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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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食品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第七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进口食品质量管理措施第九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包装企业、运输企业、储存企业、销售企业等,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记录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进口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的进口食品。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进口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对进口食品的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依法查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口食品。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口食品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包装企业、运输企业、储存企业、销售企业等,违反本制度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发布日期】2009-10-22(修订)【生效日期】2008-09-01【效力】【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4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4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或者进境的食品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明确标注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产品规格、型号和包装方式;(四)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日期;(五)成分表;(六)食品标准编号;(七)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八)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编号;(九)加工工艺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食品标识应当便于消费者辨认和获取相关信息,字体大小清晰可读,内容应当与食品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关于食品标识的要求。

食品标识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食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内容和要求第十条食品标识的食品名称应当准确明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中的产品规格、型号和包装方式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三条食品标识中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有效日期。

第十四条食品标识中的成分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标注。

第十五条食品标识中的食品标准编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标识中应当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便于消费者正确保存和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标识中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编号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中应当标明食品的加工工艺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管理机制确食品标识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应当组织专人负责食品标识的制作、审核和管理工作,并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完整。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二)项没收所得、经营的食品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我国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

进出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货人备案专用)

进出口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货人备案专用)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我单位就促进进口食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科学管理,制定本制度,本单位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组织机构:食品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采购部质管部销售部采购专员验收员仓管员业务专员各部门职能:1)食品安全负责人:监督各岗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的履行,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任免调配人员,提出、审批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带头学习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知识和相关规定,带领全体员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意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安全质量教育,保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接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进口食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情况。

3)采购部: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质管部:食品存放仓库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负责监督仓库的卫生环境,确保存放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5)销售部: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认真查验出口商的商业登记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出口国相关证书,以及出口国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等。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及实施办法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方法,仅供参考!产品标签标识规定一、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六、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七、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时间。

八、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产品标签标识方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事指事项名称: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办理机构: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办理地址: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一层报检厅办理电话:58619339、58619069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检验检疫指南:一备案条件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

(详见:/首页>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请1、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三、标签备案查询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

备案系统网站地址:/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附件没有下载成功(明天继续下载)以下是自查的资料与备案关系不大附: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需要资料:1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2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3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4商标授权使用书或授权加工书,5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6食品标签的样张5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者扫描打印样张食品进口报关流程:由卫检报验员持提单、装箱单、发票、合同、产地证、输出国相关的卫生质量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成份、添加物种类及含量等资料填写卫生检验报验单,加盖公章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出口产品对标签都有什么要求?

出⼝产品对标签都有什么要求?出⼝货物常见的标签有原产地标签如“MADE IN CHINA',危险品标签,CE标签等。

外贸标识包含哪些内容? 1、标识上应有中⽂标明的产品名称、⼚名和⼚址,进⼝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标识。

2、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要求,需看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3、注意看产品检验合格证。

4、注意看警⽰标识或中⽂警⽰说明。

5、限期使⽤的商品要看标注⽇期或失效期,包装⾷品⼀般都标明⽣产⽇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有的标注为××之前⾷⽤,以及保存期的温度要求。

6、看商品注明所采⽤的标准代号编号和名称,我国现⾏标准分4级,即国家标准(GB),⾏业标准(HB),地⽅标准(DB),企业标准(QB)。

出⼝货物外箱⼀定要贴商检标签吗? 没这种强制的说法的,但是要看你是什么商检,如果只是普通的检验检疫的,应该不⽤但是也要看你的信⽤证或是和客⼈的约定但是还有很多是国外的制定商检的,这个好像是要贴的。

美国对⾷品标签要求严格,美国海关对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品,⽆论其质量如何,均以违反⾷品标签法规为由⾃动扣留。

