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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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XX基金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XX基金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XX基金的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以确保基金的运作和财务安全。
2. 准备金计提的目的准备金计提是为了应对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确保基金的稳定运作和充足资金安全。
3. 准备金计提的原则- 透明度原则:准备金计提应基于准确可靠的数据和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 公平性原则:准备金计提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基金所有人的利益。
- 合规性原则:准备金计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规性原则。
4. 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准备金计提的方法如下:- 根据基金的风险评估结果和业务特点确定准备金计提比例。
- 根据基金的净资产余额计算应计提的准备金金额。
- 准备金计提应在每个计提期末进行核算和记录。
5. 准备金计提的核算和使用- 准备金计提应在每个计提期末进行核算,确保计提的准备金金额准确无误。
- 准备金计提的使用应遵循基金合同的约定。
- 准备金计提的使用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进行,确保基金的财务安全。
6. 准备金计提的监督和审查准备金计提应受到监督和审查,确保准备金计提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 内部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准备金计提的监督和内部控制。
- 外部审计:基金应定期接受独立审计机构对准备金计提进行审计。
7. 风险提示本办法规定的准备金计提仅作为风险防范措施,不代表实际风险的大小或发生的概率,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并注意风险。
8.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基金应按照本办法履行准备金计提义务。
以上为《XX基金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内容,请遵循执行。
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XX金融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XX金融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XX金融准备金计提工作,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二、计提范围
1. 对于个人贷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提;
2. 对于企业贷款,根据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计提;
3. 对于其他金融工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提。
三、计提标准
1. 个人贷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定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
2. 企业贷款,根据风险评级结果,按照不同风险等级计提不同比例的准备金;
3. 其他金融工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计提比例。
四、计提程序
1. 由风险管理部门确定计提标准和比例;
2. 由财务部门负责计提工作,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备案;
3. 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准备金计提情况,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布。
五、监督管理
1. 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证计提工作的顺利实施;
2.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风险评级进行调整,确保计提准备金的充分性;
3. 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六、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完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市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xx银[xx]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内部控制,确保对外支付安全,保障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符合央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备付金)。
第三条法定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比例缴存的资金。
第四条超额准备金即备付金,指存放在人行存款帐户中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部分,是为保证正常的业务支付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确立法定准备金的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测算法定准备金的金额,确保正确无误。
第六条综合计划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能小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应缴的金额,在缴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额度上留足日常备付金,使存款准备金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安全、高效地使用资金。
第七条综合计划部负责新业务、新产品的报备工作,在新业务、新产品开办前,综合计划部需将新业务、新产品的名称、特征和会计科目等内容向人民银行报备,以确定是否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监督、审核工作,对存款准备金缴存的范围、比例、金额是否按人民银行要求进行审核。
第三章操作规程第九条总行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帐户,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准备金,统一办理同城和异地的汇差资金清算,统一办理对外资金流通。
第十条会计部门每旬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比例调整、留存足额法定准备金。
第十一条当发现存款准备金帐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资金清算时,会出部应及时通知综合计划部。
综合计划部必须立即调度资金,汇划至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帐户。
第十二条通过存款准备金帐户办理收支的款项、笔数、金额,与本行核算系统的记帐笔数、金额严格一致,收到人民银行发来的利息清单审核无误后记帐。
第十三条存款准备金帐户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帐户核对,发现未达款项,及时查清原因进行处理。
农商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增强存款支付保障能力,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的通知》(银发〔2015〕28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平均法考核的通知》(银发〔2016〕15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法定节假日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规则的通知》(银发〔2018〕17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款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
第三条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是指存款准备金账户在一个维持期内的日均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或者存款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每日下限要求。
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发生一次即为存款准备金欠交一次。
第四条存款准备金按功能划分由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超额存款准备金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准备金存款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具有日常备付的功能。
第五条准备金管理的原则足额缴存的原则。
总行营业部要按时足额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确保支付的原则。
为维护我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留足日常清算支付的超额准备金存款。
讲求效益的原则。
我行在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应通过科学预测,灵活运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超额准备金存款的占比。
第二章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及比例第六条财政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2007待结算财政款项。
【最新整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最新整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动态拨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模型法,是指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使用内部开发的模型对风险资产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法,是指金融企业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对风险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也称拨贷比。
本办法所称贷款总拨备率,是指金融企业计提的与贷款损失相关的各项准备(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办法第一条为增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ⅩⅩ]127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ⅩⅩ]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损失准备金是指贷款损失准备金。
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包括:各项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三条人民币和外币贷款的损失准备金以原币计提,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四条贷款损失准备金分为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
一般准备金按期末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余额的1%计提;专项准备金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与资产风险程度于ⅩⅩ年底前足额计提。
第五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计提;(二)贷款损失准备金按季计提,提取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三)按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各类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期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即:当期应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期末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提取比例-期初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当期收回已核销贷款金额+当期核销贷款金额。
其中:一般准备金:根据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专项准备金:根据风险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足额提取,提取比例为:关注类为2%,次级类为25%,可疑类为50%,损失类为100%。
