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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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第二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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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卫生法的法律关系
学习要点
• 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 • 卫生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一、卫生法律关系概念
• 是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 教学、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 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 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既有联 系又有区别。
二、卫生法律关系特征
(一)从法律关系的形成的目的和过程看, 它是在卫生管理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 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此联合下发 了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 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2004年元月19 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 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 情况下,对金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 了宰杀和消毁处理。
为此,金将联合执法的县卫生局、林业 局等四被告推上法庭。
第一节 卫生行政执法
1、概念 •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执行、适用卫生法 律,实现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行 为,是进行卫生事业管理、适用卫生法律 法规的最主要的手段和途径。
2、卫生行政执法的特征 • (1) 执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2) 执法是一种职务性行为 • (3) 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特定的、具体的公
第四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 指体现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之中的,
对于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二)内容 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遵循科技的原则
4.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5.全社会参与办卫生原则 6.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7.患者权利义务平等原则
•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从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出发,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本来无可厚 非。但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 律规定。现四被告实施宰杀果子狸的具体 行政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不符法定程序, 显属违法。而该行为所造成的原告损失也 应依法予以赔偿,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卫生法规重点手写笔记

卫生法规重点手写笔记

卫生法规重点手写笔记一、卫生法概述。

1. 卫生法的概念。

-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调整的是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卫生法的渊源。

- 宪法: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例如宪法中关于公民健康权等相关规定。

-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卫生管理相关事务,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可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卫生事务作出特殊规定。

二、卫生法律关系。

1. 概念。

-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构成要素。

- 主体。

- 包括国家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如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如医学协会)和公民(如患者、医护人员)等。

- 客体。

- 生命健康权:这是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重要客体,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是卫生法的核心目的。

- 行为:如医疗服务行为、卫生监督行为等。

- 物: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也可作为客体。

- 内容。

- 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例如患者有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医疗机构有提供合格医疗服务的义务。

三、传染病防治法。

1. 传染病的分类。

-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这类传染病要求强制管理,对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患者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乙类传染病(26种):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

其中部分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等)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丙类传染病(11种):如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等。

丙类传染病主要进行监测管理。

2.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措施。

- 预防措施。

- 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等。

- 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卫生法学整理

卫生法学整理

卫生法学整理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1、卫生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1、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律事实引起的,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卫生权利义务关系.3、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一是卫生法律规范,一是卫生法律事实.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般模式卫生法律事实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主体所实施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是主要的卫生法律事实。

4、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指参与卫生活动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1。

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3。

社会团体;4。

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中卫生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主要的形态: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

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卫生活动时所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第三章卫生法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1)概念:是指有卫生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卫生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卫生法实施的概念:是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律监督、卫生守法3、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卫生法律主体基于卫生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承担的法律后果。

4、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的概念(1)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包括卫生行政处分和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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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
ship of health supervision)是指由卫 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 在卫生监督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形 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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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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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 纵向(隶属)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 的权力服从关系。特点:①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 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 别。②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 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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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法律关系
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权利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有纵向和横向卫生法律关系。纵向卫生法律
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中,与单位、组织和公
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横向是指医药卫生服务提供者同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
公民之间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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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卫生监督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的卫生监督权,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独立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卫生ຫໍສະໝຸດ 督行政 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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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法规 第二章 卫生法律法规 医患法律关系及医疗过失行为

卫生法律法规 第二章 卫生法律法规 医患法律关系及医疗过失行为
(2)医患双方自愿原则贯穿于医患关系的 全过程。医患双方在从事医疗活动中,都可 以充分表达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 更和终止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医患双方在医 疗服务的内容、数量和质量的选择,以及医
医患法律关系及医疗过失行为
疗后果的承担等方面均是自愿的。 (3)医患双方是等价有偿的关系。医疗机
构被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即使非 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也是在核算医疗成本的 基础上进行医疗收费,患者能享受免费医疗 服务的机会很少。因此,等价交换的原则已 经在我国医疗服务领域中形成,并在今后更 加显著。
医患法律关系及医疗过失行为
人格的社会团体,主要指卫生行政机关、医 疗机构和医疗社会团体。
平等医患关系的主体双方包括患者与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包括个体医师。患方 除了患者本人外,还包括未成年人或者精神 病患者的监护人,以及患者为昏迷状态或意 识不清时的送诊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
医患法律关系及医疗过失行为
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及消除疾 病、缓解病情、改善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 康的活动。简单地说,医疗行为就是以治疗 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行为。广义的医疗行 为不仅包括治疗疾病,还包括与促进人的健 康有关的一切预防疾病、身体康复、健康保 健、整形美容、医事管理等方面的活动。我 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是广义的医疗行为。
④ 医疗行为具有合作性。 医疗服务是一项需要紧密合作的 工作,其合作性不仅体现在医师、
医患法律关系及医疗过失行为
护士、检验、药剂、病理、放射、 影像之间的合作,而且还体现在 医患之间的合作上。
⑤ 医疗行为具有公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 3 条明确规定了医师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

