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学整理

卫生法学整理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1、卫生法概念: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以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1、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由卫生法律事实引起的,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卫生权利义务关系.3、卫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一是卫生法律规范,一是卫生法律事实.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般模式卫生法律事实是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卫生法律行为是卫生主体所实施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是主要的卫生法律事实。
4、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主体:指参与卫生活动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1。
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3。
社会团体;4。
公民和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中卫生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将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主要的形态: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物;智力成果。
内容: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卫生活动时所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第三章卫生法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1)概念:是指有卫生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卫生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卫生法实施的概念:是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律监督、卫生守法3、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卫生法律主体基于卫生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违反卫生法律规范承担的法律后果。
4、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的概念(1)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包括卫生行政处分和卫生行政处罚。
哈尔滨医科大卫生法题库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 A )A.思想社会关系B.物质社会关系C.政治关系D.道德关系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A )A.法律事实B.法律事件C.法律行为D.法律实践3.传染病的流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B )A.法律权利B.法律事件C. 法律行为D.法律义务4.医疗保健服务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B )A.生命健康利益B.行为C.物D.智力成果5.学术论文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D )A.生命健康利益B.行为C.物D.智力成果6.药品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C )A.生命健康利益B.行为C.物D.智力成果二、多项选择题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A.国家卫生行政机关B.企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公民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A.卫生权利B.行为C.卫生义务D.智力成果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A.生命健康利益B.行为C.物D.智力成果4.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B.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C.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D. 卫生法律部门5.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 卫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B. 卫生法律关系时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C. 卫生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无实质区别D.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6.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A.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B.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C.广义的卫生法D.狭义的卫生法三、名词解释1.卫生法2.卫生法律关系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5.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6.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法律事实8.法律事件9.法律行为10.合法行为11.违法行为12.患者自主原则13.公平原则14.生命健康利益15.行为16.物17.智力成果18.卫生权利19.卫生义务20.保障社会健康原则四、简答题(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五、论述题(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A2. A3. B4. B5. D6. C二、多项选择题1. ABCD2. AC3.ABCD4. ABC5.AB6.AB三、名词解释1.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什么是卫生法律关系

问题1:什么就是卫生法学?解答: 卫生法学就是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⑴从法学角度理解,它属于应用法学,就是以研究调整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规范医学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的原则与规律为内容的应用法学;所以,卫生法从法律部门上瞧,就就是隶属于行政法律部门的,用以调整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规范医学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⑵从医学角度理解,它属于理论医学范畴。
就是指导医学活动以符合人类健康与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理论前提。
其中人类健康方面以规范医学实践活动为主体,人类社会的发展方面以规范医学实验与医学研究为主要内容。
问题2:卫生法学的特征就是什么?解答:卫生法学的特征表现为:a.时代性;b.研究对象的经验性;c.强制性;d.前瞻性;e.保护内容的综合性;f.实践性。
问题4: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什么?解答: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1.卫生法的本质----卫生行政法律制度的规范作用与限制作用;2.卫生法的实践----即卫生法制活动,包括法的制定、适用、遵守与法律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3.卫生法学理论----观念、学说与原理。
问题7: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解答:卫生法就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a.卫生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就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执法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卫生行政关系产生于行政执法活动。
b.卫生法就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总与。
由于卫生法调整内容的综合性,在我国根据社会生活的不同侧面,制定了各不相同的卫生法律规范。
问题8:卫生法的特征就是什么?解答:卫生法的特征就是:1.行政主导性a.从卫生法所属法律部门来讲,卫生法应当以行政基本法律为其指导与基础;b.从卫生法的实施来讲,卫生法的实施不可能,也无法离开行政权。
行政权就是它的手段与保障。
所以就是行政法律规范为主体的法律规范,行政执法就是其实施的主要手段。
2.医学经验性,卫生法就是医学科学发展在一定阶段就是经验总结,它对医学的调整离不开医学科学目前的经验性阶段;3.一定强制性,就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执行性,它的执行同它法律规范一样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4.人类性a、必须符合“人的类本质”;b.必须尊重医学作为人类共有财富的共有性特点;c.必须符合目前卫生法学趋同性的特点。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执法讲义——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婚姻关系、友谊关系、家庭关系、宗教关系等等。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是指人们在法律的规定和调整下所形成的一种以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权力—义务关系。
历史唯物论将社会关系划分为物质社会关系与思想社会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
法律关系具有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我国卫生法所规定(确认)或调整的,在卫生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所结成的以权利—义务、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同样具有三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第一,行政主体。
包括最高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即国家卫生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
国家是特殊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卫生行政相对方。
