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原文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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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解释)是中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下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准确记录企业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核算和报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下面将对第4号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4号解释是针对"会计要素"的界定和计量规定进行解释的。

会计要素是会计核算中所要记录的经济业务和其他事项的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五个要素。

而计量是指对会计要素进行评估和计量的过程。

首先,第4号解释明确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和界定。

其中,资产指的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对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产生贡献的资源;负债是企业对于来自于过去经济活动的预期经济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资产减去负债后所剩下的部分;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的利益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为获得或者维护资产或者降低负债所产生的资源流出。

其次,第4号解释对于计量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准则要求企业对于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公允价值计量或者成本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各方愿意以自愿交换的价格表达的资产或者负债。

而成本计量则是指对于已经发生,且有相关凭证证明的经济业务,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计量。

此外,第4号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计量方法,如:无法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或者应收账款、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计量方法;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对应的计量方法;以及发生巨额减值损失的资产或者无法收回的账款等计量及报告处理方法。

总之,第4号解释的颁布提供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计量规范的明确指导,强调准确记录和合理计量的重要性,确保企业经济业务的真实反映和财务信息的准确呈现。

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规定,合理地开展会计核算和报告工作,以支持企业管理决策、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决策等重要活动的开展。

同时,相关各方也应对第4号解释的规定进行学习和了解,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首先,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概念和准则适用的范围。

资本化是指将企业获取或产生、可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项目,根据一定的准则和标准将其计入资产账户,分摊到若干年度作为相关成本的一种做法。

凡是符合资本化标准的资产支出都应该予以资本化处理,而不应当确认为费用。

其次,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标准和计量基础。

资本化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与获取或产生资产有关的支出能够连续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支出的计量基础应该是实际发生的金额,即支付的现金或现金价值的金额。

然后,该解释对资本化费用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资本化时,应当根据所资本化的支出与相应的资产使用期间的关系,按合理的方法摊销该支出,并以适当的资产上面去计量。

资本化摊销的期限应当根据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来确定,但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已摊销的资本化费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确保其不超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最后,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式。

资本化金额应当是符合资本化标准要求的支出金额,并且应当包括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直接相关的费用和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够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而间接费用则是指无法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企业正确处理资本化费用,并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对于企业来说,遵循此解释能有效规范自身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同时,该解释也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的理解和正确适用,促进行业会计准则的统一和规范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解释发文部门:财政部日期:2007-05-05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3)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4)固定资产的折旧;(5)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本准则第三、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特征和确认条件,符合固定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的确认为存货。

其中“出租”,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包括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并编制成册,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仍应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

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摘要: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中的固定资产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定义、确认和计量、持有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摊销和折旧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固定资产的准则解读,旨在帮助企业准确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一、引言固定资产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长期资产,一般拥有使用年限较长且价值较高。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

二、固定资产的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定义,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持有且预期用于生产、提供服务、租赁或作为管理的资产。

固定资产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超过规定的资本化门槛、能够通过技术控制实体的经济利益。

三、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规定,固定资产应在两个方面得到确认:一是能够可靠地计量其成本,二是能够可靠地估计未来的经济利益。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安装费用、运输费用等)以及资金占用成本。

四、持有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持有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了规定。

持有固定资产的成本主要包括购买价款、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试运行费用等。

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与建造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五、摊销和折旧固定资产的摊销和折旧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来确定的。

摊销是将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寿命期间的成本按照合理的方法逐年分摊到相关期间的过程。

折旧则是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以适当的方法和比率计算出的。

六、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应按照资产组或单个资产进行。

减值测试是为了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测量减值损失的大小。

减值测试应基于可靠的市场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等方法进行。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捐赠等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处置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并将处置收益或损失分列财务报表中合适的项目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读(一)主讲老师佟志强第一节固定资产的确认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

【提示】“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

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

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示】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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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经典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经典讲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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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计量(续)
• 假定A公司20×7年1月1日从C公司购入 N型机器作为固定资产使 • 用,该机器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N型机器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 分3年支付 • 20×7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 • 20×8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 • 20×9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 • 假定 A 公司 3 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 第一步,计算总价款的现值 • 500/(1+6%)+300/(1+6%)2 +200/(1+6%)3 • =471.70+267.00+167.92 • =906.62(万元) • 第二步,确定总价款与现值的差额 • 1000 - 906.62 =93.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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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始计量(续)
• 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 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 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 这些规定不同于财会字[2001]43号文第九问中的规定。修订这一规定 的主要考虑是房产税问题,《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人为提高了从价 计征方式下的计税基础,加重企业负担。3.借款费用 • 4.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其中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 公允的除外。强调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必须公允。 • 5.弃置费用(新增)一般企业的固定资产无需考虑弃置费用,只考虑 处置费用。处置费用是残值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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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含课后测试及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含课后测试及答案

学习导航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了解《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内容;●比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与原规定的区别;●熟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在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应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1.内容及解释内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释解释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所以将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将其资本化,主要是为了防止商誉的价值虚增。

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就会导致合并成本增大,在取得被合并方公允价值份额一定的情况下,这无疑将导致商誉的虚增。

解释二: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劵或债务性证劵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中。

这项规定指的是,为了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必然要发生支付给券商的交易费用,其包括承销费用、印刷费用等,这笔费用应当计入所发行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现代经济体制下,企业合并往往是股权的交易,采用的是资本运营的方式,而不是人们印象中的“两家企业召开合并大会,宣布合并”的传统方式,现代企业合并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换股合并。

比如,某企业有两个股东,甲为控股股东,持股80%,乙为少数股东,持股20%,乙股东对公司的前景看好,于是决定增持股份,从甲股东手中购买40%的股份,届时变为持股60%,成为控股股东。

但乙股东手中现金不足,于是改为定向向甲股东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而甲股东也没有现金,只能将手中持有的股份换给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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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九、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十、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十一、本解释一至四条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2010-9-23 14:42秦文娇【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本文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非同一控制下则将其成本化,即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将所有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无论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是以会计主体持有某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目的或意图进行分类,与其他具体准则相比,该准则在制订的理论指导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体现了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的转变。

简单地讲,规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金融工具的分类给予企业很大的灵活性。

例如同一种股票,甲公司被合并前持有的目的是近期出售,赚取差价,则将其归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

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后,乙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意图不明确,则将其归类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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