(3)权利主体有权在自己的卫生权利遭受侵害或者义务主体
不履行卫生义务时,请求有关机关给予法律保护。
卫生义务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 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它包含 三层含义: (1)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 (2)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 (3)卫生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如果义务 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旅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针
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
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
卫生权利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
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它包含三层含 义: (1)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 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2)权利主体有权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主体作 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
掌握:
卫生法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了解: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思考题1
谈谈医学生学习卫生法的重要性
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
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卫生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 未经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纳入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 其自身的特征: (一)卫生法律关系是既存在于平等主体间也存在于不 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 律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利益和社会的 健康利益。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 要的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婚姻关系、友谊关系、家庭关系、宗教关系等等。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指人们在法律的规定和调整下所形成的一种以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权力—义务关系。

历史唯物论将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社会关系与思想社会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

法律关系具有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我国卫生法所规定(确认)或调整的,在卫生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所结成的以权利—义务、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同样具有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第一,行政主体。

包括最高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即国家卫生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

国家是特殊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卫生行政相对方。

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外国企业或组织),非法人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卫生行政主体卫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最高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即国家卫生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

国家是特殊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卫生行政相对方卫生行政相对方,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接受卫生行政主体的管理并依法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相对于卫生行政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卫生法学讲义资料

卫生法学讲义资料

卫生法学绪论一、卫生法学的特点1、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2、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4、与许多学科有交叉;5、新兴学科,体系复杂,内容浩繁。

二、卫生法体系1、调整对象广泛一一科技社会、生命社会、生命科技法律关系主体广泛一一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律责任多元一一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社会关系多层次3、单行法涉及领域三、卫生法学学习方法1、知识的储备2、比较与借鉴3、理论联系实际第一章卫生法学基础第一节卫生法概述一、卫生法的概念health law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一)卫生对法律的影响1、对法律意识(思想)的影响2、对立法的影响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二)法律对卫生的影响1、法对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2、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的控制和防范作用。

4、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作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

二、卫生法的发展(一)国外卫生法发展1、古代社会古埃及(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印度(公元前2000年)《摩奴法典》古巴比伦(公元区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阿基拉法》《克尼利阿法》完备的法律制度、首次行医许可卫生成文法规出现:法国(3世纪)《医师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威尼斯(14世纪)《检疫法》;佛罗伦萨(15世纪)系统药典。

19世纪以后,专门性的医事法律不断出台。

2、近现代社会卫生法发展(1)文艺复兴与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卫生检查制度;其影响持续了300 年之久。

美国《都会保健法案》、《纯净食物与药物法》、《联邦麻醉剂法令》(2)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规定公民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法;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老人保健法、福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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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服务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活动中,提供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单位和 个人与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特征: 1、必定有一方是取得特殊许可的组织或个人; 2、法律地位平等; 3、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Substance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Objec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论述题 (一)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二)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再见
法 律 事 实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自然事件
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
法律事实,一是法律关系主体以其主观意愿表现 出来的行为,即法律行为;二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主
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即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
概念:
法律行为是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
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
1、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Subjec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 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机关 • 企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公民
•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B. 企事业单位 C. 社会团体 D. 公民
2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 A. 卫生权利 B. 行为 C. 卫生义务 D. 智力成果 3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 生命健康利益 B. 行为 C. 物 D. 智力成果 4 .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B.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C.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D. 卫生法律部门 5 .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卫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 B. 卫生法律关系时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 C. 卫生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无实质区别 D.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 6 .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 ) A. 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B. 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C. 广义的卫生法 D. 狭义的卫生法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 行为
• 物
• 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第三节 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2.变更——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发生了变化。
3.消灭——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4.条件
(1)法律规范——前提 (2)法律事实——根据

按卫生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

按卫生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分:
组织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机关在依法进行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与 被管理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特征: 1、必定有一方是卫生行政主体; 2、非对等性; 3、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
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
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Features)
是由卫生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是卫生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
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主体具sification)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教学要求
掌握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 熟悉卫生法律关系的分类。 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概述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
• 合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符合卫生法 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 违法行为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
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法律事件
• 一类是自然事件 • 另一类是社会事件
1 .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 ) A. 思想社会关系 B. 物质社会关系 C. 政治关系 D. 道 德关系 2 .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 为( ) A. 法律事实 B. 法律事件 C. 法律行为 D. 法律实践 3 .我国卫生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除了:( ) A. 宪法 B. 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C. 技术性法规 D. 政府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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