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2006年发布)

【法规标题】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2006年发布)【发布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事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沈阳市总工会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沈劳社发[2006]10号【适用区域】沈阳市【发布时间】2006-03-24【生效时间】2006-03-24【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沈劳社发[2006]10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开发区劳动保障局、国资局(办)、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计生委、工会、残联,24户重点国有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05]8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一)国有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调整劳动关系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安置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改制后留用人员的管理及非留用人员的去向;职工安置费的测算及资金来源;职工安置的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职工安置的组织领导机构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改制后企业继续留用的职工,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企业不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对未被改制后企业留用的职工,改制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一、职工安置1、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都纳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
2、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3、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关系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资产)。
安置经费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作为安置经费总额,分解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和。
企业上年人平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在不需要政府补助的前提下,可执行本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上年职工人平工资收入标准。
4、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
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的工龄。
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
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
5、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员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
其中,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一年补贴2年工龄,大中型企业党政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任期一年补贴15年工龄,小型企业党政副职任期一年补贴1年工龄。
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制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6、孕妇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工伤人员和抚恤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7、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土协工和农协工,享受同企业正式职工待遇。
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企业擅自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清退,不给予安置经费。
8、职工安置经费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9、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工档案交市劳动市场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保部门管理,企业领导成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纳入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范围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纳入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范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3•【字号】辽政[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纳入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范围的批复(辽政〔2007〕20号)省供销社:你社《辽宁省供销社关于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纳入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范围的请示》(辽供人教〔2006〕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原全民所有制身份离岗职工(即1984年年底前在供销社系统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1984年年底后由组织调入供销社系统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复员退转军人和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纳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的政策范围,并享受相应政策。
二、供销社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责任,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搞好测算的基础上,稳步实施。
三、各级供销社要认真把握政策,准确界定人员身份,做好企业改革和职工稳定工作,及时向各级政府汇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全面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供销社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七年二月三日。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xx〕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xx〕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xx〕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xx〕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xx〕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xx〕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xx〕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xx〕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安置问题,如何妥善安置职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方案。
一、背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能力。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量的人员流动,甚至可能会出现职工失业的情况。
因此,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成功至关重要。
二、职工安置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坚持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受到影响的职工都能够公平地得到安置。
不论是管理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应当平等地享受到职工安置的待遇。
2. 尊重职工意愿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并给予职工足够的选择空间。
不同职工有不同的能力和兴趣,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个人选择,使其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
3. 帮助职工转岗原则在安置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能力和特长,帮助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再就业的机会,减少职工的失业风险。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1. 培训和继续教育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
可以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培训班和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专业能力。
2. 置换岗位和内部调整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可以考虑将一些职工置换到其他部门或企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
另外,内部调整也是一种常见的安置方式,通过调整职工的岗位,使其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3. 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可以提供创业支持。
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专业指导,帮助职工成功创业,实现就业自主。
4. 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安置的职工,可以提供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推荐。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辽国资[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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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通知(辽国资〔2007〕13号)各市国资委、档案局,各省属企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及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防止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的流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档发〔2004〕4号)和《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省档案局就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变动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在改制及国有产权变动过程中应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成为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档案处置工作。
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档案资料管理和处置工作机构,制定档案处置方案,要对改制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场所和条件,避免发生档案无人整理、归档不全、无保管场所等现象。
档案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由改制企业支付。
国有企业改制及产权变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审批改制方案和产权变动的单位以及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改制审批单位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进入新的阶段。
2023年,公司国有企业将进行改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改制过程中,职工的安置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制定全面、合理的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保障职工的就业、收入和生活质量,实现职工的温和过渡和社会稳定。
