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请谨慎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
法医专家意见书

法医专家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本人是一名法医专家,经过对相关案件的勘验、检验、鉴定等一系列工作,现就该案件提供如下意见:首先,根据勘验现场和尸检结果分析,本案涉及一起命案,被害人死于他杀。
经过尸体解剖和病理学检查,可以确定被害人的死因是颈部被利器割断喉咙导致失血性休克。
由于刀具刺入颈部导致骨骼破裂,可以推测凶器可能是一把尖锐且具有一定压力的刀具。
其次,本案中共发现两名犯罪嫌疑人,包括被告人甲和乙。
经过与现场指纹比对,发现作案现场中有被告人甲的指纹。
此外,对被告人甲和乙进行的DNA检测结果显示,案发工具上发现的血迹与被告人甲和袭击现场其他地方的血迹均匹配,而被告人乙的DNA与案发现场的血迹没有匹配。
第三,通过对现场证据、伤口特征和死者的体貌特征等方面的综合分析,可以推断,案发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曾发生激烈的争斗。
据伤口形态学特征判断,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抗。
由于案发现场附近发现了凶犯移动过的痕迹,并未发现被害人的指纹或DNA证据,可以进一步推断凶犯在作案后有意清理痕迹。
最后,结合目击证人的证词,可以推定被告人甲与被害人有过节,并且在案发时与被害人一同出现在现场。
被害人丧失生命前的表现也与目击证人的描述相符,进一步加强了被告人甲是凶手的可疑性。
综上所述,基于勘验现场、尸体解剖、DNA比对和目击证人证词等多方面的证据,我认为被告人甲是本案的主要嫌疑人。
然而,在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前,需要进一步进行更加详细的法医检验,例如对凶器、指纹、DNA等进行深入的鉴定,以提供更准确的证据和分析。
同时,鉴定人员也需进行适当的辨识实验以确认凶器的寻找和归属。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最终的判决仍应由法庭根据所有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词作出。
特此意见。
法医专家:XXX。
董艳明故意杀人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董艳明故意杀人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来源:政法网络学堂时间:2008年8月29日8:0编辑:fwb论证日期:2008年6月29日委托单位: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论证会务:点睛政法网络学堂董艳明,男,1988年9月19日生,原系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易酒吧服务生。
2006年11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以董艳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07年8月10日以唐北检刑诉字[2007]306号起诉书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10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2007)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董艳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新军、陆荣新、刘宝林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325600.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董艳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均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07)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了上诉。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唐刑终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为此,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2008年3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以(2008)北刑重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了与2007年10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刑初字第3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相同的判决。
对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重新审判判决,董艳明及其辩护人认为,董艳明为了制止被害人高燕会的盗窃行为、保护他人合法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在高燕会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过程中伤害高燕会致死,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为此,董艳明依法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从一起判例看法院对刑事案件中“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态度

从一起判例看法院对刑事案件中“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态度审理经过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郦纪城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王式跃、何飞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吴某乘坐王某乙驾驶的汽车,途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交通银行对面的马路时,与王某甲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双方下车查看情况时,被告人吴某用手在王某甲头上打了一巴掌,致王某甲右耳挫伤,右耳震荡伤。
当晚19时56分,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报警。
接警后,城区交警中队、城东派出所先后到现场处警。
处警民警向双方了解情况后,将被告人吴某及王某甲带至城东派出所继续调查。
因被告人吴某涉嫌殴打他人,值班副所长傅某、民警吕耀阳等人要求被告人吴某到设于诸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的办案工作区配合调查,被告人吴某给其父亲打电话声称派出所欺负其,用手机逐一拍摄民警、协警的警号,并以“除非将其拷翻抬走”等言语拒绝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
随后,民警吕耀阳、协警楼宇君上前对被告人吴某进行强制传唤,被告人吴某突然挣脱民警、协警的控制,往大厅外跑去,在场警察在大厅外将被告人吴某按倒在地,并将其抬至警车附近,期间,被告人吴某用手甩打、用双脚蹬踢民警、协警,致民警吕耀阳、协警楼宇君等人手部等处受伤。
后被告人吴某被制服并带至巡特警大队。
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吕耀阳、楼宇君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程度。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妨碍执行公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吴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单位:根据贵单位的委托,我们根据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分析与研究,就您提出的问题提供如下法律意见:1. 问题的背景:根据您的委托,我们了解到,您是一家企业的法务部门负责人。
该企业在一次合作项目中与他方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并付出了大量的费用用于投入该项目的推进。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您发现了一些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目前,您希望了解该项目中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约,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2. 分析与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对方利益,或者违背了公共利益,致使合同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的行为。
