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date海运提单 案例分析参考
提单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卖方将一批货物运往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合同中约定采用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的FCA(Free Carrier)术语。
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适用法律。
在货物装运过程中,卖方委托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运代理”)负责货物的运输。
卖方将货物运至港口后,货运代理出具了一份提单,提单上注明“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本提单适用于运输合同。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发现货物存在损坏,遂向卖方提出索赔。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提单是否应适用我国《海商法》;2. 若提单适用我国《海商法》,买方能否依据该法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案例分析(一)提单的法律适用1.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具有债权凭证、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在法律适用方面,提单作为一种合同凭证,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提单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本案中提单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合同未明确规定适用法律,但提单上注明“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本提单适用于运输合同。
”因此,从提单的约定来看,提单应适用我国《海商法》。
(二)买方能否依据我国《海商法》向卖方提出索赔1. 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货物,因承运人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48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延迟交付,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应当负赔偿责任。
”2. 本案中买方能否依据我国《海商法》提出索赔本案中,买方发现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存在损坏,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即卖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货物。
水路运输运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专业从事水路运输的公司。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路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上海港运往纽约港。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费用、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承诺在2019年4月20日前将货物运抵纽约港。
然而,由于乙公司未能及时安排船只,导致货物于2019年5月10日才到达纽约港,比合同约定的日期晚20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1. 违约责任的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构成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导致运输延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根据合同条款,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乙公司主张的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3. 损失赔偿的计算: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其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纽约港,导致其错过了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时机,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1.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虽然存在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等因素,但乙公司作为专业的船运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法院认为,虽然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关于提单的案例分析

案例1:签发记名提单要慎重广东省江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A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C轮船有限公司在我国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该合同规定,由C将A这批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记名的收货人是买方B公司。
货运抵目的港后,在A仍持有全套三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走,使A公司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A无法收回货款。
A在未能收回货款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为由,于次年1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C赔偿其货款人民币64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由于位于加勒比海海地岛东部的多米尼加共和国对进口货物的交付问题有其特殊的法律规定,规定要求在该国境内港口的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海运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C称,已将本案所涉货物交给了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多明哥港口。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C按照目的港所在国的有关法规向港务局交货,不仅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故该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据此,广州海事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此提单为指示提单,则多米尼加共和国港务局及海关就无法将货物直接交给B公司,A公司还有保全货物的可能性。
案例2:分批装运的不同解释我国A进出口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2000公吨,采用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合同规定:“****年5月至10月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
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600的约束。
06-《什么是海运提单》案例分析

《什么是海运提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本案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本案适用美国法律。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B/L注明适用美国法律,所以应适用美国法律。
(2)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请根据中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分别阐述为什么)
答:①承运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因为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
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②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不论是记名提单或非记名提单,承运人均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海运提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A公司与B国C公司签订了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C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货物通过海运方式运输,由我国D海运公司承运。
A公司委托我国E货运代理公司办理出口手续。
在货物装船后,E货运代理公司向D海运公司提交了海运提单,提单显示货物已装船,载明货物数量、品名、目的地等信息。
C公司收到提单后,向D海运公司支付了运费。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D海运公司疏忽导致丢失,C公司无法收到货物。
C公司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海运公司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2. D海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诉讼时效及管辖权问题。
三、法律分析(一)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1. 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海运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具有以下效力:(一)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二)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三)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运输至目的地。
”2. 海运提单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海运提单具有以下效力:(一)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具有约束力;(二)对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具有约束力;(三)在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因此,海运提单对承运人、托运人、货物所有人和收货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D海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D海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运输规则,安全、迅速、经济、合理地运输货物。
”本案中,D海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导致货物丢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全、迅速地运输货物,构成违约。
2. D海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52条规定:“承运人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短少或者延迟交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承运人有过错的;(二)承运人违反运输规则或者运输习惯的;(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短少或者延迟交付的。
提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案情: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
B公司出具了提单,A公司依约向B 公司支付了运费。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A公司发现货物受损,经调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难。
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提单等,法院受理了该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A公司、B公司双方到庭参加诉讼。
3. 举证质证A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提单、货物损失鉴定报告、运输合同等。
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船舶检验报告、航行日志等。
4. 争议焦点(1)B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2)货物损失是否由B公司造成的;(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承运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在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
3. 货物损失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B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判决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海运提单的缮制分解课件

100%
注意提单的有效期
提单的有效期通常为签发之日起 21天,超过有效期的提单将无法 使用。
80%
注意背书手续
如果提单需要转让,应在背面进 行适当的背书手续,以便合法转让。
03
海运提单缮制的实际操作
缮制前的准备工作
了解货物信息
获取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体积等详细信息, 以便正确缮制提单。
例如,货物可能侵犯了知识产权, 需要提供相应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1. 违反法律法规
例如,违反了国家或地区的进出 口法规、海关规定等。
3. 涉及欺诈行为
例如,提单上的信息可能存在虚 假或误导性,需要核实和调查。
总结词
缮制涉及法律问题的海运提单可 能涉及到法律责任和义务,需要
特别注意。
4. 涉及合同纠纷
例如,提单可能与合同条款存在 冲突或不一致,需要解决合同纠 纷。
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02
01
03
仔细核对实际货物信息,确保提单内容与实际一致。 加强提单管理,防止遗失或被盗。 避免倒签提单,确保提单签发日期真实有效。
05
海运提单缮制案例分析
案例一:缮制错误的提单
01 缮制错误的海运提单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的混乱和延 误总,结甚词至可能引起法律纠纷。
02 例如,收货人的名称、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拼写 错1.误错。 误的收货人信息
THANK YOU
感谢聆听
02
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通知人(Notify Party)
03
填写通知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常是收货人的
代理或货运代理人。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

