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要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

大一物权法知识点一、物权法的概述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法律关系的规范。
它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公平和保护。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经国家赋予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房屋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物权;动产指一切可以移动的物品。
四、物权的内容1. 占有:包括直接物理控制和自主权力。
2. 使用: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使用、利用和收益。
3. 收益:指物品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
4. 处分:指合法占有者对物品的转让、抵押、担保等行为。
五、物权的取得与转移1. 物权的取得:包括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
法定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物权,如继承、判决等;契约取得是指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获得物权。
2. 物权的转移:物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法律规定等方式实现,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六、物权的保护1. 执行力保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执行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公示保护:为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安全,可以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确保物权的优先性和真实性。
3. 合同保护: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明确物权的归属、使用方式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物权的限制1. 公共利益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限制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如土地、水源等。
2. 法律约束限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物品的占有和使用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
3. 权利人协议限制:权利人可以通过协议对物品的使用、处分等行为进行限制。
八、物权法的保障措施为了保护物权的权利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公示制度、登记制度、执行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操作机制。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物权法重点整理

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权利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价值。
【使用价值和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而产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
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特殊:地役权是从权利】3、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并无时间间隔;担保权人的权利取得与权利实现不可能同时,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4、权利的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以不动产为主,担保物权客体得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差异。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二、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担保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留置权,或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当事人缔结担保合同而设立。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折价或者拍卖担保物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直接同多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用于农用目的的用益物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有租金为必要。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一、引言物权法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物体所具有的权利,是民法中关于物品及其归属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具体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直接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对物体的支配权,而不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体产生效力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他人的介入。
3. 独占性:物权的享有人可以单独支配和使用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的客体和权利种类1.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物体,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2. 权利种类: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态,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体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体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原始取得:即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物权。
2.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物权。
3. 资格取得: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物权,如拍卖、竞买等。
五、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都做出了规范: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保所有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其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救济措施。
2.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界定了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六、物权的终止物权的终止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终止或消灭的情况,常见的终止方式有:1. 放弃: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对物体的权利。
2. 丧失: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体的支配权。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
物权法必备知识点物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涉及物权的问题,因此了解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必备知识点。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绝对性: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直接性:物权是直接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3.继承性:物权是可以继承的权利,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其他方式传承给继承人。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内容的多少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物权包括:1.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最高形式,即物权人对物体享有最全面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但不具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物权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物体,并从中获得收益,但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用于满足自己的利益。
三、取得物权的方式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取得,常见的方式包括:1.依法取得:物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
2.压缩取得: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可以强制占有他人物体。
3.定性取得:例如,在长期占有他人物体而未被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定性程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保护物权的方式包括:1.公示登记制度:物权的公示登记可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防止他人对物体提出权利主张。
2.追索权利:物权人可以依法追索他人侵占或损坏其财产的行为。
3.救济权利:物权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物权。
五、物权的限制物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例如限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所有权行使。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以及对其他人不能侵犯的权利。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保护权利人利益等。
3. 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4. 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物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占有取得、占有保护和公示交割。
2. 物权的行使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对物权进行行使,包括使用、处置、收益和处分。
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公示交割、占有保护、侵权行为救济和强制执行等方式。
4. 物权归属、流转和消灭物权的归属、流转和消灭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不动产物权1.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后,才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行使和利用。
2.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等程序。
3. 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动产物权1.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确立和变更需要通过动产交付等方式。
2. 动产转让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交付等程序。
3. 动产抵押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动产赠与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五、知识产权1. 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2. 商标权商标权是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权利。
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立使用和保护权利。
4. 汇编权汇编权是对他人作品的整理和编辑权利。
六、担保物权1. 抵押权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为抵押的权利。
2. 质权质权是以动产为抵押的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对他人财产的留置和保管权利。
4. 转质权转质权是将质权物的占有和处置权利转移给受质权人的权利。
物权法重点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4,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危险)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受到侵害时在物权请求权以外的物权保护方式,此主要表现为物权人之物被他人占有时的物权保护方式。
