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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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您推荐】库尔勒市律师屏山县律师隆昌县律师茶陵县律师寿光市律师泰和县律师简阳市律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常常会先判定违法者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往往会对案件审理的结果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那么到底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下面365律师小编,就为各位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从最新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我国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十周岁下降到八周岁,但由于最新的《民法通则》要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才会正式实施,因此就目前来看,此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仍为十周岁,原则上具体的年龄段为10周岁-18周岁。

二、最新《民法通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认定已经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智力不健全、精神不正常的精神病人的实际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非讼程序。

通过这种非讼程序,从法律上认定和宣告那些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症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不仅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其利害关系人、民事活动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对于确保民事流转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首先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核心是对有关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判断,最终作出该公民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宣告。

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申请与受理、鉴定与审查、判决等几个主要阶段。

(一)申请与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应当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启动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认定。

因此,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第一阶段。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说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说明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材料一、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辩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二、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该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与该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

第二,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关系;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也应当一并提交人民法院。

根据《意见》第193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终止。

(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该公民的健康状况和日常表现,收集有关证据,作出正确的判决,以保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医学鉴定,以取得科学依据。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如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可以重新鉴定。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书范文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书范文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书范文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XXX。

我在此向贵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贵法院宣告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是一位XX岁的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因XX原因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此之前,我曾经经历了一系列的心理、生理和社会方面的困难,这些困难使得我无法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独立处理个人事务。

我在心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精神障碍。

经过医生的诊断,我被确诊为XX疾病。

这种疾病导致我无法正确判断和理解现实情况,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知能力。

我经常陷入焦虑、恐惧和抑郁的情绪中,难以独立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我在生理方面存在严重的身体障碍。

经过医生的检查,我被诊断为XX疾病。

这种疾病导致我身体机能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正常行动和照顾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

我经常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和照料,无法独立完成日常生活中的各项活动。

我在社会方面也存在严重的困难。

由于我无法正常参与社会活动,无法理解和遵守社会规范。

我经常无意识地伤害他人或自己,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我与他人的关系,也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许多困扰和伤害。

鉴于上述情况,我认为我适合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希望贵法院能够审理我的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宣告的决定。

我相信,只有宣告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才能够获得更好的保护和关怀,同时也能够减少我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再次恳请贵法院审理我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愿意配合法院的各项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我相信,在贵法院的公正审判下,我将能够获得我应有的权益和保护。

谢谢贵法院的审理!此致。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模板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法院:我,XXX,性别:男/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民族:XX,工作单位:XX,职务/职业:XX,住址:XX,联系方式:XX,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X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XXX,性别:男/女,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民族:XX,住址:XX。

一、请求事项1. 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 请求依法指定我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二、事实与理由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XX关系。

近年来,被申请人的健康状况逐渐恶化,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智力障碍,导致其无法正确识别和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2. 被申请人的病情已经经过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不具备行为能力。

3. 作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我具备监护人的资格。

我愿意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申请人的生活得到妥善照顾。

4. 指定我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有利于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三、证据材料1.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2.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报告;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具备监护人的资格。

五、结论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我将积极配合贵院的审理工作,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一、引言在社会交往中,不同个体拥有不同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有些人可能因为身体或心理上的特殊原因,无法正确理解和处理法律事务,导致其在民事行为上存在严重的风险。

为了保护此类人群的合法权益,我特此撰写本文档,旨在帮助他们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背景介绍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因精神障碍或智力障碍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法律规定了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和条件。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后,这些人将不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也能够享受到社会的保护。

三、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1. 寻求专业评估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前,需要先寻求专业评估机构的帮助。

这些机构通常是由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组成,他们会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检测,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

2. 提交申请书在获得专业评估结果后,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中需要详细说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评估结果以及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和目的。

申请书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相关的评估报告和证明材料。

3. 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申请书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对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审理和调查。

如果法院确认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将会对其做出判决,并颁发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1. 精神障碍申请人必须经过专业评估,证明其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且无法进行正常的判断和决策。

这种精神障碍必须经过专业医生的诊断和确认,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2. 智力障碍申请人必须经过专业评估,证明其智力水平明显低于正常人群,无法理解和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

