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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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___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 ___贷款、国际金融___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 ___贷款,是指中国 ___向外国 ___举借的 ___信贷;(二)国际金融 ___贷款,是指中国 ___向世界银行、亚洲 ___银行、 ___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3、境外发行中 ___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___、大额可转让存单等);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 ___;5、国际 ___租赁;6、非居民外币存款;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 ___外债和非 ___外债。

(一) ___外债,是指由 ___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 ___外债,是指除 ___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 ___”,是指境内机构依据《 ___ ___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 ___。

对外 ___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财政对外借款协议

财政对外借款协议

财政对外借款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立财政部与对外贷款机构之间的借款事项和具体细节,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满足财政需求。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二、借款规模和期限1.贷款机构同意向财政部提供借款,总额为XX亿元;2.借款期限为XX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三、利率和还款方式1.贷款利率以市场利率为基础,在XX%的基础上浮动;2.还款方式根据借款规模和期限的差异,采取XX方式还款。

四、项目支持和审查1.贷款机构将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具体项目需求,向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资金拨款支持;2.贷款机构有权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五、担保和违约责任1.财政部需提供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的担保方式,确保借款本金和利息能够按时偿还;2.若财政部发生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还款、虚假陈述等,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和变更1.双方签订本协议,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协议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七、争议解决1.出现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贷款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八、附件1.贷款详情表(见附件1);2.担保文件清单(见附件2);3.其他补充协议(见附件3)。

九、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借款主体宣布破产;2.借款期限届满;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十、其他条款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协商,形成补充协议。

以上为《财政对外借款协议》的正式内容,并附有相关附件。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事项,都应经双方正式签署协议文本。

如有违反或解释不明之处,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市、区县应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合理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明确支出范围和重点,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

建立将政府性基金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的机制。

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公共财政预算力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做好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级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应当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三)严格预算执行。

坚持预算资金均衡安排、有序支出,切实做到基本支出资金按时间进度拨付、项目支出资金按工作进度拨付,确保支出需要,避免资金缺口。

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对外举债的管理规定(3篇)

对外举债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举债的管理,规范举债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债权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对外举债的行为。

第三条对外举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举债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举债规模应与债务承受能力相匹配,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三)效益性原则:举债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四)透明度原则:举债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举债主体第四条举债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明确的举债目的和用途。

第三章举债审批第五条举债主体对外举债,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申报审批。

第六条举债审批程序:(一)举债主体编制举债方案,包括举债目的、规模、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来源等内容。

(二)举债主体将举债方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组织有关部门对举债方案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同意后,举债主体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举债主体按照规定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条举债审批权限:(一)各级政府对外举债,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

(二)国有企业对外举债,按照公司章程或者相关规定审批。

(三)金融机构对外举债,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审批。

第四章债务管理第八条举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包括:(一)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债务风险可控。

(二)债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债务预算,合理控制债务规模。

(三)债务偿还管理制度:明确债务偿还期限、方式,确保债务按时偿还。

(四)债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债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举债主体应当加强对债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债务安全。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2〕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合理有效利用外资,防范和化解外债风险,维护国家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11月2日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完善贷款管理监督机制,提高贷款项目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3〕1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核、使用、在建项目管理、债务偿还、绩效评价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借、用、还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贷款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财政部对外统一筹借、对内分类管理,举债规模适度、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投向合理、使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更好地使用国外资金,防止和化解国家主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国务院二000年六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计委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是,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甚至无力还款,给国内转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有损于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对利用外资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总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的基本原则(一)积极利用优惠贷款,努力保持贷款规模。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2004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第三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区)联合项目。

第五条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项目效益和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

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贷款的管理机构第七条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省财政厅设省外贷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

省外贷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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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财政对外借款按时足额收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严禁将财政资金借给个人。

第二章借款范围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安排预算进行使用,严禁随意外借,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四条政府部门、企事业等单位履行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所需经费,原则上应请求安排预算解决,不得以借款或预拨款形式,回避预算约束,长期占用财政资金,严重影响财政正常运行。

第五条如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急需调拨资金,确保相关工作迅速开展,可允许临时借款。

(1)发生特大自然灾害。

(2)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

(3)中央、省、市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明确县级财政必须先垫资后结算补助的。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符合上述临时借款条件,确需借款的单位须先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经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向财政借款。

第七条根据县长审批同意的借款报告,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先与借款单位就借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借款协议。

第八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开具借款通知单,附一份借款协议原件,送国库股划款。

第九条县财政局国库股应核对相关借款依据,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第四章协议事项
第十条县财政局在与借款单位进行商议时,应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财政对外借款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特殊情况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借款单位须在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报告中特别说明,如未特别说明,借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款、分期还款两种。

借款单位原则上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一次性还款。

如确需分期还款的,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每期还款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借款协议文本由县财政局制定,具体包括出借方、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使用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保全措施、联系方式等内容。

文本一式三份,分别由借款方、县财政相关业务股室、国库股保存。

后附珙县财政对外借款协议(样式)。

第五章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安排使用,不得贪污挪用。

第十二条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积极筹措还款资金,按时将借款归还财政。

如逾期未还,县财政局应及时催收,或扣收该单位相等金额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借款单位不按协议要求使用借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应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编号:X财借〔201X〕X号XX财政对外借款协议(样式)
出借方:XX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XX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需要,特向县政府书面报告,请求借款,经县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其向财政借款。

现根据《珙县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签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借款资金¥元(大写:人民币元)一次性划转到乙方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第二条乙方必须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用途、金额安排使用,不得贪污挪用。

第三条甲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不按协议要求使用,有权及时制
止,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可提前收回借款资金,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条本借款不计息,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偿还。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积极筹措还款资金,于年月日前将借款归还财政银行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

第五条若乙方逾期未还借款,甲方有权及时催收和扣收乙方金额相等的预算资金。

第六条为确保甲乙双方联系方便,甲方指定联系人,电话;乙方指定联系人,电话。

如联系方式有变动,须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从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财政局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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