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称评审材料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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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准备须知与表格填报注意事项

一、材料整理和佐证材料制作要求

1、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材料,装入档案袋,外贴材料清单一张,内放材料清单一张。

2、除了一些表册外,佐证材料一律用A4纸,并制作成两本精美的本子。一本为红色,一本为蓝色。第3条为红色本子制作说明,第4条为蓝色本子制作说明。

3、红色本子制作说明。将材料按顺序(身份证复印件、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外语证书、计算机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岗培成绩合格证书、研究生主干课程证明材料、破格申报审批表、“双师”证明材料、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经历证明材料、破格申报审批表、机关分流人员的调令或任命文件)装订成册,红色硬纸外包,要有封面和目录清单。

4、蓝色本子制作说明。将各类项目、成果、获奖、荣誉、人才和服务地方等业绩的证明材料装订成册,蓝色硬纸外包,要有封面和目录清单,并到科研处审核盖章。

5、评审表中要求盖章的地方要盖好,如教学工作量到教务处审核盖章,教学业绩考核等级到督导处盖章,论文、课题等科研工作到科研处盖章,社会服务、人才荣誉、年度考核等项目的章留着给人事处审核后再盖。

二、表格填写总体要求

1、.《综合考核表》A3纸双面印,统一打印25份(中评委评审用)。但是晋升高级职称的在清单上填写的份数是(需上报省里,高评委评审用):教师系列一式10份,图书系列一式25份,高工系列一式30份。但是请统一打印25份(中评委评审用)。

2、《评审表》一式3份,因存档需要,采用16K版式。(A4版式转换成16K版式不用重新设置,打印时按以下步骤操作即可:“文件-打印-按纸张大小缩放(右下角)-16K-确定”)。3.《评审表》与《综合考核表》相同的栏目,其所填的内容必须一致。纸质材料改动过的,电子版也要作相应的修改。

4.表格内各栏目可根据内容多少适当调整,但每页的整体框架请勿破坏,有几个地方请注意:1)报副教授的最后一页“代表作鉴定意见”请删掉;2)论文著作栏有8行空格,报副教授的可将后面三行删掉;3)报研究系列的无教学任务可将教学业绩栏前面的格子删掉,整个腾出来填写本职工作业绩。

5、个人总结最后一行须手写“本人承诺申报所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并签名。

6.有关栏目需加盖教学、科研、人事、学生或研究生部门的公章,任职期满考核意见必须有人事部门的公章。

7、各类证书或免试表请适当缩小尺寸复印后粘贴。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考核表所在单位: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盖章)

二、工作业绩:

7.

三、所在单位考核及评审推荐意见:

四、代表作鉴定意见: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基本常识

1.严格按岗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级各类转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一年后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浙教高科〔1997〕147号、浙教高二〔1996〕164号)

2.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浙人专〔2006〕351号)

3.为加快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经商省人事厅同意,从今年起高职院校在教学岗位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符合相应评审条件的,允许兼评与现工作岗位紧密相关的另一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聘任时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为准。(浙教高科〔2006〕86号)

4.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浙人专〔2006〕351号)

5. 因人才流动从一单位调到另一单位,但专业未改变,一年后才能在现单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如在一年内要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须经现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委托原单位评审。(浙教高二字〔1994〕第209号)

6.为加大我省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力度,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我省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010年1月1日以后,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引进之年度起,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浙教办高科〔2009〕78号)

7.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浙人专〔2006〕351号)

8.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等材料,送省人事厅确认,确认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于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依据材料不充分、有疑义,确认有困难的,需提供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有关材料,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认,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将这部分对象按照确认的要求与其他申报对象分列评审,评审通过人员认可原专业技术资格,直接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浙人发〔2008〕99号)

9.新筹建的高职院校(含成建制并入普通高校的中专)教师可享受优惠转评政策。(详见浙教高科〔2000〕54号文件)

10.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有关评审政策。(详见浙人专〔2000〕14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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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有关注意事项

学历要求:

申报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学历。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1971年以前毕业,合格学历为本科;1971年以后大学本科毕业(含大普毕业生),经过进修,确认已掌握研究生主干课程(4-6门),学历视为合格;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音乐、体育、美术、护理、思政等专业教师暂不作要求。(浙教高科〔2005〕91号)

注意:1.40周岁以下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硕士学位,这一条对于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教师暂不作要求;2.科研、教管、图书和工程等系列申报高级资格,合格学历均为本科;3.实验技术系列申报高级资格,合格学历为专科即可,但大专学历的申报高级资格,中级职务任职时间须满6年,这一点要注意。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浙人专〔2006〕351号)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浙人专〔2006〕351号、浙教高科〔2007〕80号)

材料要求:

1.经学校审核,提供申报者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过教育部认定,附上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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