控制和法律规定等因素。

同时,雇主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

关于企业劳动用工形式的分析

关于企业劳动用工形式的分析

关于企业劳动用工形式的分析
企业劳动用工形式是指企业雇佣劳动者的方式和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企业劳动用工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不同的劳动用工形式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合同制、派遣制、劳务派遣制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不同用工形式的特点、优缺点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合同制劳动用工形式
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形式。

这种用工形式相对灵活,适用范围广,可以满足企业不同岗位和工种的用工需求。

合同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劳动合同纠纷比较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需要消耗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在采用合同制用工形式时,企业需要加强合同管理,完善用工制度,提高用工的灵活性和合法性,以减少用工风险。

二、派遣制劳动用工形式
派遣制是指企业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用工形式可以帮助企业解决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提高劳动力的使用效率,降低用工成本。

派遣制也存在着用工关系复杂、难以管理等问题,需要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共同合作,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机制,加强用工监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工秩序。

不同的劳动用工形式各有特点、优缺点,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用工形式时,需要综合考虑用工需求、用工成本、用工风险等因素,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劳动用工形式,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体系,加强用工监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工秩序,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用工模式分类

用工模式分类

用工模式分类用工模式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的雇佣关系的具体形式和安排。

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用工模式。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用工模式进行分类和介绍。

一、全职雇佣全职雇佣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员工以全职的方式为企业工作。

在全职雇佣模式下,员工通常享有较为完备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年假等。

企业可以更好地掌控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全职雇佣模式适用于需要长期稳定人员的企业,如制造业、服务业等。

二、兼职雇佣兼职雇佣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短期、灵活的劳动关系,员工在业余时间或特定时间段为企业工作。

在兼职雇佣模式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相对灵活,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兼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兼职雇佣模式适用于需求有波动性的企业,如零售业、餐饮业等。

三、临时雇佣临时雇佣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短期、临时的劳动关系,员工为企业提供临时性的劳动力。

在临时雇佣模式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通常是临时性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临时雇佣人员来完成特定的任务。

临时雇佣模式适用于企业需要短期大量劳动力的情况,如展会、活动策划等。

四、外包雇佣外包雇佣是指企业将某些非核心业务或特定项目的工作外包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在外包雇佣模式下,企业可以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机构或个人,从而减轻企业自身的负担,提高效率和专业性。

外包雇佣模式适用于企业需要专业技能或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情况,如财务、人力资源等。

五、远程雇佣远程雇佣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通过远程技术实现沟通和协作,员工可以在任何地点远程工作。

在远程雇佣模式下,员工可以享受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无需上班地点的限制,可以在家或其他地方工作。

企业可以通过远程雇佣模式吸引更多的人才,降低办公成本。

远程雇佣模式适用于需要灵活工作环境和远程协作的企业,如互联网、软件开发等。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用工模式分类和介绍。

不同的用工模式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和不同的工作需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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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重要意义
1、非全日制用工突破了传统的、单一的全日制用工模式和制度, 使企业用工更加灵活自主。

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特点是比较灵活、便捷, 适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实际需要, 并且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 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 因此, 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采用了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方式。

2、非全日制就业缓解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 有利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锐、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竞争能力较差的情况下, 各种灵活就业形式便成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寻求再就业的主要途径。

由于非全日制就业的门槛较低, 多是保洁、保绿、保安等简单劳动工作岗位, 技术技能要求不高, 所以是一种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特点的就业形式。

同时, 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 招用比全日制职工更多的非全日制用工, 从而产生就业岗位的扩增效应, 通过推广非全日制就业方式, 使劳动者分享有限的就业岗位, 可以扩大就业容量, 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3、非全日制就业拓宽了下岗失业人员的收入渠道, 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 不同程度地稳定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心态。

非全日制就业使下岗失业人员增加了收入来源, 可以部分抵消下岗失业给其造成的生活上的困难和心理上的不平衡。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 如果下岗失业人员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的收入, 社会不安定因素就会减少一些。

4、非全日制就业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了缓冲带, 能够促进其就业观念的转变。

就下岗失业人员而言, 由于其自身的不利条件, 诸如技术技能单一、年龄偏大等, 在我国目前就业压力增大的客观环境下, 再就业的难度相当大, 即使再就业后, 面临的再失业的风险也相对较大。

而非全日制就业形式是完全的自主就业, 同时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 都可能产生对对方不满意之处, 双方随时都有可能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必然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和就业风险。

