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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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特别规定
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系特别程序,须由利 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
鉴定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 要时应委托鉴定机构对被 申请人进行鉴定。
指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时,人民法院可指定有关 部门或人员担任代理人。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
若被申请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且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 法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为其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担任代理人。
其他原因
根据具体情况,如有证据证明公民 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进行民事活动 ,也可以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
02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提出申请
01
02
03
申请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应为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 利害关系人。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 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 等。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可 以由基层组织或者被申请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代理人。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基层组织或 者所在单位,可以由人民法院 指定代理人。
代理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能够代表被申请人行使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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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故意伤害等造成 残疾,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以及被申 请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鉴定意见等材料。
06
常见问题与解答
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近亲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人可以是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认定已经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非讼程序。

通过这种非讼程序,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

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鉴定与审查、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

因此,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第一阶段。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说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说明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材料一、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辩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二、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该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与该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

第二,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也应当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根据《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终止。

(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该公民的健康状况和日常表现,收集有关证据,作出正确的判决,以保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如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确认无效的级别管辖

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确认无效的级别管辖

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确认无效的级别管辖人民法院确认之诉如何确定管辖对于确认之诉的管辖地需要根据确认之诉的内容进行确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不作为如何确定级别管辖行政复议不作为,既可以告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也可以告复议机关不作为。

根据机关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

记住中院管辖范围来确定就好。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

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法院,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法院。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级别愈高。

复议改变结果,以政府为被告,级别管辖怎么确定例:区公安分局做出了一个行政行为罚款200元,向区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

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四条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学》第16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二、特别程序的特点
1.各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独立 2.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 3.没有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 4.审判组织简单 5.实行一审终审制 6.审限较短 7.免交案件受理费 8.纠错程序特殊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特别程序是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 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 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因此,特别程序 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法院不可能适用特别程序。
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
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
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法
院管辖。
第九章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三、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和裁定
(一)申请
2.申请的形式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目的是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体现司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 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特殊的审判程序。
特别程序的独立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能适用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均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的特殊性表现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既不存在民 事权益争议,也没有地位平等和相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各类型案件的性 质不同,在审理原则、制度和程序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

民诉法第十二章

民诉法第十二章
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 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 决,撤销原判决。
复习思考题
1、特别程序具有哪些特点? 2、特别程序适用于哪些案件?其审理程序怎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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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5年6月10日,陈某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后离 家,言去深圳找其同村好友处打工。是年春节, 其好友返乡过年,陈父母去问方知陈某根本未去 其好友处。2006年3月1日,陈父去县法院申请 陈某为失踪人。法院根据陈父提供的线索发出十 几封联系信,但均未找到陈某下落。法院遂于 2006年5月10日组成合议庭,裁定陈某为失踪人。 2007年2月陈某回到家中,发现此事,遂向法院 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纠正了原法院的错误。 问:此案程序挑错。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 决的撤销 判决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应 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行为能力。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 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它判归国家或集 体所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财产都是所有人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出现某些财产无主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2、在规定期间 无主认领的拾得物。 3、无人继承的财产。4、其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二、意义:解决无主财产的归属问题,可以防止财 产由于无人管理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对社会财富 的保护和利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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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管辖法院
由其近亲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利害关系人向其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相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二、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三、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

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

新的条文如下: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事项
一、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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