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正文:----------------------------------------------------------------------------------------------------------------------------------------------------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3.11.15•【文号】国铁科法〔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铁科法〔2023〕29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3年11月15日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要求,为规范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拓宽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供给渠道,促进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成果广泛应用,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转化机制,服务铁路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转化,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过一定程序,制定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活动。
符合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规定的团体标准,按其规定办理。
国家铁路局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行政执法、安全分析、调查研究以及投诉举报受理等履职监管工作中,需要以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基础制定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转化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标准供给的重要形式,是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标准转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范围;(二)坚持需求导向,并紧密结合铁路科技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三)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四)转化过程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积极推动标准转化工作,鼓励铁路行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科技创新前沿领域,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积极转化为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9.0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标准的制定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包括下列内容:(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二)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三)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四)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五)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七)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以及有关分析试验方法,需要配套标准样品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有利于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实施国家战略。
第六条积极推动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
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0号令)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0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
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情况包括: (一)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
要问题等; (二)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
准的可行性; (四)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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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准立项评估(评审)要求
二、立项范围
(一)深化标准化改革任务相关项目 基于2016年形成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和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
2017年应持续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强制性国家标准:重点支持《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中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轻重缓急尽快提出相关项目的立项申 请。除此之外的其他急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在符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方案》精神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充分论证后提出。
情况; 7、涉及国内外专利及处置情况; 8、重点领域标准情况说明; 9、强制性标准的理由及主要强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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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标准编制说明要求: 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 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 差异和水平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4、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5、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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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版本:2018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更新时间:2017-11-08 09:02(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

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政策支持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验收、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
资助是指对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取得标准化成果的项目,所进行的事后无偿资助。
奖励是指对符合奖励条件,获得相关表彰或担任重要职务的项目,所进行的资金奖励。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是标准领域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安排资助奖励计划、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参加培训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六条在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在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基础申报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三章标准的起草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自治州)级地方标准,其立项、制(修)订、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三)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四)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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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管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的过程。
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由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定期评估的方式。
评估结果作为批准标准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项目类型
第四条根据标准化对象和重要程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基础通用项目和一般性项目。
第五条重大项目包括:
(一)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专项等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标准项目;
(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关键核心技术标准项目;
(三)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项目;
(四)拟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标准项目;
(五)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标准项目;
(六)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标准项目。
第六条基础通用项目包括:
(一)基础术语、图形符号、统计方法、分类编码等标准项目;
(二)通用方法、通用技术和通用管理(含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项目;
(三)跨行业跨领域使用、量大面广的基础件、原材料、设备等产品标准项目。
第七条一般性项目是指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项目。
第八条项目类型由申报单位提出,经专家评估后报国家标准委确定。
项目类型作为分配项目经费及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九条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批次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和每个项目情况。
第十条总体情况包括:
(一)所在领域标准体系现状及缺失标准情况;
(二)所在领域对口国际标准的转化情况;
(三)申报单位国家标准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完成率,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础情况;
(四)本批申报项目总数、领域及项目类型分布等情况。
第十一条每个项目情况包括:
(一)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产业化情况;
(三)该项目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同步制定为国际标准的可行性;
(四)该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情况;
(五)该项目的类型建议、理由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该项目的预期作用和效益;
(七)该项目全体委员表决情况;
(八)修订项目需说明拟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审评中心对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是否重复等进行初核。
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报单位。
符合要求的提交专家评估。
第十三条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评估会。
评估组一般不少于五名专家,设组长一名,评估会由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审评中心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
专家应熟悉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具有丰富标准化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评估会议专家从专家数据库中随机产生。
专家应全程参与评估工作,如果发现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单位按评估内容准备材料,指派人员参加评估会,介绍项目情况,回答专家评估组的质询。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无故不参加评估会,按弃权处理,项目退回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专家评估组按要求形成项目的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情况。
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审评中心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标准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