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15•【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有关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实施了“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
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项目。
以下简称“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确定建设项目,制定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和评审验收等,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承担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河南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申报、评审、扶持、验收和评价等工作机制,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指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共同设立,以我省县域内县级二级乙等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具有一定医学技术水平或具有一定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适宜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提升我省县域县级二级医院(乙等及以上)综合救治能力为目标,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的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及省以下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有关县级医院开展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扶先助强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淘汰退出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鼓励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我省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论证、设立、安排、使用和管理等重大决策。
领导小组组长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有关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专科建设是创立医院品牌,增强医院竞争实力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医院业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出成果、出人才、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快我院重点专科建设步伐,加强学科管理,根据我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省、州、县重点专科建设要求特制定《丘北县人民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医院成立“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工作。
具体办事机构为医务科.医务科在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重点专科建设进行具体管理并做好专科评审迎检工作。
各专科成立以科主任为核心的专科建设小组,由科主任具体负责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负责接受医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二章指导明思想和目标第三条重点专科建设指导思想。
适应医院卫生体制改革和医院市场的需要,更好地把握医院医疗服务的技术水平和发展方向,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动态管理.通过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带动医院整体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要。
第四条重点专科建设目标。
通过对重点专科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使专科建设管理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形成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格局,使我院重点专科整体技术水平进入全州、乃至全全省县级医院的先进行列,一般专科达到本州内县级重点专科水平。
专科建设远期目标,通过十年建设使1个专科达到全省县级医院重点专科标准,2一3个专科达到州级重点专科标准。
专科建设近期目标通过3年建设使1—2个专科达到州内县级医院重点专科标准,2-3个以上重点专业项目达到州级重点专业项目标准.第三章重点专科设置条件第五条根据医疗市场需求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医院医疗业务发展计划的重点专科设置规划.第六条重点专科名称以部颁诊疗科目为标准。
第七条以省、市及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作为评估重点专科的条件和依据。
第八条在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内,根据专科发展水平和评审得分择优设置。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0525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和重点专科培育项目的管理。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项目根据专科临床服务能力和辐射能力,分为国家中医医疗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重点专科四个层次进行建设。
第三条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以中医临床诊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提高重大疑难疾病诊疗水平为重点,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科室管理水平为主要任务,推动专科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机制。
第六条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自单位自筹资金。
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负责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组织制定专科建设规划和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中期评估、评审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下设重点专科项目办公室,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和中华中医药学会共同组建,承担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技术性、日常事务性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按要求遴选、推荐项目候选单位,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对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各项工作予以支持。
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医院负责专科建设与管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医院应成立重点专科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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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着力打造我院的品牌和优势,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参照《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等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省市级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专科,是指在临床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整体实力较为明显,在本专科领域有所突破和创新,在省内同行领域中具有突出优势,经建设后有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为我院品牌的专科。
第四条重点专科建设方针:以功能为目的实现相关专业的最优组合;以科技为先导促进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以人才为基础增强发展后劲;以信息为保障提高质量和效率;以评估为手段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院各专科积极申报重点专科。
第五条重点专科管理将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申报程序第六条专科设置与条件:1、专科名称以部颁诊疗科目为标准。
2、建设标准:以《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及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作为评估重点专科的条件和依据。
3、在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内,根据专科发展水平和评审得分,择优设置。
4、省级标准中未涵盖的专业,应比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创建。
第七条院级重点专科的确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办法,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讨论,择优定点。
第八条对符合省、市重点专科条件的,按下列程序申报:1、各专科可根据有关标准(《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查评估。
2、各专科根据评估情况,分类填表申报,并按规定填写《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
3、医院根据各专科申报情况,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院内评审。
广东省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广东省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广东省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已成为提升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的重要手段。
广东省作为我国医疗大省,一直在积极推进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动广东省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的发展,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二、项目内容与实施步骤1、项目内容本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学科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提升专科团队整体素质;(2)临床技术提升:引进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医疗技术,提高专科诊疗水平;(3)科研能力建设:开展临床科研项目,推动成果转化;(4)医疗服务优化:提高患者满意度,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2、实施步骤(1)项目启动阶段:成立项目组,明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2)调研与分析阶段:对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找出优势与不足,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3)方案制定阶段:根据调研结果,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人,制定时间节点;(4)方案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逐项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5)项目验收阶段:根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3、具体措施(1)学科队伍建设方面:通过招聘、培养和引进人才,提升专科团队整体素质,建立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队伍;(2)临床技术提升方面:引进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医疗技术,推广新技术和新疗法,提高专科诊疗水平;(3)科研能力建设方面:设立科研基金,支持专科团队开展临床科研项目,推动成果转化;(4)医疗服务优化方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三、项目预算与资源安排1、项目预算根据本项目内容和实施步骤,经过详细预算分析,本项目总预算为XXX万元。
具体预算安排如下:(1)人才引进和培养费用:XXX万元;(2)医疗设备购置费用:XXX万元;(3)科研经费:XXX万元;(4)医疗服务优化费用:XXX万元;(5)项目管理费用:XXX万元。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设立,以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设立本省(区、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
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部(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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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 (2)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3)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5)
第五章考核与验收 (7)
第六章监督检查 (7)
第七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提高诊疗服务能力,根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强我区对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提高我区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
第三条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综合评估、择优遴选的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和项目单位配套,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按《XX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
第五条成立XX壮族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财政厅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自治区财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
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评估标准,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
第七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各地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的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进行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对项目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第八条自治区以健康需求为导向,根据专业区域布局及医疗需求的原则对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进行规划设置,以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地医疗卫生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实际,做好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规划。
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在医院为项目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获得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科室(以下简称项目科室)成立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
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保障。
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具体建设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九条办公室根据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工作安排,启动年度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
各医院根据项目年度工作安排,申报相应的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十条申报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三级医院,有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专科建设所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二)医院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四)申报专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或者为其他临床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临床技术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有稳定、结构合理的专科技术人员梯队。
第十一条申报医院应当对所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写《XX壮族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
《申报书》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订。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医院直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报,其他医院(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由所在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