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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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马 《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第二季

高 马 《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第二季

(2)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
▲分类意义: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影响。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作为说 (2)不作为说 (3)择一行为说 (4)独立行为说
五、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
(二)作用:
(1)对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
(2)限定犯罪的具备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理论争议)
(1)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行为给客体造成的损害;
(2)有的认为,危害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的损害结果;
(3)有的认为,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事实。
? 我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1)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时间;
(2)作为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发生的特定场所;
(3)作为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些犯罪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大陆法系学说: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
(二)英美法系学说:近因说、预见说、刑罚功能说等。
(三)我国学说:
①必然因果关系说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概述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拟制的人),其他动物或自然力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就非犯罪主体。

第三,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1、达到刑事法定年龄2、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三)特殊身份的类别1、以特殊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等)。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记要》“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9、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三、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一)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第六章犯罪类型理论

第六章犯罪类型理论
3.职务性犯罪,包括贪污、欺诈销售、假广告、 价格垄断、隐瞒收入、黑市交易、违反时效规定 违反反托拉斯法。
4.政治性犯罪,包括叛国罪、煽动暴乱、间谍、 破坏、违反兵役法、战争中资助敌方以及其他规 定为犯罪的敌对行为。
(六)犯罪行为模式标准
5. 破坏公共秩序犯罪,包括酗酒、流浪、破坏社 会秩序的行为、卖淫、同性恋、交通肇事、毒品 成瘾。
形式犯罪是指在构成要件上不以侵害法益及 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发生为必要条件的轻微犯 罪,这类犯罪在行政犯中大量存在,诸如违反道 路交通法或食品卫生法等犯罪。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3.既成犯罪与继续犯罪。这是以犯罪是否完成与 侵害法益之间关系为出发点进行区分的。既成犯 罪。是指犯罪结果已经完成;继续犯罪则指这种 犯罪行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发生。
(五)犯罪行为构成要件标准
2.实质犯罪与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以侵害法益 或者会发生侵害法益之危险为必要条件的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又分为以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为 必要条件的侵害犯罪和必须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 危险即可成立的危险犯罪两种。对个人法益的犯 罪,大部分是侵害犯罪,而危险犯罪则大多但是 在纵火罪等场合。
第六章 犯罪类型理论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严金海
引子
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主体及其行为 千差万别。如何对犯罪进行分类,是犯罪心 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第一节 犯罪类型及其研究概述
介绍犯罪类型的相关概念。
一、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社会现象,表现为:一 是犯罪人存在着差别,如性别、年龄、个性、 经历、职业、文化程度等存在差别。二是犯罪 原因、动机、目的、性质和犯罪行为方式千差 万别。三是犯罪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关系错综复 杂。四是法定的犯罪存在着时代、阶级、国家 与地区的差别。

刑法学 第六章

刑法学 第六章
• (1)先行行为是否只为违法行为,而不能 先行行为是否只为违法行为, 是合法行为? 是合法行为? • 一般而言,只要制造了危险,不论是否行为 一般而言,只要制造了危险, 正当,均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正当,均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 但,正当防卫行为不成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成为。 • 紧急避险人对第三人具有作为义务。 紧急避险人对第三人具有作为义务。
分 析 案 例 2 2李家Βιβλιοθήκη 故意杀人案分析不作为案例的要点
• 1、分析特定义务的种类,先行行为与作为 分析特定义务的种类, 义务之间关系更为密切,要求更为直接。 义务之间关系更为密切,要求更为直接。 课堂讨论案例1 如课堂讨论案例1。 • 2、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不是结果发生 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 在场者均有责任。 了,在场者均有责任。只有负有防止结果 发生的特别义务之人, 保证人” 发生的特别义务之人,即“保证人”地位 的人有作为义务。 导入案例。 的人有作为义务。如导入案例。 • 3、须考察对结果发生的危险是否提供了重 大原因。 李家波案。 大原因。如李家波案。
• 第三,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可 第三,过失犯罪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 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 成为作为义务发生根据。 • 如过失致人重伤(已构罪),同时产生生 如过失致人重伤(已构罪), ),同时产生生 命危险,如行为人不救而死亡的, 命危险,如行为人不救而死亡的,应定不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以上见张明楷 刑法学》 ——以上见张明楷《刑法学》 以上见张明楷《
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一是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有: 二是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1)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三是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刑法学第六章

刑法学第六章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与特征
1.概念:危害结果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 2.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危 害 结 二、 果 的 种 类
以危害结果 是否是犯罪 构成要件要 素为标准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 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一)法定性: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 规范明文规定和包含的。 (二)客观事实特征 (三)说明行为对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四)是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 的现象形态 为标准
以危害结果 距离危害行 为的远近为 标准
直接危害结果
间接危害结果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 目录
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
即: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还是某些犯 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要素,只是某些犯罪的 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性侵害性因果性多样性第三节危害结果第一编刑法总论犯罪论之犯罪客观要件目录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为标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非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间接危害结果三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的地位即
1.无行为就无犯罪 2.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六章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以上 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故意”⼄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故意杀⼈罪的共同犯罪。

甲是故意杀⼈罪;⼄是故意伤害罪。

(完全共同说)。

但,就⼆⼈⾏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 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 (3)伤害中杀⼈; (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7、⼆⼈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 (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共犯问题。