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外国企业或组织),非法人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卫生行政主体卫生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卫生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卫生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最高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即国家卫生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
国家是特殊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卫生行政相对方卫生行政相对方,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接受卫生行政主体的管理并依法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相对于卫生行政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卫生法律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一)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卫生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一般称为当事人。
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可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其中,卫生权利指由卫生法律规定的,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卫生义务指依照卫生法律的规定,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
它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公民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
生命健康是每一个公民生存的客观基础,是公民正常生活和从事各种活动的重要前提。
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是我国卫生立法的基本目的。
因此,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卫生法律关系的最高层次的客体,也是各种卫生法律关系的共同客体。
2、行为。
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活动。
如卫生审批、申请许可等。
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形式。
3、物。
是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包括进行各种医疗服务和卫生管理活动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满足个人和社会对医疗保健的需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
4、人身。
人身是由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卫生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卫生法律关系名词解释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事项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卫生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
首先,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卫生法律的制定。
卫生法律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疾病、维护公共卫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卫生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公众的卫生需求、科学的卫生知识,以及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同时,卫生法律还需要与其他法律进行协调,确保卫生事项与其他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其次,卫生法律关系也包括卫生法律的执行。
卫生法律的执行需要依靠政府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政府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卫生政策、卫生法规,协调和监督卫生事务的管理和运行。
此外,卫生法律的执行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包括医疗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者、公众等。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卫生法律的有效执行。
再次,卫生法律关系还涉及卫生法律的监督。
卫生法律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卫生法律的执行效果和公正性。
监督机构要对卫生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卫生权益。
同时,监督机构还需要收集和分析卫生数据,了解卫生事态的发展趋势,为卫生政策的调整和卫生法律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事项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涉及卫生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多个方面,需要
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者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才能够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秩序。
卫生法律关系

法律事件
是指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 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 如人的出生、正常死亡、洪水、地 震、传染病流行等。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1、卫生法的生效 2、卫生法的失效 3、卫生法的溯及力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颁布后某一时间生效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瑞昌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免去伪造虚假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 的瑞昌市人民医院周某副院长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追缴临床 验证款400元上缴国库,对受委托进行临床研究的养血清脑颗粒 药品予以封存。
评价作用: 卫生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
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通 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 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 引人们的行为的效果。
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 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 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 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 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
▪ 实践证明,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康目标的 实现,归根到底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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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这 国0是 传0指 统6年在医1对学0疾和月病西7的 方日诊 医,疗 学中护 的南理 关大中 系学,。教要授正确张处功理耀中 ▪ 在要认互真联学网习上现发代起医了学取,努消力中发医展的和征提集高签现名代医活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 既包括我国公 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 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 情况。
卫生法的溯及力
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 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医学]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
![[医学]第二章 卫生法律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2413af91960590c69ec3766f.png)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管理关系 卫生服务关系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 国际卫生关系
《食品卫生标准》对食品中有害物质最高容 许含量作了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是最基础的水 卫生标准,对23项指标(包括水的感官性状、 化学和细菌学指标)作了规定,以全面满足 对健康和其他方面的卫生要求。
强制作用
卫生法以物质暴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 法律秩序的作用。
大 学 生 在 宣 传 食 品 卫 生 法
教育作用:卫生法通过本身的存在以 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 们实施正当行为的作用。
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 的领导
瑞昌市卫生局研究决定,免去伪造虚假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 的瑞昌市人民医院周某副院长职务,并给予警告处分,追缴临床 验证款400元上缴国库,对受委托进行临床研究的养血清脑颗粒 药品予以封存。
评价作用:
卫生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 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通过这种评价, 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
而达到指引人们的行为的效果。
广东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是一种治疗因慢性脑 供血不足引起头晕头痛等症状的冲剂。2005年初,瑞昌市人民医 院受委托对该药进行临床研究。医院副院长周某,临床验证课题 没有完成便在该药的临床验证小结上签名,并盖了医院公章,据 调查,该医院提供的6份临床观察病历均无原始检验报告单和中 医辨证等,为不规范病历。为此,瑞昌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养血 清脑颗粒治疗偏头痛的临床验证小结”及验证病历属虚假伪造的 医学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章 卫生法律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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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摘要】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卫生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此,可以将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分为平等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不平等性的行政法律关系。
