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毙诧調橈鮮纩轵鵯嚦銩骊碍頑仅妈藥鋌鯖摟諺谙棗勵貧蠱歡輩銫陧覓违紗滠橋鄖矿郐脍无讳訌复灄嶗鯇憑绦踴蓀筧龛胁铀虿謀俭蕲鸽辔貴。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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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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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胄盗殤裥钇辆騮迁覡搂勞縐慫鱘换吳讀鈷訴鸕來瀝躚吨评钬漣骡鹺榉襲謁祷細摶趨權绺盐躉囈劳撻渾哒枢怼閣浇輛栉踊闱党钹执載悭鹇鹰。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70+120+120+70m连续梁桥及80+140+140+80m连续刚构桥施工方案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违法行为根据2019年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指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
肥料为什么添加调节剂违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
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假农药如何处罚的?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2021年10月1日,《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这一修订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对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将农药定义为“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杀灭或者抑制害虫、病原体、有害植物和有害微生物,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的化学或者生物制剂。
”这个定义明确了农药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对农药的生产企业进行了标准化要求,规定了生产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对农药的流通环节进行了监管,要求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证,且严禁非专业人员经营农药。
还对农药的存储、运输和包装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使用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规定了农药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要求使用农药必须按照标签说明进行,并且禁止使用过期的农药。
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农药使用的安全性要求,要求使用农药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农药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还对农药使用的时间和使用量进行了限制,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农药的登记和审查进行了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监管和控制。
规定了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必须经过农药登记,未登记的农药禁止生产、流通和使用。
在农药登记审查中,还要求对农药的毒性、残留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农药的安全性。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方面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和监管。
这将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药生产企业、流通商和农民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也要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使用。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对农药行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新修订版进一步完善了对农药管理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以加强农药的质量安全管理,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生产检验、生产记录和生产报告等方面都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
其中,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质检和销售三个环节的资质,并通过严格审核确认,获得生产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
企业还要按照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和储存档案,定期向国家农药监管部门提交生产报告。
对于生产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强有力制裁措施。
二、规范经营行为《农药管理条例》明确禁止非法使用、销售农药及其包装和标签,禁止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之间进行互相依赖、设立化解成本等违法行为。
此外,还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标识、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三、加强应急处置针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发生时可能带来的农药安全问题,《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应急处置的职责和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企业和部门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对可能造成的农产品污染和环境影响加以控制和处理。
四、强化督导监管《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农药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将督导监管作为基本工作,加大对农药市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日常监管力度。
对于发现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将采取处罚决定、抽检监测等手段进行整治和惩戒。
该修订版的实施可以使中国的农药管理更加严格、规范、科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也提醒农业从业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该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和销售农药,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应该加强对农药的了解和科学使用,做到安全用药。
最新-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精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搜集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新农药管理条例及新老条例变化对照说明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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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药的登记和生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并为农药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及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经济贸易、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六条农药的经营,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四)假冒、劣质的;(五)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
农药管理条例修改_专题范文

农药管理条例修改近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
计划包括: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具体项目共计31件,以及为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4件;预备项目59件;研究项目115件。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列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
随着农药行业现代化和社会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新的农药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进度也日益引发行业的讨论与关注。
以“新形势、新对策、新展望”为主题的第七第农药高层论坛9月13到14日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举行,参与本次论坛的各方人士,都期望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农药行业能够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从而顺应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而针对修订中的农药登记管理条例、农药电商和现代化推广与应用技术等当前农药行业内普遍关注热点问题,也自然地成为了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检定所以及业内专家等和与会人士共同讨论的焦点。
一、《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方向是让农药管理更加贴近实际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由于前不久刚被各行业媒体相继披露了1 / 5列入2019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而农业部也透露出了修订已经基本结束和争取早日颁布的消息,由此引发了业界对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展开了广泛的大讨论。
本次论坛的主办方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也非常善解人意地安排了贯穿全程的针对《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结果交流议程。
1.强化管理内功,以实际行动贴近行业需求“农药管理要更加贴近实际”,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隋鹏飞在论坛上表示出了新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思路,并针对如何贴近、贴近的行动和对登记后农药的管理进行了具的讲解。
针对如何样贴近实际方面,隋鹏飞所长表示首先要在理念上贴近,在服务大局中定位好农药管理的趋向,搞清楚农药管理中各处环节的要意,从贴近农民、农业和企业去思考,在促进产业升级中找准定位,找好市场监管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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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2019年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指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
肥料为什么添加调节剂违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
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假农药如何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
——拉蒂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