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鄂人社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8〕6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便民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提升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质量,现就规范全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对象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行政许可范围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职业中介活动: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2.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3.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5.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6.开展网络招聘;7.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8.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行政许可的业务项目。
(三)申请条件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1.《湖北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2.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证复印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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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34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的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正在全省稳步推进。
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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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2月8日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
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冀人字社〔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类企业:为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推进全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启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全力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整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8)373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号)的要求,从2019年开始,金面停止使用原向企亚收取覆务费用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惠系统,全省全面启用厅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的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企业提供服务,实现企业两上申振全覆盖、省市县(区)互联互通和就业失业、社会保险登记三项业务为“一个入口”。
二、工作要求(一)增强认识。
统一使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与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三项业务“一个入口”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行等情况的动态管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二)加强培训。
为确保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按时顺利使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于2019年5月20日前,要分别组织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业务培训,培训前20日与省厅联系,便于安排软件公司培训师和印制培训手册,确保2019年6月1日,全部使用新的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减少企业负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冀人社字[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省厅制订印发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并确定保定、承德市和22个县(市)为联系单位,促进了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开展。
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工作进展缓慢,劳动关系监管体系不明确,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尤其是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软件覆盖范围窄。
为了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动态监管机制,现就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监管职能、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是涉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乃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项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拟订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规范、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是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劳动关系处(科)具体负责,切实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注意纠正管劳动关系不管劳动合同、管劳动合同不管用工备案工作等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等问题,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要研究解决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涉及的人员力量和管理系统软件建设等实际问题,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建立和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我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立以来,对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服”和“只跑一次”等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为民服务,更好地助力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对现有劳动用工备案有关事宜作出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劳动用工备案管理服务体制根据省政府“放管服”和“只跑一次”改革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劳动用工管理服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关于印发〈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242号)规定的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调整为“属地管理”,省人社厅不再受理并经办中省直各类用人单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具体业务经办权限下放各地。
二、调整劳动用工备案与有关业务的工作衔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和2018年大督查要求,进一步简化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与有关业务的衔接和联动方式,提高服务效率,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劳动用工备案作以下调整:一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薪字〔2007〕539号)规定的用人单位申办劳动保障有关业务时,需提交经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材料,不再作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社保和医保参保、减员、接续、转移等项业务以及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大人社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0]7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决定全面开展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大连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上登记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用工信息。
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或终止等情况。
二、集中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的时间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在20lO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集中完成本单位所有职工的劳动用工信息备案登记工作。
4月1日以后,需对新招用工的职工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010年4月1日开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将全部以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为依据。
三、工作要求(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工作,安排业务能力好、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二)在使用网上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的过程中,广大经办人员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为推进这项工作开展,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10年1月中下旬对全市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操作培训。
培训时间等事宜另行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闽劳社文[2007]227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27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福建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促进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必要措施。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利于明晰劳动关系、夯实企业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改善就业环境、促进社会保险、减少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企业与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在全省建立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为主要内容,涵盖企业全部用工活动的省、市、县三级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职工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劳动用工备案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到登记注册地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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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桂劳社发[2007]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开展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工作范围及对象
本县境内的各类企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上述用人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或二层机构,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或在民政、编制、司法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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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行为,实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签订均达95%以上。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劳动用工备案
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深入到各有关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一起,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全部进行登记,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模板》。
进一步搞好劳动合同签订。
要求各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进行编号,装订成册,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留存。
做好劳动用工备案。
由各有关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劳动用工备案网上登记。
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将单位用工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
以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人员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及变更情况随时将信息上传,保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的长期性、连续性。
(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
2012年5月30日前,各用人单位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以下材料(请在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1、用人单位的有效的合法证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2011年12月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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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年12月份一个部门(或车间)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7、其他能够说明相关情况的相关材料。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参加书面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请在限期内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延期办理申请。
请各有关用人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我局做好此项工作。
不按要求开展劳动用工备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参加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情况严重的,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模板》
2、《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登记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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