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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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

第二节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和权限第三条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2.负责组织居民委员会会议,并积极参与解决居民的问题;3.负责管理小区停车场、绿化带等公共设施;4.制定物业管理规划并执行;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节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2.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3.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4.拥有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高。

第四节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执行管理职责,保证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管理的工作和活动。

附件: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机构图、小区规划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云南物业管理条例:指云南地区关于物业管理的立法文件,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条例。

--------------第一章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节绪论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云南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地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节物业管理职责和权限第三条根据云南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1.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2.负责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3.管理小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交通秩序;4.组织开展小区文化和体育活动;5.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相关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及消费者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注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资质和服务项目等信息。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健全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与业主之间的通畅联系,及时了解业主对服务的反馈和意见,并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小区内物业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卫生,保持小区环境整洁,提高小区生活品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业主实施不正当的优惠、附加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做到故障及时处理,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意见,对各类共有设施、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防盗安全、交通安全、绿化养护等管理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修缮、加固和更新。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所交物业服务费用进行专项管理,财务报表必须是真实、合法、准确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清理小区内换新、废旧物品,防止小区内的垃圾滋生细菌,妨碍小区的卫生和美观。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安全管理,配备安全巡逻员、闭路电视、消防设施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业主对服务质量的评估意见,及时处理和落实,为改进服务和提高业主满意度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五险一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标是通过细化具体的管理事项和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和社区安全。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律资质,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设施维护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依法组成,担负着业主自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等职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以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促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设备安装和维护;小区环境绿化和美化;车辆停放管理;电梯、水、电、气的供应和维修等。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提供业主所需的各项基础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提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居民共同参与有关管理活动,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生活权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规定、费用收取情况和财务报表等信息。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工作计划和费用使用等事项。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票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产生的决策结果予以执行。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公开制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场地和公共部位的使用性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六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业主权利,但应当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组织。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以及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确需提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安宁,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履行职责,保障社区的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共同管理、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提高工作效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业主和居民的合理需求。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服务内容。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热情、高效的服务,解决居民的问题和需求。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定期开展设施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社区安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加强巡逻、监控、门禁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居民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单位建立紧密联系,及时共享安全信息,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社区的环境整洁,及时清扫垃圾,保障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居民正确投放垃圾,提倡环保意识。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物业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以及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配备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划,规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物业维修、保养工作,保障业主的基本居住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数据库,存档物业管理相关信息,方便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规定,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业主享有对自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决策。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要求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和岗位技能,通过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业主的隐私信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和抽样调查,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2024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2024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2024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物业管理的规范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实现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居住区及非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服务社区居民、鼓励居民自治、实行规范管理、维护社区安全、促进社区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或小区业委会负责,应依法合理收取物业费。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各项管理义务,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采取科学管理、信息化管理和数字化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物业管理小区应设立物业管理组织,包括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为小区业主委托管理其物业,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小区管理有序和安全。

第九条小区业委会应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处理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并执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小区的公共设施及服务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确保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住户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品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共事务咨询服务,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合理收取物业费,明确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费由物业管理组织按照合同约定和居民公约向业主收取。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公共设施维修、保险等支出。

第二十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物业费的减免和退还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不能随意扣除或乱收费。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理应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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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A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引导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及收费管理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含已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物业)、公寓区和别墅区(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代收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管理费、保证金和各种形式的押金、工本费等(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九条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我市物业服务由高到低设定为A级、B级、C级、D级,具体等级标准详见《A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具体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A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收费标准)。

第十条新建普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物业)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按照《A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范围内,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标价格即为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三)标注物业服务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样图和配置标准的书面承诺;(四)应当招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材料;(五)物业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说明等资料。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物业)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经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认,此附件对房屋买卖双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及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综合服务费用的成本构成因素为:(一)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六)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业主或使用人自办理房屋(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综合服务费。

物业出租的业主应当及时到物业企业登记备案,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综合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计收。

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以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第十六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

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

开发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十七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对五保户和实行生活低保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综合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未全部完工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低于约定收费标准的20%,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全部完工,再按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高于2.00元,业主与物业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样本;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5、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起止时间、收费依据、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停车收费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内规划配置的车位、车库及路面临时停车泊位,在规定标准内可以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A市物价局、房管局《A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蚌价管〔2009〕3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确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车辆停放服务费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收益的分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施物业服务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

第四章共用设施设备收费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照明、单元防盗门的电费和物业企业办公所用电费已列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收取。

第二十七条水泵、电梯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

水泵电费可按用水量、电梯电费可按户的原则进行分摊,公示后结算;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也可按其他方式公示后据实分摊。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设有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小区,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在供暖期结束后,应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三)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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