美国⾷品标签有多种要求,其中有⾷品保健声明、警⽰标签、营养标签和营养含量声明。

近年来,产品标签越来越成为国内外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出⼝产品时⼀定要关注标签与实际的⼀致性,避免因标签不符⽽影响出⼝。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国际物流报关知识, 请回复以下数字提取往期推送,提取所有往期推送的⽬录:001 成交⽅式FOB、CIF有什么区别002 哪些货物可以优先安排查验003 各航线的海运费构成004 电⼦申报出⼝货物退免税资料要求005 国外港⼝的特殊规定你知道多少006 危险品如何海运出⼝?危险品出⼝操作流程007 深圳各码头、海关、监管仓介绍008 什么叫退关货物?其报关程序如何009 关于出⼝货物熏蒸的要求和程序010 出⼝货物申报的FOB价格如何换算为CIF价格011 什么是电⼦⼝岸012 浅谈报关、结关和清关013 货物的实际重量与申报重量不符如何处理014 海淘被海关扣货怎么办015 代理报关海关估价不符问题怎么解决016 出现出⼝报关单不能结关时该如果解决017 ⼯⼚没有进出⼝经营权,能否在深圳安排代理报关018 货物退关后怎么处理019 ⽆纸通关具体步骤020 什么是转关提前报关021 提前报关和直接转关货物如何申报022 对外贸易托收结算⽅式和利弊023 商检证书有何作⽤?024 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025 我国海洋货运保险有哪些险种?其责任范围有何不同?026 在什么情况下才构成实际全损?027 信⽤证主要的特点和作⽤?028 FOB、CFR和CIF的异同点029 21种外贸认证,你知道多少呢?030 进出⼝申报期限的规定031 国际邮包退运是怎么回事?收不收钱?032 属下列情形之⼀的货物、技术国家禁⽌进⼝033 海关对进⼝货物中回运货物与修理货物的规定有什么区别034 对转关运输的集装箱货物,货运代理应注意避免哪些⾏为?035 本该是FOB货,现做核销单时做成了CIF,这样海关和税务会有问题吗?036 退运货物如何办理通关⼿续?037 我国进(出)⼝货物许可证制度介绍038 向海关申报时需要哪些监管证件?039 企业关务常见问题分析040 海关总署:促进贸易便利化通关时间缩短041 碰到海关查柜要注意什么?042 通关担保应该如何办理043 税务总局明确出⼝集装箱退税政策044 指定货代和预付货代的差别045 关于海关查验的奇葩问答046 各地报关放⾏查询⽹址047 装箱运输如何避免滞箱048 ⼀图看清货物退运规定049 化⼯品订舱注意事项⼤全050 关于⽆单放货及海运紧急措施051 秒懂:关税、⾏邮税、增值税、消费税!052 货物到达⽬的港后,货代公司是否仍向托运⼈承担相关通知义务?053 货代运输费⽤的英语表述⼤全054 全球各⼤航线费⽤是如何组成的货代新⼿必看055 班轮标准运费如何计算?056 装船单据丢失后如何补救?收藏有备⽆患057 国际邮包通关状态查询⼤全!058 “海关申报”全攻略(上)059 “海关申报”全攻略(下)060 跨境包裹追踪显⽰'送交海关' 这该怎么办?061 图解:检验检疫、海关、边检有神马区别?062 各船公司船期查询⼤全,超实⽤!063 报关申报要素FQA064 搞定出⼝退税,需要这⼏步!065 唯恐避之不及的“滞报⾦”066 集装箱免柜租和免堆的含义067 边境仓,极具性价⽐的跨境物流玩法068 国际快件物流的5种玩法069 偏港和内陆点海运提单接货地和起运港的区分规则070 图解--加⼯贸易报关全攻略071 世界各国对进⼝商品包装的规定072 《HS编码⽬录》趣味⼝诀073 详解各⼤船公司开仓前提柜费⽤074 扒⼀扒“AEO”便捷通关制度!075 海关查验查什么?出了问题怎么办076 进出⼝基础知识18招,外贸必备077 货物运输保险常⽤名词078 简单快速了解海运拼箱纯⼲货经验之谈079 什么样的货物或物品,海关会将它们处理掉?080 船公司SO⽂件的英⽂简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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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三章标签检验
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进出口食品标签检验的内容为:
(一)报检的食品标签是否与经审核的食品标签相符;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与食品相符;
(三)核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可否在销售国使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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