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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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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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就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就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Employment Assoc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1. 为会员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服务;2. 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就业能力;3. 推动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搭建沟通桥梁;4. 宣传和贯彻国家就业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宜;5.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凡认同本协会宗旨,遵守本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就业信息和服务;3.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培训、讲座等活动;5.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为本协会的发展贡献力量;3.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4. 按时缴纳会费;5. 向本协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中国青基会薪酬管理制度

中国青基会薪酬管理制度

中国青基会薪酬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建立健全的薪酬管理体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组织的发展和进步,中国青年基金会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二、薪酬管理的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薪酬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水平进行确定,确保相同工作量和质量的员工能够获得公平的报酬。

(二)激励激励原则。

薪酬应当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水平挂钩,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和创新能力。

(三)绩效导向原则。

薪酬应当与员工的绩效成果直接相关,鼓励员工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表现提高绩效水平。

三、薪酬结构中国青年基金会的薪酬结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四部分。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和工作经验进行确定,具体标准由人事部门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调整。

(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确定,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

(三)奖金:公司设立多种奖金制度,如年终奖、项目奖、竞赛奖等,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

(四)福利待遇:公司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带薪年假、节日福利等,确保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

四、薪酬管理的流程薪酬管理的流程包括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评定、薪酬调整和绩效奖励四个环节。

(一)绩效计划制定:公司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明确各部门和员工的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为员工提供明确的工作方向和目标。

(二)绩效评定:公司定期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员工的绩效等级和相应的薪酬水平。

(三)薪酬调整:根据员工的绩效评定结果和市场行情,公司对员工的薪酬进行调整,确保员工的薪酬水平与其表现和贡献相匹配。

(四)绩效奖励:公司设立多种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和激励,鼓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和创新能力。

五、薪酬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公司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薪酬管理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薪酬管理的优化与调整公司不断优化和调整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的绩效水平和创新能力。

慈善基金会章程模板

慈善基金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程序,明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及监督机制等。

第二条基金会名称:[基金会全称]英文名称:[基金会英文名称]第三条基金会住所:[基金会住所地址]第四条基金会宗旨:[基金会宗旨描述,如:弘扬慈善精神,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第五条基金会业务范围:[基金会业务范围描述,如:开展扶贫济困、救助灾害、教育助医、环保公益等活动]第六条基金会为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七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

第八条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理事长:1名2. 副理事长:若干名3. 理事:若干名第九条理事会职责:1. 制定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和年度工作计划;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4. 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 决定基金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条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财务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监事长:1名2. 副监事长:若干名3. 监事:若干名第十二条监事会职责:1. 监督基金会财务状况,确保资金安全;2. 监督基金会业务活动的合规性;3. 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4. 审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捐赠款物、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社会捐赠等。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资产应当用于实现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基金会每年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章程修改与终止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金会终止前,须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国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回顾与展望(1999-2011年)-文档资料

中国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回顾与展望(1999-2011年)-文档资料

中国大学生创业政策的回顾与展望(1999-2011年)较之于绵延几十年的计划性就业模式,高举创新、创造大旗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以说是一个新事物。

值大学生创业政策运行十二周年之际,本文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有关大学生创业的一些政策措施,总结其发生、发展的历程,提出今后改革的方向,为今后大学生创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参考。

一、历史与嬗变全球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兴起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大学校园的创业活动,除了带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学界对创业及创业教育问题的关注之外,也带动了1998年清华大学发起的首届“清华大学创业计划大赛”以及以此为载体进行的、从校园走向市场的大学生创业活动。

而这些也使大学生创业逐渐上升成为一个政策问题而引起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大学生创业政策也由此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若单一从事物发展的视角来考察,其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段。

(一)1999-2002年:以高校自由探索为主,提倡大学生高科技创业为了与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的“在全国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这一宏观政策要求相呼应,也为了适应国际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教育部率先对清华大学等一些大学校园发起的大学生创业活动表明了态度,即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如1999年1月教育部制定、国务院批转发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第27条指出: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创业教育,采取措施鼓励他们自主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也提出“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1999年6月,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也要求政府给予政策、小额贴息贷款等方面的支持,扶持大学生开办企业,特别是小型科技民营企业。

与此同时,团中央、教育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联合主办了首届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2000年和2002年又分别在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举办了第二届、第三届创业计划大赛。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名称本基金会名称为XXX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性质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慈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成立。

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基金会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开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和谐。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关,由有志于慈善事业的公民组成。

理事会的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包括慈善家、企业家、专业人士等。

2.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本章程、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等。

3. 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换届办法,以及理事会的日常运行管理等事宜,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理事长1. 落实本基金会的决策和事务管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

2.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和批准基金会的重要文件、协助组织和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六条:秘书处1. 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管理等事务。

2. 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

第三章:基金会活动第七条:基金会活动范围基金会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贫困帮扶:开展贫困地区的资助和援助工作,改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

