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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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保密工作,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和合理利用学校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障学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关系学校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学校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三条学校领导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全体教职工都有保守学校秘密的义务,都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信息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于工作,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方针。

第五条保密信息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第六条定级方法。由文件生成部门负责人确定文件的密级程度、保密期限和起止日期,并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属学校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涉密部门负责人口头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或经批准,提前解密。

第七条属于学校秘密的载体(如图纸、资料、录音、录象、软盘、光盘等),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相应标注。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或经批准,提前解密。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学校事务部为学校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解决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并负责组织处理学校的泄密事件。

第九条传阅保密材料由学校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控制传阅文件的交接,以防丢失。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内容。保密材料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页应及时销毁。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第十条做好通讯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

密材料。

第十一条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学校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学校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后及时报告分管安全的副校长。遇重大特殊情况时,可直接向校长上报,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处置泄密事件,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发原因;

(二)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增强保密意识;

(三)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一)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学校损失的;

(二)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三)在改进保密技术、保密措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采取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泄露学校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学校秘密但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学校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学校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中山路小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x小学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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