在您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分析对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严重违约的标准。
在合同约定方面,我们需要仔细审查合作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对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对方应当按时提供某种资源或完成某项工作,并且对方未能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对方的违约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约。
在损害程度方面,我们需要评估对方的违约行为对于您的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果损失巨大,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那么对方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严重违约。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是否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例如,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定,导致了环境污染或者人身安全的威胁,那么对方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构成严重违约。
3. 法律意见: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在您的情况下,对方的违约行为满足以下条件,那么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约:- 对方明确违背了合同约定的重要义务;- 对方的违约行为给您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弥补;- 对方的违约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导致了环境污染或者人身安全的威胁。
请您提供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据,以便我们能够更全面、准确地对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并进一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法律论证意见书

法律论证意见书尊敬的xx律师:根据您对本案的说明,我认真分析了案件中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并在此提供我对该案的法律论证意见。
根据您的描述,本案涉及到合同纠纷。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仔细阅读的合同文本,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支付款项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
按照合同的约定,甲方应该支付乙方一定金额的款项,但是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采取一系列合法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如甲方无法履行,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阅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确实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和方式。
其次,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做出裁决。
根据中国法律,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可以把合同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以证明甲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
同时,乙方还可以要求法院判令甲方承担因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拖欠款项和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关于您提到的可能存在的异议,即甲方认为乙方没有提供合格的工作,所以拒绝支付款项。
根据我们的法律制度,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工作有异议,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提出,并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程序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甲方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项。
综上所述,根据我对本案的法律分析和论证,乙方可以依法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建议乙方可以采取上述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有望在诉讼中获得胜诉。
希望以上意见能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需要,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顺祝商祺!xx律师助手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样本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样本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您的要求,我对您提供的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和研究,并且向您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事实背景:
根据您提供的案件事实,我了解到以下情况:(简要概述案件事实)
法律问题: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针对您所关心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并陈述我的观点和理由:
法律观点:
(在此陈述法律观点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
请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和判例进行分析,并说明观点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我认为(陈述结论)。
限制说明:
请注意,以上法律意见仅基于我对您提供的案件事实和现有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构成最终法律决定或判决。
在进行法律咨询或决策时,还应考虑更多相关因素和权威法律意见。
因此,我建议您在采取行动之前请律师和专业机构继续评估这些问题,并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希望以上法律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谢谢!
此致。
(您的名字)
(您的职务)。
法律意见书的(4篇)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4篇) 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书篇一被监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监督意见:联系电子话: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提出如下监督意见:1、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2、立即委托有水质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3、15日内配备水质消毒设施,如二氧化氯发生器等,对水质进行消毒处理;4、15日内配置浊度、色度、ph以及二氧化氯余量检测等仪器,开展水质日常性检测。
5、立即组织供管水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合格证明以后方可上岗。
被监督人签收:赣榆县卫生局(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上市公司法律意见书篇二金百利对于出具境外公司法律意见书素有经验,已经为多个在中国申请上市的集团提供所须法律服务。
1.法律意见书内容(a)一般而言,国内须要就境外公司以下各个范畴出具法律意见:一般母公司上市,其子公司需做以下7点调查1.该公司设立的合法性;2.该公司存续的合法性;3.该公司的股权情况及历次股份变动的合法性;4.该公司境外投资的情况;5.该公司现行的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合法性;深圳金百利国际商务顾问有限公司6.该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做出的决议的合法性;7.该公司及董事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b)有一些当事人可能要求一些特别的法律查证,在法律许可下,敝所的法律意见书亦可包含一些特别的查证要求。