2. 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和能力,制定安置方案,确保安置的公平公正。
(2) 资源优化原则: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提升职工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实现职工自身发展和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先行先试原则:安置方案先行先试,根据试点的效果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安置方案1. 就业安置:(1) 市场化就业:鼓励职工主动寻找市场化职业机会,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介绍,为职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2) 创业支持:对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职工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贷款和创业指导,支持他们开展自主创业。
(3) 外部协作:与其他企业合作,提供职工岗位转移,确保职工的就业和收入稳定。
2. 人力资源开发:(1) 职业培训:组织职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提升他们的技能和专业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2) 转岗培训:对需要转岗的职工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帮助他们快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3) 职业规划:根据职工的特长和兴趣,制定个性化的职业规划,引导其选择合适的职业发展方向。
3. 福利保障:(1) 经济补偿:根据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和工作贡献,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2) 医疗保险:为职工提供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及其家属在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
(3) 住房安置:为需要搬迁的职工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确保其基本居住需求。
(4) 子女教育:为职工子女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教育经费支持,促进他们的良好成长。
四、实施机制1. 领导责任:成立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安置方案领导小组,负责安置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75d42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9a.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决策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放开国有企业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境内外、跨行业、跨所有制改制重组1.放开地方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
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吸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资入股,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跨地区重组,鼓励省市监管企业与中央、外省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之间的股权置换。
2.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原国有企业银行债务,按原期限偿还确有困难的,经与有关银行协商同意后重新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对其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的历史欠税,按《税收征管法》和中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的豁免额之外,对其余的欠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3.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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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辽劳社发〔2006〕21号)发布时间:2009-11-13 16:42:00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2006年10月23日)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一、政策规定(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4、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3)职工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其在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5)其他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企业和已实现再就业离岗人员的界定。
1、此次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企业是指改制前连续两年以上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
2、改制前离岗已实现再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员;(2)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3)与新的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4)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月稳定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三)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1、对继续留在改制企业工作的职工,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原企业可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一并支付。
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2、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后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
3、对继续留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应按照《辽宁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辽经贸企改[2003]32号)、《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办法。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并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
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偿还办法。
经职工同意,可以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抵押,约定偿还期限,分期偿还。
实行分期偿还的,应签订偿还协议,并依法公证。
(五)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与企业拖欠社会保险的补缴。
1、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欠费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定,须由企业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征缴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
由于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而缩短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所差待遇由原企业负责解决。
4、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改制企业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分别予以补缴。
企业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同级国资、财政、税务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采取以有效资产抵押限期予以缓缴,如在限期内未能缴纳,可将抵押资产评估变现后予以补缴;也可在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按规定足额缴纳的前提下,由改制企业制定缴费计划,采取缓缴的方式解决。
企业应补缴的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而无力补缴的,按辽社保发[2002]9号文件规定,由各市政府协调解决。
5、改制后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改制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具备条件的拟改制企业应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移交社区管理,只要当地社区功能基本齐全,拟改制企业支付了必要费用,当地社区就应当无条件接受;不具备条件的,暂由改制后企业代管,条件成熟后一并移交。
对因工伤残、遗属等特殊群体,由改制后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被安置的因工伤残职工应与原企业和改制后企业变更劳动合同。
上述人员管理和安置所发生各项费用,应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七)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
企业不能落实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无法妥善解决偿还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裁减人员。
二、工作程序(八)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集渠道等。
(九)拟改制国有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
并须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企业与已再就业离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报与初审。
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责任分工对企业性质、企业困难程度、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初审。
国资部门负责对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困难程度、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岗职工再就业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及计发年限、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的认定。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职工工资发放情况、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需求情况、企业自筹资金能力情况、拖欠职工债务偿还办法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办法等。
2、制定工作方案。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核定人员数量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及计发年限,测算资金规模等。
3、申报就业状况。
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须向企业申报就业状况,并提交本人已再就业证明。
被其它单位录用的人员,提交新单位录用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初核与公示。
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企业提交的各类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1)审核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再就业状况证明。
(2)审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数量。
(3)审核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计发年限,申请补助资金额。
(4)审核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和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情况等。
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将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名单、个人补偿明细、补缴社会保险费及债务处理情况向全体职工公示,主动接受职工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