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急!!!!!!!!!!!!!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
【最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最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只能是试用期人员,试用期通常为一年时间,执行试用期工资待遇,只有试用期满结束经考核合格,才可以转正,任免机关下达任职定级决定。
任职定级中的“职”包含职务和职级两种,职务就是从乡科级副职、乡科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等一直到国家级正职;职级指的是从二级科员、一级科员、四级主任科员等一直到一级巡视员。
任职定级中的“级”指的是工资级别,比如本科毕业生考录公务员,转正之后会任命为一级科员,定为二十五级,也即其公务员级别工资从二十五级开始起算。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和级别工资确定,比如某一级科员工资级别为25级3档(25-3),则其职级工资为890元,级别工资为1466元,基本工资最终为890+1466=2356元。
公务员工资晋升模式为每2年晋一档位,每5年晋一次级,当然年度考核结果必须为称职以上等次才可以。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转正以后,应该定什么级别,中组部出台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作了明确规定。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1.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二级科员,定为二十七级;2.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定为二十六级;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定为二十五级;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四级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二级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理论上,新录用公务员转正之后按照上述规定任职定级。
但是实践中,新录用公务员转正之后的任职定级要看具体情况,与当年公务员报考职位的公告,以及公务员本人的学历有很大关系。
比如笔者所在单位招考的公务员,职位为一级科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精选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一份]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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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一份]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精选关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一份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五条 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转发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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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培养第五条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录用规定(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
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银办发[2008]219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9月3日银办发[2008]219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任职定级和职务升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总行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转正任职定级、职务升降工作,合理确定科级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文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文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以下公务员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级以下公务员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二章首次任职定级第四条新录用到总行机关工作的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
第五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作经历满3年的(不含试用期,下同),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任命为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工作经历满3年的,任命为主任科员,工作经历未满3年的,任命为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
云南省公务员服务年限最新详情!

云南省公务员服务年限最新详情!在云南公务员考试中,有的岗位是有最低服务年限的,很多初涉公考的考生对这个概念很陌生,完全不知道的占大多数。
那今天文都公考网就来给大家说一下云南公务员考试最低服务年限问题,准备好你们的小板凳,跟着小编往下看。
一、什么是最低服务年限?最低服务年限是指通过录用、聘用、招聘等方式参加工作,根据录用、聘用时所发布的《公告》、“职位表”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比如表述为“最低服务年限×年、必须服务×年、×年内不得调离、服务期×年以上”等),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
二、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有什么要求?1、指经过考察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岗位所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以5年为例,就是指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5年,这5年包括1年的试用期。
在这五年内,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2、《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立法目的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限制公务员辞职。
3、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
4、因此,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但是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录用。
三、公务员试用期能不能辞职?在试用期辞职,准确的说是申请取消录用资格,这个是可以的,取消录用资格后再考上公务员的,也不是绝无仅有;但是还是有些情况一定要注意!1、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有些情况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第十七条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即:(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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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
组发[2008]20号)
中组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7月16日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
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