⽚⾯共犯⼀般是指暗中对他⼈犯罪相助的⾏为。

对被暗中帮助者(实⾏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为主,兼顾分⼯。

第六章 第三节(刑法)

第六章  第三节(刑法)

• (2)罪刑相当原则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 •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
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罚。”
(二)犯罪概述
•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 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 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 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犯罪的主观要件,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 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情况。 (1)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有 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明知……希望…… ----直接故意 • 明知……有意识地放任…… ----间接故意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 王某见某人手持尖刀欲杀自己的儿 子,救子心切,便拿起一块砖头砸 向那人头部,将其打成重伤。 •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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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主体要件第一节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作用(一)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同时依据刑法规定,单位亦可以成立某些犯罪的主体(二)作用1.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1)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中其他三要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2)犯罪主体要件在犯罪构成内部四方面要件决定犯罪的逻辑顺序中处于首位。

(3)犯罪主体要件时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赖以建立的基础2.犯罪主体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1)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2)犯罪主体是区分某些犯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3)犯罪主体对量刑的轻重也有重要的影响二.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一)自然人要件自然人是指由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

在我国,判断人的生命终结的标准方面仍旧采取的是心肺功能完全停止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而绝不能是人以外之物。

根据:1.犯罪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而主管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都是人类所独有的功能,人类以外之物不可能具备犯罪的主客观条件;2.犯罪与刑事责任和刑罚存在内资啊联系,犯罪主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通常都要适用刑罚,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人类以外之物施加刑罚,根本不可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

但不具有普遍意义。

(二)刑事责任能力要件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未满14周岁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为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已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

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三.犯罪主体的分类(一)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1.自然人主体:包括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它既包括具有一定身份的自然人,也把包括不具有一定身份的自然人。

2.单位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特征:(1)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可以成为哪些犯罪的主体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二)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犯罪的一般主体:只要求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犯罪的特殊主体:除了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具备一定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男女、亲属等。

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法定身份:是指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第二节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一般要件——刑事责任能力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划分阶段:(1)刑事责任的有无:完全有:已满16周岁部分有: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只对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强奸、抢劫作严格含义解释,对投毒作广义解释完全无:未满14周岁(2)刑事责任的大小:承担全部责任:已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犯罪性质不同,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2.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周岁应当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1周岁=12个月,应以日计算,从过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作已满(2)跨越年龄阶段行为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当危害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出现分别发生在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时,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应该以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计算。

Eg.甲14岁生日时开枪射中同学乙,乙于第二天死亡。

应该以甲开枪之日为准认定甲实施危害行为时未满14周岁,其开枪杀人的行为日不应受刑罚处罚。

(3)在不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分别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①行为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与之后分别实施了性质不同的危害行为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的Eg.甲在满14周岁生日之前与之后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和故意致人重伤的行为那一部分危害行为,都不构成②行为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与之后实施了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犯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Eg.甲在满16周岁生日之前与之后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的那一部分危害行为,算犯罪。

(二)精神障碍《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条件:(1)行为人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之中(2)行为人因患精神病而使其行为时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对不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2.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人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醉酒1.生理性醉酒: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形。

《刑法》第十八条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由:(1)根据医学证明,普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下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因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2)普通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预见;(3)醉酒完全是人为的,也是可以解除的。

2.病理性醉酒:是指少量饮酒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一种酒精中毒状态。

责任认定:折中说——如果不知道自己的情况而导致,无责;明知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特质,而故意或过失醉酒,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四)生理功能缺陷《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只既聋又哑,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都不算“盲人”:完全丧失视力的人。

没有完全丧失的不算。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特殊主体要件1.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整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等2.自然人犯罪的特殊主体要件:这些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身份3. 纯正的身份犯: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不纯正身份犯:以行为人特定身份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Eg.《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4.分类:(1)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特定职业或行业的从事人员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3)其他负有特定刑事法律义务的人员①因自主活动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因营利性活动而产生对国家纳税义务的纳税人②因参与国家职能活动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国家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③因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定法律关系产生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因婚姻关系产生相互抚养义务的配偶第三节单位犯罪主体三.单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单位犯罪只能由有资格代表单位的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

2.单位犯罪只能限于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范围3.单位范围的刑事责任应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具体确定四.单位犯罪主体要件1.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具有独立的社会功能(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展开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3)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2.特殊主体要件:(1)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所有制第三百九十六条第1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职能第三百九十六条第2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纳税人……五.单位犯罪主体的若干问题研究1.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坚持公私平等,无论是公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否具有科学性所谓的机关犯罪都是机关领导个人为谋取政治、经济上的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犯罪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加以惩罚,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惩罚,把自家的银子从这里拨到那里3.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否是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不是4.单位的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构成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包括没有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的分支机构为了上级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只不过这里的单位指的是其上级单位,而非该分支机构5.单位犯罪与集团犯罪有何区别,以及单位披着合法的外衣大肆进行犯罪活动能否继续按单位犯罪处理单位犯罪集团犯罪性质不同单位犯罪中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有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体集团犯罪中的有关机构或者组织自一开始就是非法的认定不同整体组织实施的犯罪,以社会组织体的面目出现以单个行为人的犯罪活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犯罪群体单位披着合法外衣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合法组织逐渐演变为完全的犯罪组织,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按照集团犯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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