5,物权的保护:主要指物权权利人在正常行使其物权时受到他人的不法妨害或物权人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得排除侵害或妨害的请求权,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物权确认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
6,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分为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和登记对抗模式。
7,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管领支配(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让与时,受让人已经占有让与动产,此时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交付即已完成。
指示交付:又称为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动产物权让与时,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
此种方式与占有改定相同,也不适用于动产质权。
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让与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获得动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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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物权★①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是一种事实,不是物权。
★物权客体:1、抵押权:不动产、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2、动产质权:动产3、权利质权:特定的权利4、留置权:动产【例题1】下列选项中可能是物权的客体的是(BC)?A.国有土地B.建设用地使用权C.应收账款D.肖像【例题2】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的是(AB)?A.探矿权B.地役权C.房屋租赁权D.占有【例题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关于物权客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B )?A.物权法上的物是特定物,因此,有的物因为尚未特定化而不能成为物权客体B.物权法上的物是独立物,因此,某汽车中的发动机不是物权的客体C.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因此,权利不是物权的客体D.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用益物权,但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二、物权的效力:1、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2、物权的优先效力,例外:《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海商法》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三、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题4】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一辆卖给乙,价格为200元,当日交付,十①日后乙付款,自行车所有权自乙付款时转移给乙,半年内乙不得将该自行车转让给他人,否则赔偿甲50元。
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自行车和付款的义务。
三个月后,乙将自行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交付。
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D)?A.自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乙B.自乙将自行车交付给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丙C.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自行车,他将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0元相关考点总结: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类型法定。
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列举之外的新类型的物权。
目前,我国物权的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特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当事人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选择。
在我国,当事人不得设立不动产质权;不动产留置权;永佃权。
(2)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物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不含有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可自由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从事农业生产,不得约定为建造厂房。
(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其后果是当事人的约定无物权效力。
如:甲乙双方约定设立房屋质权,且移转了房屋的占有。
是否可就该房屋优先受偿?甲乙双方是否可以约定以借据设立质权?B.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的约定仍然可能具有债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关于居住权、典权的约定,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应当有债的拘束力。
三、物权公示原则★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解读】1.物权的变动应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登记、交付)向外界展示。
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法之所以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物权公示原则密不可分。
学好物权公示,物权法就学好了一大半。
2.物权公示的例外《物权法》第9条第2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公示方法:登记、交付4.公示效力:形成力(生效要件、对抗要件、处分要件)、公信力(善意取得)。
【例题5】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甲承包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面积为8亩的耕地,甲在该幅土地上建窑,生产青砖和红砖,承包期限为十五年。
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A.甲能够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B.因为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以甲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C.根据相关规定,该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D.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甲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例题6】甲建造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成后一个月甲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请问登记机关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CD)?A.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 B.要求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C.按照房屋的面积收取登记费 D.按照房屋的价值收取登记费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登记的效力(一)登记生效要件:(物权法第9、139、187、224、226、227、228条)★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7】张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双方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张某将房产证交给李某。
李某与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王某串通,将张某的房屋过户给李某。
李某遂将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到期向李某还本付息时,发现房屋已经卖给赵某。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A.张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房屋B.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C.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D.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例题8】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
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某,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A.李某不享有抵押权B.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C.王某无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D.王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二)登记对抗要件:(物权法第24、129、158、188、189条)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设立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通工具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动产抵押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浮动抵押第189条第1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所有的动产物权登记均实行登记对抗要件。
【例题9】下列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是(ABCD)?A.转让船舶所有权B.设立地役权C.以动产设立抵押权D.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三)登记处分要件:(物权法第31条)★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题10】某套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是人甲,但乙认为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遂根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裁决书写明“本案系争房屋归乙所有”,但甲乙未办理登记手续。
一个月以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C)?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成立【例题11】甲有三室二厅住房一套。
除养子乙、侄儿丙外,甲再无其他亲属。
3月7日甲私下对丙口头表示,死后房屋归丙所有。
3月10日甲不幸去世,乙、丙二人就房屋的归属争执不休。
4月15日乙与丁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房屋卖给丁。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A.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可撤销二、登记机构(一)管辖1.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10条)2.浮动抵押: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由于抵押物所在地经常变动)。
(第189条)3.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226条)4.应收帐款质押:信贷征信机构(具体而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
(第228条)【例题12】以下关于物权登记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C)?A.不动产物权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B.浮动抵押在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C.基金份额质押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D.应收账款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二)职责★第12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13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