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章法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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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學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学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整理笔记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第四版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专业资料.整理分享.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自然法学派: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振兴——20世纪5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等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一度非常昌盛。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法理学2

法理学2
•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 限的;
•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法的滞后性。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
(1)作用对象不同(人的行为、 社会关系)
(2)手段(规范作用)与目的 (社会作用)的不同
4、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 测、教育、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
3、效力范围
• (1)对人 • 属人、属地、保护、 • 我国:属地为主,兼采属人与保护。 • (2)对事 • (3)空间 主权范围,驻外使馆、
在外船舶及飞机。
• (4)时间
• 生效:(1)公布之日;(2)该法律规定;
(3)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生效(4) 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 失效:(1)明示(2)默示
B.个案平衡原则往往只是在特定的案件 中适用
C.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 利益,可以考虑不承认公司的法人地位, 这里适用了比例原则来解决价值冲突
D.虽然秩序是其他法价值的基础,必 须受到自由和正义的制约,但法律所确定 的秩序归根结底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例题·不定项】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体现了
法律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中的个案平衡原则?( )
A.与利益和效率相比,自由是优先的价值
B.在某一民事案件中,法官在考虑各方当事
人利益的基础上,找到了最佳的解决方案
C.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
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小限
制”
D.某地发生骚乱,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国
家采取了暂停互联网的措施
内容 功能
强行性 程度 确定性 程度
类别
授权性 义务性 权义复合性 调整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

第二章_法的概念

第二章_法的概念

第⼆章_法的概念第⼆章法的概念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法律词义(⼀)法律概念的演变1、春秋战国时期:法与律分开,含义不同法:等于刑,有公开、裁判的含义律:⼀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包括成⽂的不成⽂的习惯)2、战国后期:法与律同义3、秦汉时开始:法与律合⽤为“法律”。

(⼆)法律的词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1、⼴义的法律:宪法、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和规章2、狭义的法律:全国⼈⼤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和现象P311、法的本质:2、法的现象:3、法的本质和现象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阶级对⽴社会的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5、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活条件决定的---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三)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全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社会契约---超阶级论P12第⼆节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节⼈的⾏为及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般性(普遍性)1、规范性2、⼀般性(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和权⼒的社会规范:法的内容---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可诉性第三节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三要素):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条⽂)、法律概念▲2、法律要素的特征P42⼀、法律规则:采取⼀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为规范。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但也有⼈说: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条⽂1、法律条⽂是法律规则的载体,没有条⽂即没有法律规则。

法理学-第二章-法的运行

法理学-第二章-法的运行

法理学第二章法的运行第一节立法一、立法的定义1.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2.立法具有以下特点:(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整;(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二、立法体制1.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的划分。

2.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3.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

3.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三、立法原则1.确立立法原则时要考虑这样一些关系:(1)需要与可能:立法的阶段性,立法的具体条件的配套;(2)历史、现实与未来:立法的超前问题、立法的继承问题;(3)客观与主观:人的能力问题,客观认识把握与与主观表达;(4)整体与部分:各个利益集团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统一性、和谐性;(5)专家与社会:专家意见与社会要求;(6)本国与全球化。

2.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3.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6、划分特别法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7、国内法与国际法有何不同?
授课题目:
第六章法的效力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5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法的效力的产生条件,掌握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以及法的时间、空间、对人及对事的效力,掌握法的效力层次的概念、确定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主要内容:法律效力、法的溯及力、法的效力层次。
教学方法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法律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最终决定因素
三、经济以外因素的影响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概念?
2、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3、法的特征有哪些?应如何理解?
授课题目:
第三章法的作用与价值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2次课
教学方法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第三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第四节法的形式
第五节法的分类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什么是法的渊源?
2、什么是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3、法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主要有哪些?
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有哪些?
5、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在哪里?
3、什么是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其原因是什么?
4、什么是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功能是什么?
5、什么是法的价值中的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
第四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3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孙国华:“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 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 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 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 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 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 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 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 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
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 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 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 第一,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富 勒:法的道德性 德沃金:权利理论 佩雷尔曼:形式主义 罗尔斯:社会正义 拉 兹:法律权威 孙国华: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其中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学理。” ➢ 梁慧星认为:“所谓法理,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
有的原理。”
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3. 法之条理。 ➢ 1911年起草完毕的《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规定:“民
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 理。” 4. 法之公理,即与正义、良善、信念、公德、共同价 值等关联的公理。 ➢ 美国法学家兰德尔:法律和法学要从被认为是不言自明 的公理出发,凭演绎推理得出一系列的定理,由此来统 合整个体系。 ➢ 马克思:“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典就 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第一节法理学的性质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就是指一定阶级戒集团的思想家根据本阶级戒集团的经济利益政治立场价值取向法理主张思想传统社会理想而构建起来的相对独立完整的思想体系是本阶级本集团制定政治纲领和行为准则的理论依据

法理学第二章笔记

法理学第二章笔记

第二章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词源和词义(一)词义的演变一般地说,法往往指整个制度。

律择指具体准则尤其是刑律。

(二)广义,狭义广义指法律整体,狭义指《宪法》62、67条(三)外文(四)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法静态的法指法律规则。

动态的法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的过程。

静态是纸面上的法,动态是现实生活中的法。

二、法的现象本质,内容形式1.法的本质是对法的现象的深入分析和研究。

2.有时法的内容即法的本质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3.法的形式泛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态。

4.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影响法的内容。

5.法的渊源和分类。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

规范性、一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成文法(3)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现实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制性第二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规则(一)法的规范=法的规则(二)法的逻辑构成: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1.可以、应该、禁止。

2.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禁止性法律规则。

3.义务性规则4.法律后果:(1)肯定性:法律承认合法、有效或保护奖励。

(2)否定性:法律不承认,加以撤销或制裁。

5.假定、处理、制裁。

二、法的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事件中概括出来的。

还要注意法的概念的局限性。

法的概念具有变化性和局限性。

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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