国际海运提单案例案例1某年6月;中国A 公司于美国B 公司签订货物买卖进口合同;7月17日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应B 公司申请;办理电放提单;所以当时没有签发正本提单;二是制作了副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B 公司;收货人为A 公司;运费到付等..8月4日;货到目的港烟台后;A 公司持副本提单到船公司代理处办理提货手续;在支付了相关海运费后换取提货单..8月6日;或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基于B 公司的申请;船公司又向B公司补签了正本提单..随后;船公司通知卸货港代理不要将货物交付A 公司..为此;A公司申请海事法院对船公司及其代理下发海事强制令..庭审中;船公司和B公司依据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否认A公司持有提货单;认为B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盒提货功能;提货单则没有此功能..而A公司则向船公司、B公司提出提单侵权损害赔偿之诉..1、A公司持有提货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船公司补发的正本提单是否仍有提货功能2、船公司补正本提单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侵权案例2某货物大连港装船后尚未签发提单之前;因故发生毁损灭失;但托运人仍然要求承运人为其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却坚持要求在提单上做出毁损灭失的批注;由此引起双方对提单应如何进行记载和批注的争执..1、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签发清洁提单2、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否已构成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的欺诈案例3水表公司曾拖欠船务公司海运费鞥货款;但鉴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船务公司为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最近;船务公司听说水表公司的不利消息;刚好水表公司又委托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货物装船并抵达目的港后;船务公司以水表公司曾拖欠运费为由;拒接为其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1、承运人以货主未结清过去的运杂费为由拒签或扣押是否违约为什么2、如果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中约定船公司可以留置提单;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3、货主应采取何种对策案例4某年;国内C银行为申请人开出了200余万美元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进口一套纺织设备..此证由英国S银行通知并议付..当C银行收到S银行邮寄来的全套单据后;意外地发现海运提单上的承运船只是我国COSCO的船名;但提单签发人却是比利时一运输行;而且具明自己就是承运人..为谨慎从事;C银行即与COSCO总部联系;得知凡是COSCO的船名的提单必须是COSCO自己的提单;接着;又与目的港的船代联系;得到的答案是:该套提单是货代提单;是无效的;在货物抵港后只能凭COSCO的正本提单提货..考虑到信用证并未规定货代提单不能接受;C银行就以提单上没有注明集装箱数量和保险单上没有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为由向S银行发出了拒付通知..C银行同时要求申请人告知受益人因提单是货代提单届时不能提货;所以请他们速邮寄COSCO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就坚持拒付..其间;S银行在我国的办事机构多次与C银行联系请求付款;但C银行始终婉言谢绝..后来;经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多次联络;最终全套正本的COSCO提单通过S银行邮寄给了C银行..在得到船代的认可后;C银行在迟付了一个月后将全额货款电汇给了S银行..请画出船东提单流程操作、无船承运人提单流程操作;说出他们的区别案例5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4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200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在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思考:1 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 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 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 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案例6某年;发货人中国厦新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印度港口..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国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问:1 在集装箱运输中;思捷达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2 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4 如果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案例7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某国内的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办理了该批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和报关;将货物进行出运;但未向国内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国内卖方因缺乏提单;通过信用证结汇不成;无法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身份为涉案货物无船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认为其代理无船承运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订舱并向国外买方交付了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提单;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例中货运代理人的身份是什么货运代理人的双重身份是否违约2、货运代理人的失误之处3、卖方的主要失误之处在哪里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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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海运提单案例分析参考
案例.2007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港装船。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货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该批注转提单时,卖方T 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一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启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他的十几箱的损失。
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这是一个典型的托运人(卖方)与承运人一起隐瞒装船货物不清洁的事实,承运人凭保函发清洁提单的案件。
承运人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了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对本该加批注的不作任何批注。
这不仅造成了对收货人的损害,使受蒙蔽的买方持付款赎回不洁货物,同时也给承运人自己带来了风险。
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就提供了一部分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如果买方获悉这一真相后,不仅可以起诉承运人,还可以卖方严重违约甚至以欺诈为由提出买卖合同,要求退回货款,同时要求卖方给予损害赔偿。
因此,以保函换清洁提单的做法实不可取。
按签发提单的时间划分
(1)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这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完毕后,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
当货物的实际装船时间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之规定相符,常常请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签单。
承运人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事实真相,是隐瞒迟期交货的侵权行为,要承担风险。
特别是当市场上货价下跌或其他原因,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由拒收货物,并向法院起诉,因此,承运人不能签发这种提单。
(2) 预签提单(advanced B/L)
这是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即托运人为了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那里借用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不仅同样掩盖了事实真相,而且面临着比签发倒签提单更大的风险。
一方面是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此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甚至向法院起诉。
但与倒签提单一样,实务中为了经济利益,承运人得到托运人的保函后也可能签发这种提单。
银行不接受倒签提单和预签提单。
如果开证行发现提单倒签和预签,并有证据证实,可以伪造单据为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