而这种就业形式的一个功能在于, 它为心理承受能力较脆弱的劳动者提供了一个适应市场运行机制的锻炼场所。

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 下岗失业人员在不失去为其继续提供的一些福利等方面支持的情况下, 能够逐步完成对市场机制的“排斥、尝试、适应、接受”这一转化过程, 从而逐步转变长期存在的求安稳、求固定的就业观念。

二、非全日制就业的局限性
1、社会保险问题。

目前对非全日制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现行社会保险管理方式粗放。

首先, 在已经制定有关规定的地方, 对用人单位及其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 是按照现行的针对全日制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的, 没有充分考虑两者之间存在显著不同而应在缴费比例上有所差别, 这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降低人工成本的需求不相适应, 因而不利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

其次, 现行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是针对传统正规就业方式设定的。

这一制度要求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以正规劳动关系的确立为先决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面对的是各个企业, 而不是参保职工本人, 解决个案问题的能力较弱, 不适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

再次是在已经制定了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的条件下, 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是否都能参加社会保险, 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2、工时问题。

非全日制就业的工时界定国家已有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 小时; 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 小时”。

这一限定不仅涉及工时标准, 而且也关系到如何界定非全日制就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作出上述限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利。

然而, 一些用人单位在使用技术工种和管理人员时, 工作时间实际上仍然沿用全日制用工工时标准, 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工时的一半。

如果按照对非全日制用工工时的限定, 用人单位或者需要缩短这类人员的工作时间, 或者只得将非全日制用工转为全日制职工,但这些调整都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用工的原则不相符。

因此, 从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宗旨出发, 根据油田非全日制用工发展的客观状况, 有必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时问题进行研究。

3、非全日制就业不稳定的问题。

一般来说, 与正式工相比, 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但是, 非全日制就业的“灵活性”还意味着他们的不稳定的就业状态, 也就是说, 从用人单位来看, 非全日制用工是按经营情况随时雇佣和解雇的、具有调整作用的就业形式。

从非全日制就业人员角度讲,也可能因各种原因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给用人单位带来管理上的难度。

三、对策建议
1、在非全日制就业形式下的社会保险方面应实行比较灵活和优惠的政策。

在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保形式以及缴费标准上, 要制定适应非全日制就业特点的投保办法, 并适当降低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保的门槛以及缴费标准。

在投保和缴费方式上, 将个人作为完全独立的投保主体, 由个人承担全部缴费, 用人单位应在支付工资时按国家规定,将个人缴费因素包含在工资之中, 除建立并缴纳工伤保险外, 不再另行承担缴费义务。

同时, 在缴费标准上, 不论是在缴费基数还是在缴费比例上, 都应比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相应标准低一些, 特别是对于完全由个人承担缴费的情形, 降低缴费标准的幅度应当更大, 使个人能够承受。

鉴于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在规范非全日制就业形式下的社会保险缴费方面, 对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员工应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 如对个人缴费实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由开户银行配合操作的办法。

同时, 要加强对非全日制就业形式下的社会保险缴费的监察工作,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员工依法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限定非全日制就业的超时加班。

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每月超过双方约定工时总和的工作时间应属于超时加班。

为制约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员工超时加班, 保障非全日制员工的合法权益, 应规定非全日制员工在同一工作单位每月加班时间一般不超过双方约定工时总和与法定全日制标准工时总和之间的差额。

用人单位应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超时加班工资。

对于技术工种岗位和管理岗位上返聘人员的工时问题的处理办法,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与两个以上法人主体签订两份以上劳动合同, 进而输出到同一岗位就业的方法来合法合理用工。

3、建立非全日制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建设覆盖全面的用工信息服务体系。

非全日制就业是一种灵活的工作方式, 它需要同样灵活的就业服务体系。

有必要在职介所之间建立信息网络, 以推进随时联络的、灵活的就业服务工作。

二是对非全日制就业加以积极引导和规范管理。

我们建议, 针对用人单位经常需要临时工的事实, 建立临时工管理中心(作为劳动就业部门的下属机构) , 所有愿意提供临时劳务的人员都可在这里登记, 用人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 必须到临时工管理中心去挑选, 履行必要的手续, 禁止用人单位私雇滥用,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企业用工
的合法性, 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而且能够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活动, 了解他们的真实状况。

三是不断开辟非全日制就业的新领域。

当前, 要利用加强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 整合社区内的劳动力资源, 把正式工等用工从简单劳动岗位上解放出来, 让他们利用技术技能优势去闯市场, 创效益。

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得到安排。

(责任编辑郭伟)
104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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