(四)按季评估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保证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使之与贷款的内在损失评估结果相适应,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损失贷款的核销。
总行按照经核准的核销贷款损失项目与金额,将贷款损失准备金划拨支行(含营业部,下同),进行损失贷款的核销。
第七条已核销贷款损失的收回。
对于已核销损失类贷款,继续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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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本行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一)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系指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
(二)本办法所称一般准备,系指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
1.动态拨备系指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采取的逆周期计提拨备的方法,即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低时多计提拨备,增强财务缓冲能力;在宏观经济下行周期、风险资产违约率相对较高时少计提拨备,并动用积累的拨备吸收资产损失的做法。
2.本办法所称标准法,系指根据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财政部制定的标准风险系数计算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的方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应对辖内信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20日前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按本办法测算,估算信贷资产减值,并以书面形式加盖部门章,由分管行长签字后报送计划财务部。
第四条非信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XX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级行非信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非信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资产负债表日前10日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按本办法测算估算非信贷资产减值,并以书面形式加盖部门章,由分管行长签字后报送计划财务部。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门职责各级行计划财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测算本级行在资产负债表日应保有的拨备总额和应予补提(回调)的拨备。
应补提(回调)的拨备等于每季季末应保有拨备减去补提(回调)前的拨备余额。
第三章减值准备的估算方法第六条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本行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应当计提准备金。
本行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七条各级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其他资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八条估算资产减值损失的方法可采用质量分类评估法和逐笔现金流贴现评估法。
第九条质量分类评估法系指按照资产五级风险分类分别估算资产损失比例的方法。
各类贷款和非信贷资产估算减值损失的比例不应低于:正常类0%、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
具体比例按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逐笔现金流贴现评估法系指在合理预计资产每一笔未来净现金流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执行利率和一定期限计算资产现值后再估算资产减值损失的方法。
其步骤和方法为:(一)确认资产的账面余额。
(二)逐笔估算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三)计算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余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第四章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一条本行信贷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信贷资产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XX银行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根据信贷资产的分类情况,各级行应按照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客观合理估计各类信贷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
各类信贷资产原则上适用质量分类评估法估算减值损失,单项金额重大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可使用逐笔现金流贴现评估法估算减值损失。
第十三条各类贷款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但损失准备的最低限额必须符合监管标准和本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贷款损失准备由各级行根据辖内管理的信贷资产计提。
第五章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第十五条本行非信贷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非信贷资产根据《XX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第十六条各级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情况,按照谨慎性和重要性会计原则,客观合理估计各类信贷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由各级行根据辖内管理的非信贷资产计提,总行计划财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计提范围进行调整。
第一节非信贷类金融资产第十八条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单独测试,也可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一并进行减值测试。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系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此影响能够可靠计量的事项(以下简称“减值事项”)。
包括:(一)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发行企业或者贷款和应收款的债务人发生了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由于经济或法律方面因素的考虑,本行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活动。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使得相关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上继续交易;(六)对于一组金融资产,虽然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原因,无法单独辨认组合中每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减少,但客观证据显示,该组金融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
例如,该组债务人的支付能力逐步恶化,债务人所在地区或国家的失业率提高,某一地区某类担保物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十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指其发生的较大幅度(跌幅超过10%)、非暂时性(预期超过1年)的下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按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按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值损失。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如果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在日后公允价值上升时,将有关公允价值变动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金融资产如发生减值事项,应结合五级分类情况,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计算其预计可收回金额。
在预测未来现金流时,不考虑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
折现率应与计算摊余成本的实际利率一致。
对于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该投资价值已恢复,且这种价值的恢复与确认减值损失时的减值事项有关,则应按照授权审批程序的规定,将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冲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但是,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能超过假定不计提相应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
第二十二条以成本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之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采用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现值,计算其预计可收回金额。
第二十三条同业投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拨备。
第二节非金融资产第二十四条判断是否进行非金融资产减值测试过程中,应当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合理确定需要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
对于账面价值低于5万元(不含)的非金融资产,原则上不进行减值测试。
除房屋、建筑物、土地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如果能够正常使用,原则上不进行减值测试,除非上述资产因陈旧过时、实体严重损坏或其他原因而闲置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或者因使用用途受到限制而无法发挥作用或计划提前处置的,应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五条非金融资产减值可以参照以下情况予以判定:(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相关分支机构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相关分支机构产生不利影响;(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相关分支机构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六)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七)在建工程停建半年并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八)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六条减值测试应首先估算资产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销售净价和资产使用价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销售净价系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使用价值系指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不包括资产维护费用、所得税、融资费用等。
资产销售净价与资产使用价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二十七条资产销售净价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一)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二)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三)如果既不存在销售协议又不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销售净价,该净价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销售净价的,应当以该资产的使用价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