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政策解读(2018)
2018-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推荐word版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81条就是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
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5•【文号】国药监药管〔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健康福祉,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保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中标药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各地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全力配合医改大局,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以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为抓手,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要加大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特别是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数据真实可靠情况,严格落实原辅料质量控制,严控源头质量风险情况,严格按照批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情况,涉及委托生产的,落实委托生产质量管理情况。
要对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告的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建立台账,对通过日常监管发现应整改项目要逐项整改、逐一销账,确保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质量安全。
要督促企业落实产品供应保障责任,严格执行药品停产报告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做好产能预估和各地投标工作。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2《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药品标准是衡量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标尺。
近年来,随着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标准的管理工作,制定最严谨的药品标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国家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既充分体现了《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标准管理的精神和原则,又体现了药品及其标准管理的特殊性。
此外,本《办法》还深入分析了国内外药品标准管理的差异,对国外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学习借鉴。
当前制定和发布本《办法》对于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实现药品监管中国式现代化意义重大。
二、本《办法》适用的药品标准包括哪些?本《办法》所称药品标准,是指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性,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评估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是否达到药用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均一稳定的技术要求。
本《办法》对标准管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适用本《办法》,并对三类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要求和关系进行了明确,有助于规范药品标准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本《办法》还对化学原料药、医疗机构制剂、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等的标准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
中药标准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中药标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化学原料药的标准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相关规定要求。
《中国药典》中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按照本《办法》中国家药品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药用辅料、药包材标准的执行,应当符合关联审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药品标准体系构成及标准间的关系是怎样的?本《办法》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我国药品标准体系的构成,以及不同标准的定位和关系。
2018年《药学专业知识一》试题含答案(十五)

B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的疫苗
C公民应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接种疫苗
【答案】B
【解析】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A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
B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C药品群体不良反应
D严重不良反应
【答案】B
【解析】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根据《处方管理法》,下列关于处方限量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按劣药论处的是
A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B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C药品甲用药品乙的名称进行销售
D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答案】B
【解析】
药品成分的贪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故B正确。A、D属于按照假药论处的情形,C药品甲用药品乙的名称进行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为假药。
罚款属于
A警告
B罚款
C记大过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
【解析】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指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其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018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析-文档资料

机构资质1.《印鉴卡》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3
机构资质1.《印鉴卡》
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 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1985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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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目的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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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概念 • 国内外管制 • 法规体系 • 管理机构 • 机构许可 • 人员资质 • 环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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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质1.《印鉴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 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 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
实行特殊管理 的麻醉药品是指麻 醉性镇痛药,它具 有药物依赖性,所 以我们说要实行特 殊管理的麻醉药品 都是有依赖性的药 物。
麻醉药(或说麻醉剂)
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 麻醉剂,包括全身麻 醉和局部麻醉药,虽 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 不产生依赖性。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
• 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 身体或精神依赖性 • 社会问题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培训

三、药品管理法主要修改内容
• (二)药品定义与分类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 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 药和生物制品等。
二、新《药品管理法》的亮点
• (二):严管
• 第四,提出惩罚性赔偿原则。因药品质量问题 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 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 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 ,可以依法追偿。
二、新《药品管理法》的亮点
• (二):严管
• 第一,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 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 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等。
二、新《药品管理法》的亮点
• (二):严管
• 第二,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 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 ,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 万元人民币的按十万元人民币计算。 • 第三,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企 业和个人。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解读
质管部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药品管理法修订的背景 二、药品管理法修订的亮点 三、药品管理法主要修改内容 四、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解读
• 法律的修改有“修正”和“修订”两种形式
• 修正:是对法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一般较少。 法律修改决定单独公布,独立于原法律而生效。 • 修订:是对法律的全面修改,通常适用于需要改变原法律 重要内容、章节结构的大修改,是在修改决定这种形式无法 容纳的情况下而采用的一种修改形式。
新版《药品管理法》培训试卷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培训考核试卷姓名考核日期年月日分数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25分)1.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实施时间?A.2018年9月1日B.2018年10月1日C.2019年12月1日D.2020年1月1日2.违反本法规定:A.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D.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处分3.新法提高了财产罚幅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A.一百五十万元B.一百万C.五十万D.十万4.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现在的A.二倍到五倍B.十五倍到三十倍C.一倍到三倍D.十倍到二十倍5.增加了自由罚手段:A.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药监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B.对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编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证件等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日至十五日的拘留。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75分)1.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A.中药B.化学药C.生物制品D.兽药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A.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B.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C.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D.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3.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A.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B.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C.变质的药品D.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A.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B.被污染的药品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D.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E.超过有效期的药品F.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G.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5.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A.责令关闭B.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C.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D.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6.生产、销售假药的A.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B.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C.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D.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7.加大了资格罚力度:A.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B.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8.生产、销售劣药的A.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B.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C.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D.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9.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A.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B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10.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年03月31日发布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药品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2015年以来,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件)、《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等重要文件,部署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关联审评审批、优先审评审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
2019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疫苗管理法》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12月1日起施行。
两部法律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建立药物临床试验默示许可、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上市后变更分类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要求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现行《办法》颁布于2007年,在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以及规范药品注册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适应新制修订法律、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科学进步和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思路是什么?这次修订《办法》,坚持贯彻新制修订法律要求,吸纳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围绕明确药品注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药品注册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和各方主要责任义务等作出规定,突出《办法》的管理属性。
考虑到药品注册管理中的具体技术要求将结合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完善,在规章中不宜作具体规定,后续将以配套文件、技术指导原则等形式发布,更好地体现药品研发的科学规律。
三、如何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这次修订《办法》,在药品监管理念方面创新,引入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系统进行设计,加强从药品研制上市、上市后管理到药品注册证书注销等各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制度:一是增加GLP机构、GCP机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强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事权,充分发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作用,保障GLP、GCP持续合规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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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政策解读(2018)
一、《药品管理法》是何时修订通过,何时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二、医疗机构如何保管药品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须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三、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有关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六、什么是劣药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七、对药品广告如何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八、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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