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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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以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安全和贸易便利化。

以下为其____字的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履职,加强科学技术支撑,加强标签检验监督能力建设,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公道。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等情况。

(二)规范明确。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规范、明确,便于消费者理解。

(三)完整齐全。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完整齐全,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四)易于识别。

标签上的信息应当使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大小、颜色等,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

第二章标签内容的规定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

(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和使用期限。

(三)生产者信息。

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来源。

(四)产品成分和营养成分。

标签上应当清晰标明产品的成分和营养成分,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

(五)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标签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便于消费者正确保存和使用。

预包装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预包装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预包装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责人职责1. 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2. 负责人应当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条件1. 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2. 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条食品采购与检验1. 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3. 应当建立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食品存放环境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食品保存要求。

2. 食品运输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六条食品销售与标签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持久、易于辨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2.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包含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

3. 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第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消费者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1. 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水平。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保障我国食品安全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为此次修改新加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和进口商的义务,以利于维护我国的食品安全。

一、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的保证义务(一)保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境外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因此,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如果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海关将不予放行。

(二)保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除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外,还要保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保证符合本法的规定如本法第96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按此规定,如果某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没有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就委托境外出口商向我国出口其生产的食品,即使该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不予检验,海关也会不予放行。

2.保证符合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某国的一个出口商向我国出口牛肉,按照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该出口商必须向我国的进口商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厂商名称或者厂商代号;(三)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四)产品保质期;(五)储存条件;(六)净含量;(七)配料表;(八)营养成分表;(九)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十)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国家标准编号。

第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同时可以使用其他语种文字。

第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具备较好的耐用性和易识性,不得易褪色、易模糊、易碎裂等。

第八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与食品本身保持一致,不得与食品产生混淆。

第二章标签设计与印刷第九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采用专业设计,符合食品包装法规和卫生要求。

标签应当清晰、完整、易读。

第十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应当突出产品名称、厂商名称(或代号)、营养成分表、配料表、产品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为可追溯标签,包括产品批次和生产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具备合格的印刷工艺与卫生环境,确保标签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使用食品级别的材料,确保无毒无害。

第十四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印刷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样板进行,不得有歪曲、缺漏等情况。

第三章标签审核与检验第十五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经过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标签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三)标签防伪性能的检测;(四)标签材料的安全性和耐用性。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标签审核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条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初审。

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送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营养成份的检验和功效评价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范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检验的要求1. 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完整无缺,无刮擦、涂改或破损情况。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图像等应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标签的明确性和清晰度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明确、清晰可读,并用国家规定的文字书写。

字号、字体应适中,不得过小或模糊。

3. 标签的内容和格式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条形码等必备信息,同时可以包含其他辅助信息,如配料表、食品营养成分表、食品安全提示等。

4. 标签的语言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书写,并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书写国际通用食品标识符号。

如果标签上使用外文,应与中文保持一致,不得存在翻译错误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情况。

5. 标签的符合性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产品的性质、用途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标签信息。

四、标签检验的程序和方法1. 抽样检验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其中包括标签的抽样检验。

抽样时要注重随机性和代表性,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验方法标签检验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包括对标签文字、图案、条形码等的可读性、清晰度、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检测。

3. 检验结果评定标签检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为合格,不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为不合格。

五、监督管理措施对于不符合标签检验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1. 质量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进行下架处理。

2. 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4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4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合规性,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三、标签内容要求1.食品名称: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通用名称或特定名称,不能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名称。

2.配料表:标签中应详细列明食品的所有成分和添加剂,且按重量比例排列。

3.营养成分表:标签中应包含食品的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如能量、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等,以及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

4.净含量:标签中应明确食品的净含量,以公制单位表示,如克、毫升等。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中应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

6.贮存条件:标签中应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如温度、湿度等。

7.生产者或供应商信息:标签中应提供食品生产者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和投诉。

8.原产地:标签中应明确标注食品的原产地,如国家、地区等信息。

9.食品加工方法:标签中应清楚标明食品的加工方法,如冷冻、烘焙等。

10.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中应标注食品安全标识,如QS标志等。

四、标签设计要求1.字体和字号: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字号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字号。

2.颜色和对比度:标签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与背景对比明显,确保易于辨认。

3.排版布局:标签的文字和图案应合理布局,排版整齐,信息有序。

4.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食品有关,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标识标志:标签中的标识标志应与食品安全相关,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标签检验和监督管理1.标签检验: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抽查检验,包括标签内容、标签设计等方面的检查。

2.标签监督管理: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的标签进行整改和处罚。

六、监督执法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监督执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4.2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二、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五、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此前已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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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一、参考标准
•GB/T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用材料与制品- 吸附性迁移物限量
二、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标签的定义
食品标签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对食品进行描述、标识、说明、表示或宣传性陈述的任何标识。

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恰当地描述食品。

四、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
1.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要准确、明确和易于理解;
•商品名称不能包含虚假、诈骗性或误导性信息。

2.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的标明应当真实,准确;
•保质期的计算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字样及日期或字样加日期,注意保质期的单位是日、月、年中之一;
•保质期届满的食品应当标明“保质期届满,不可食用”字样。

3.配料表
•食品应当按照配料表标注的配料比例进行生产;
•配料表应标明配料品种名称和相应用量,其中使用量按照重量或
体积列明;
•对需要强调的成分的名称可以在配料表之外列出。

4.营养成分表
•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每 100 克、100 毫升或规定数量食品中的
营养成分含量;
•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明能量及其来源以及含量占比;
•营养含量标示应当真实、准确。

5.标签上的其他要求
•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图案、符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
功能;
•食品标签上的字体应当与其他字体区分;
•采用外文的食品标签,必须同时标注中文名称,中文名称标注的顺序应当在外文名称前;
•食品标签上的商品代号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食品标签检验
检验单位应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检验,并应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试样进行鉴定。

检验实验室和技术员应当能够掌握本标准所需的检验方法、检验规范、仪器和设备。

六、食品标签监督管理
1.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标准规定对食品标签进行自我检验,确保其真实、准确、恰当;
2.进出口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会同生产企业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确保符合标准规定;
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监管工作,防止违法违规食品流入市场。

七、监管措施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八、结论
根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要求及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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