2. 教育支持:资助和援助优秀学生、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提高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利用。

3. 环境保护: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项目。

4. 文化传承:资助和扶持文化艺术事业,保护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

5. 社会福利:为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和关爱,改善其生活状况。

第八条:项目筛选和管理1.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进行筛选和申请评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公益性。

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和管理各项慈善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和监督。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和住所)本基金会名称为“[基金会名称]”,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

本基金会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条(性质)本基金会属于[公募/非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宗旨描述,如“致力于支持教育、环保和公益事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原始基金数额)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来源于[资金来源描述,如“社会各界捐赠”]。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列举主要业务范围,如“资助教育项目、环保活动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六条(理事会)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七条(理事)理事的资格:[详细列出理事的资格要求]。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详细列出理事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第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详细列出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召开:[详细列出会议召开的规定]。

第三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财产来源)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列举财产来源]。

第十一条(财产使用)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明确财产使用的主要方向和限制]。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三条(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十四条(终止程序)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列出终止情形]。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剩余财产处理)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中国青年创业发展报告(2020)

中国青年创业发展报告(2020)

中国青年创业发展报告(2020)□ 熊 柴 任泽平 裴 桓 王松山摘 要:青年是创新创业的生力军。

本文基于全国4588份调查问卷,从基础特征、创业动机、资金来源、工作状态、面临困难五个维度刻画青年创业群体画像,并从创业环境、企业家精神、创业结果三方面构建中国青年创业发展指标体系,进而进行全国和城市层面的评估。

研究发现,2015—2019年中国青年创业发展指数由100升至145.1,一线城市、发达省会城市及东部发达地级市的创业发展指数排名明显居前。

关键词:青年创业;群体画像;指标体系;总体评估;政策建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

”青年是创新创业的生力军。

在当今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正处于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进一步促进青年创业发展,推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与恒大研究院于2019年开始联合开展青年创业专题研究。

在梳理当前中国整体创业现状基础上,课题组基于2020年1月组织的问卷调查,从基础条件、创业动机、资金来源、工作状态、面临困难五个维度绘制中国青年创业群体画像,从创业环境、创业精神、创业结果三方面构建中国青年创业发展指标体系,进而定量评估全国和城市发展情况,最后就进一步促进青年创业发展提出建议。

一、背景:中国创业发展现状从国际看,中国创业水平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根据全球创业发展研究所《全球创业指数报告2019》 [1],中国在全球137个主要经济体中排名34位;根据全球创业观察组织《全球创业观察报告2019/2020》[2],中国的创业意向、商业法律基础环境在50个经济体中分别排名22、18位。

根据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界定,青年为14~35周岁。

考虑到当前专门统计青年创业的宏观数据缺乏,且青年本身就是创业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以中国创业的整体情况反映中国青年创业的基本情况,当然这也可视为青年创业的背景。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

基金会章程范本基金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促进社会进步,依法设立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非营利组织法人,全称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以促进社会公益为己任。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是理事会,名誉理事是负责基金会承诺的工作,并在必要时为基金会提供联系、协调和帮助的资深人员。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财产源泉包括:捐赠、遗产、投资收益等。

第五条、本基金会遵循“自愿捐赠、服务社会、公正透明”的理念,贯彻“合理使用、合规经营、稳健投资、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基金会的目的和任务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推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使命和责任。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一)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二)推进科技创新和进步,以及技术开发的资金支持;(三)倡导并推广环保、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公益事业;(四)组织社会志愿者的活动,提升社会志愿者的能力和水平;(五)进行公益项目之间的合作,共同推进国家优先发展的领域等。

第八条、本基金会的具体项目以及业务范围,应当在法规和本章程的范围之内,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九条、本基金会不得利用资助公益事业和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名义谋取商业利益或者滥用资金。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财务和管理手段,对基金会的受助者、捐款结算进行核查,便于责任追究和事业推进,做到用人不煽、用财不腐。

第三章:基金会的组织架构第十条、本基金会的管理机构为理事会,承担基金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决策等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十一条、会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指示实施和监督基金会的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基金会各部门。

理事按照选举产生,在理事会的决定下批准基金会的各项事宜,并对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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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Foundation for Youth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缩写:CFYEE。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资金扶持、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4000.00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和企业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业务范围:(一)关注、支持、资助、开发、推广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示范性项目;(二)推动开展青年创业就业的研究和交流,营造有利于青年创业就业的社会氛围;(三)与海内外关注青年创业就业的政府、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人开展合作;(四)支持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各类服务和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青年成长发展,热心公益事业;(三)具有较高的公共责任意识,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具有推动、支持本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热心支持本基金会工作;(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经理事会授权组织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至3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主持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或拨款;(四)其他合法收入;(五)投资收益。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须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公益资助;(二)管理费用;(三)筹资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实施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实施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时,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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