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合同资质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9日合肥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直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开展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协议。
包括:(一)国有土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养护、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三)经过招拍挂、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四)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五)行政征收、征用合同;(六)招商引资合同;(七)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政府合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统一规范、严格程序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直部门订立的政府合同,由订立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一)合同可行性调查论证、评估;(二)组织合同谈判,拟草、修改合同文本;(三)组织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备案等工作;(四)合同履行相关的督促、协调等工作;(五)合同争议的调查、协调,仲裁、诉讼及应对等工作;(六)合同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b9c422aaea998fcc220e60.png)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f6f3a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f9.png)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外省建设工程企业来我省承接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项目日益增多。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加强外省建设工程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有关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资格核验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称“进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外、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及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
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进皖企业备案统一纳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到及时办理、信息公开、监管到位。
三、进皖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基础信息登记和项目登记两部分,实行先登记后备案。
进皖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前(在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在皖分支机构手续后),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驻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然后备案。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银财函发〔2022〕232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和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行为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分包行为规范(一)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二)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如有分包意向,应同时公开。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应明确具体分包意向和分包方案。
分包项目应在采购文件明确不允许再次分包及转包。
采购人应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三)政府采购项目分包方案内容包括:分包数量及分包预算,每包采购标的数量,每包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每包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每包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等。
(四)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如需分包可事先明确采购项目分包规定,包括: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验收标准等。
(五)确定分包供应商的方式由采购人自行选择确定,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定比例的工作内容,约定部分工作内容不得分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建市[2007]241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略)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0]63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0]6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c415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2f.png)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10]63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体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制。
涵盖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需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以及建设单位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也必须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施工。
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企业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建设单位另外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企业必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管理协议书,明确上述管理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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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合同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合同规范化管理,确保合同对方资质的有效性、时效性,规避合同潜在风险,进一步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现针对规范合同资质管理事宜,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对保管的合同对方资质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正处于合作期内、多次合作的合同对方资质。
二、根据正处于合作期内的合同对方资质的不同情形,应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1、合同资质为复印件、扫描件或传真件的,各单位应联系对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资质材料。
资质材料应为最新的,并已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年审、备案。
2、合同资质不仅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各单位应要求合同对方提供承办合同业务所需的其他相应资质材料。
3、合同对方授权委托书已经超过委托授权期限的,各单位应要求合同对方另行出具最新的授权委托书。
如新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合同对方对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变更,则严禁原委托代理人继续签署合同。
三、各单位应尽快进行合同资质自查,高度重视合同资质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资质管理,审慎新签订合同的资质审查工作。
集团法务处在对4月份的合同进行审查时将重点审查合同资
质,如审查中发现存在没有合同对方资质,或资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情况,将按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和《合同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督审部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