评估过程中将会进行智力测试和认知能力评估,以确定其智力障碍的程度。

3. 无法辨认行为后果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也无法正常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年月日,被申请人患病在医院(江北)呼吸内科住院治疗,现已被诊断为: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Ⅱ期呼吸衰竭,2、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4、肺结节,5、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6、2型糖尿病,7、脑梗阻。

目前病情危重,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医院方已于年月日对家属下达了《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严重病危的身体状况。

现被申请人呼吸功能衰竭,卧病在床靠呼吸机充氧维持生命,无法进行基本的身体活动,已经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本人(请在此处填写本人的姓名),此致诚挚的致敬!
鉴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人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本人的健康证明书;
三、本人的家庭收入证明;
四、本人周围环境的报告。

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
1.心健康不佳,患有慢性疾病。

由于本人身体状况较差,无法履行合法的民事职责;
2.境清贫,无力维持本人日常活动,也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3.围环境非常恶劣,本人因此不能够自主地判断正确与否,也无法签订有效的合同。

根据以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请法院将本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使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人声明,本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意思,本人承诺不对本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作任何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决,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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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法院在判决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就指定顾纪英为其监护人,程序上似乎存在瑕疵,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在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指定监护人,因此,这一问题亟06-28 1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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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
申请人
顾纪英
财经
分类: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吴永平申请宣告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
问题提示:监护人对植物人(被监护人)的治疗方案与被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产生分歧,能否认定其对被监护人不利?
法定代理人:顾纪英(系被申请人之妻)
申请人吴永平诉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5日驾车发生单车事故致脑部受伤,经医治目前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自被申请人出事后,申请人夫妇四处筹钱为儿子看病,并将动迁款、借款计58万元交付儿媳妇顾纪英保管作为看病之用。2009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松江分院治疗。期间,顾纪英多次表露出不愿再给被申请人医治的态度并与申请人为看病的钱发生争吵。2010年1月29日,顾纪英未经申请人同意以没钱为由强行办理出院手续,再次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最后由申请人再次办理了入院手续并住院至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鉴于被申请人的状况及其监护人的态度,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车祸导致精神障碍,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指定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现监护人顾纪英间为治疗的方式有所争执,但不足以证明顾纪英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申请人目前年逾七旬,难以胜任监护职责,故本院指定顾纪英为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申请人吴松青的法定代理人顾纪英辩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被申请人的妻子尽到了监护责任也没有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且申请人吴永平年事已高,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来照顾吴松青,故不同意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请求。
【审判】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顾纪英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5日驾车发生单车事故致脑部受伤,经医治目前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另查明:2010年1月29日前,被申请人住院医治的费用约32万元均由顾纪英支付,该费用来源于申请人与顾纪英各自向亲戚的借款及房屋动迁款等;2010年1月29日后,被申请人住院医治的费用约6万元均由申请人支付,该费用来源于被申请人获得的补助及捐款等并存于其名下的存折;被申请人住院治疗期间,顾纪英均在其身边予以照顾;被申请人目前就治的医院医生介绍,被申请人目前生命体正平稳,如果出院自己护理也行,但肯定没有住在医院好。
【要点提示】
【要点提示】
本案中,吴永平与顾纪英之间就已变成植物人的吴松青是否应办理出院手续以及后续治疗方式产生分歧,吴永平遂向法院提起申请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吴松青的监护人。
【案件索引】
一审:(2010)松民一(民)特字第5号
【案情】
申请人:吴永平(系被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吴松青
一、宣告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顾纪英为吴松青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顾纪英要为已成为植物人的吴松青办理出院手续,并在家照料他,这是否属于对其不利的情况。现实中,这个问题确实很难处理,植物人的治疗方式在医学界与伦理界本身就是存在争议,法律也很难作出最合理的判断,最好的办法是征询医生的意见。因此,法院通过征询为吴松青治疗的医生的意见,得出结论:“被申请人目前生命体正平稳,如果出院自己护理也行,但肯定没有住在医院好”。也就是说,吴松青可以出院,顾纪英要求在家照料吴松青并非构成对吴松青不利的情况。据此,法院认定:申请人吴永平与被申请人吴松青的现监护人顾纪英间为治疗的方式产生争执,并不足以证明顾纪英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申请人吴永平目前年逾七旬,难以胜任监护职责。因此,法院判决指定顾纪英为监护人也对照顾吴松青更为有利。
2010年4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在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0年5月13日出具华政[2010]法医精鉴字第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吴松青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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