(c)您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范本内容是可行的。
2.办理程序(a)首先,须要客户确定委聘,然后敝所将会出具一委聘函。
(b)客户须在敝所委聘函上签署确定指示,并缴付前期律师费按金。
(c)当事人提供所须文件,包括:境外公司的法定记录(statutoryrecords)﹑公司2年内的核数报告﹑及其他所须资产证明(假若法律意见书须要就有关资产作出确定)等等。
专家,请谨慎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杨涛_法学理论论文.doc

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了名。
笔者无意于评论该案的是非,在此笔者只提出有关专家论证意见书的话题。
在一个法治社会,公众舆论之于司法永远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是促进司法公正,用之不当则损害司法独立。
法学专家作为公众舆论强势群体,掌握话语霸权,主导舆论的方向,对于当前法官总体素质并不高的情形下,其重要性尤为重要。
专家意见得体,有益于启蒙民智,揭露司法腐败,监督司法权公正行使;专家意见不当,则干扰司法权独立行使,引发司法权威的危机,造成“专家司法”。
因而,专家论证意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身份、在何种情形下表达,应引起我们的深思。
专家不宜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一方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在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未得到参与机会情形下举行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至少从表面上看,给公众一种中立、无偏、客观、公正的感觉,是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并且显得庄重严肃。
那么,论证就不宜仅接受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在掌握的信息不全面,在对方当事人未参与情形下进行。
至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参与论证过程,提供有关信息,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一定到场,但有关人员负有通知义务,让其至少有参与机会,体现程序正义。
理想的模式是如当事人要求要进行个案法律论证时,可委托中立的学术机构召集具有不同学派、不同观点的专家参加,并由该机构主持论证,有不同的意见要在意见书加以表述。
而不应是应一方当事人邀请,由其支费用,单方面进行论证。
如某一专家私下对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咨询的回答就不应以较为庄重的专家论证意见形式出现。
再如专家接受委托担任代理律师,那就不应参加论证,其就本案发表的法律意见,可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交。
专家论证意见不宜直接提交法庭。
陈教授在搜狐新闻中心作客时就法律意见书的解释是:“法律意见书实际相当于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咨询。
这是基于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发表的这样一个意见,这样一个意见供司法机关做参考,而它本身并不是一种裁决。
”这话从理论上讲没错,但在实际上,专家论证意见以专家论证形式出现,给人是中立的表征,特别是掌握法律话语霸权“专家”的字眼,加剧了公众的盲从与提交一方当事人的偏执,干扰了法官的视野,动摇法官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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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请谨慎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
以李曙明在<<外滩画报>>发表<<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一文肇始,公众掀起对刘涌改判死缓质疑的浪潮,但随着近日<<中国青年报>>上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的访谈<<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后,这场争论有告一段落的趋势。
据报载,陈教授早在20XX年9月19日就参与了在北京举行的有十四名一流法学家参加关于这个案件的专家专题讨论会,并在《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了名。
笔者无意于评论该案的是非,在此笔者只提出有关专家论证意见书的话题。
在一个法治社会,公众舆论之于司法永远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得当则是促进司法公正,用之不当则损害司法独立。
法学专家作为公众舆论强势群体,掌握话语霸权,主导舆论的方向,对于当前法官总体素质并不高的情形下,其重要性尤为重要。
专家意见得体,有益于启蒙民智,揭露司法腐败,监督司法权公正行使;专家意见不当,则干扰司法权独立行使,引发司法权威的危机,造成“专家司法”。
因而,专家论证意见在何时、何地、以何种身份、在何种情形下表达,应引起我们的深思。
专家不宜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就一方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在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未得到参与机会情形下举行论证。
专家论证意见至少从表面上看,给公众一种中立、无偏、客观、公正的感觉,是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并且显得庄重严肃。
那么,论证就不宜仅接受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在掌握的信息不全面,在对方当事人未参与情形下进行。
至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参与论证过程,提供有关信息,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一定到场,但有关人员负有通知义务,让其至少有参与机会,体现程序正义。
理想的模式是如当事人要求要进行个案法律论证时,可委托中立的学术机构召集具有不同学派、不同观点的专家参加,并由该机构主持论证,有不同的意见要在意见书加以表述。
而不应是应一方当事人邀请,由其支费用,单方面进行论证。
如某一专家私下对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咨询的回答就不应以较为庄重的专家论证意见形式出现。
再如专家接受委托担任代理律师,那就不应参加论证,其就本案发表的法律意见,可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交。
专家论证意见不宜直接提交法庭。
陈教授在搜狐新闻中心作客时就法律意见书的解释是:“法律意见书实际相当于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法律咨询。
这是基于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发表的这样一个意见,这样一个意见供司法
机关做参考,而它本身并不是一种裁决。
”这话从理论上讲没错,但在实际上,专家论证意见以专家论证形式出现,给人是中立的表征,特别是掌握法律话语霸权“专家”的字眼,加剧了公众的盲从与提交一方当事人的偏执,干扰了法官的视野,动摇法官的信心。
事实上,之所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热衷于专家论证,恐怕还不仅仅在于法律咨询,更多是看中专家法律话语霸权,专家的影响力。
因此,专家论证意见不是不可以提交法庭,但一方当事人将其有利的专家论证意见提交法庭是时,不应提及专家的姓名,不能以意见书形式提交,而是将专家的论证过程和结论转化为自已的意见提交法庭,供法庭参考,如此既可达到法律咨询的目的,又可避免专家不当影响司法。
专家论证意见有释明其意见仅属某一个人或某几个的观点的义务。
法律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是很正常,也很普遍,专家论证意见既非标准答案,亦非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裁决,不应以救世宣言的面目出现。
而一般民众则习惯于从专家话语中寻找真理,特别是在当前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较为严重的情形下,更是将他们的信任更多地投向专家,专家意见某种程度上主导新闻媒介,主导公众舆论,专家论证意见有时显得举足轻重。
因此,专家论证意见在担当引导公众舆论时,要尽力避免其负面影响,就应当在其意见书后标明“仅属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字样,释明其意见并非代表人间真理,仅属他们个人的理解与判断,这种要求可理解为是主宰话语霸权的专家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