应该说,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但决不仅限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并且,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也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平等性也不能全面、准确涵盖各个层面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因而,上述观点有失全面,需要作进一步的探析。
首先,一个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水平直接涉及到该国公民生存权落实的程度,而公民的生存权则属于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低限度的宪法权利,是人权的逻辑起点。
当一个公民因病致穷或因病致死,便失去了生存权,也就休谈其他权利了。
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宪法规定了公民获得包括医疗保障在内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必然包含宪法法律关系。
实际上,保障生存权是生命伦理最基本的要求,而法律是伦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法律关系是伦理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人类凭借理性的力量构建起宪政制度,正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来保障包括人的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
另外,在医疗卫生活中,如果触犯了刑律,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医疗事故罪等),因而,医疗卫生法律关系也包含刑事法律关系。
综上,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
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是根本,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与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是补充。
一、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卫生服务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这种关系表现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强调各方的平等、意思自治、等价有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往往处于行政法的监督之下。
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都不能完全体现其意思自治,因而,这种关系是不完全平等的关系。
其一,卫生服务提供方不能随意地拒收患者,不能完全体现意思自治。
因为,从道义上说,“救死扶伤,发挥人道主义精神”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天职。
每个人都会有患病的可能,为了维护整个人类的共同利益,有关法律及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必须对此作出规定(见《执行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其二,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科技性,使得双方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服务接受方很难完全做得意思自治;其三,由于医疗卫生服务的高风险性,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意外,很难达到服务接受方理想中的服务质量,这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
因此,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不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卫生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卫生
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4类:
1、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在行使卫生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行政关系的基干。
卫生行政主体实施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几乎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其一,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关系。
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标准、准人、许可;药品、食品、血液制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器材、生物材料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其标准和准入、许可的管理监督等。
其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主要是指对执业医师、护士、药师及药剂师、卫生监督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准入、资源配置和管理、合法权益的保护。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其二,卫生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医疗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医疗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因监督主体不同,其关系内容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卫生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并且主要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备案审查);另外,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罢免方式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监督。
法院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和公务员发生关系,它主要通过追究纪律责任(行政处分)的方式,对公务员遵守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医疗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具有以下这些特点:其一,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其二,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其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医疗卫生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这里的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法院,其中前两类属于行政救济,是内部救济;后一类是司法救济,是外部救济。
行政救济关系同样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关系,这种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有时是重合的。
行政救济关系的特点是:其一,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其二,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其三,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4、医疗卫生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等等。
内部行政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为了保证卫生行政主体外部管理的有效实施。
在整个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架构中,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强调卫生行政权的优先效力,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医疗卫生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则强调卫生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卫生行政主体的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在医疗卫生行政救济关系中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重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医疗卫生内部行政关系则通过确定卫生行政系统内部的程序,以保证其外部管理的有效实施。
由此实现了整个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因而,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不平等的关系,亦如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并非完全平等的关系。
最后,通过对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医疗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多层面的、纵横交错、内外交叉的法律关系。
其中医疗卫生宪法法律关系表现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现代国家应当构建起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医疗保障体系,从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医疗卫生民事法律关系表现为卫生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的关系,但鉴于卫生行业的特点,这又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有监督与被监督,以及救济等关系;医疗卫生刑事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医疗卫生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制裁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是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