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院基本标准【最新版】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一、人员:(一)至少有3 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 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至少有1 名康复治疗士;(三)至少有2 名护理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6 名护理人员;(二)每10 床至少配备1 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四)至少有1 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
五、设备:(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四)有洗澡设施;(五)有30 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药品应配备80 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基本标准(含政策全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基本标准(含政策全文)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需求迅速释放,各地养老机构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需求相比,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实地调研中,老年人和养老机构均提出了制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工作建议。
一方面,老年人希望在养老机构获得专业的医疗服务。
大多数老年人由于患有多种疾病,不仅需要得到日常生活照料,还需要获得专业的诊疗和护理服务,尤其是常年患病的老年人希望养老机构具有病情监测、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救治的能力。
另一方面,养老机构希望设立医疗机构以获得持续发展。
目前,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设立条件,尽管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明确了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但与当前的老年健康需求不相适应,养老机构希望能够出台符合养老服务特点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014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基本标准》的起草工作。
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基础上,结合课题研究成果和实地调研情况,经过多次与民政部、养老机构负责人、老年医疗和护理专家、医政管理专家的研究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基本标准》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功能定位。
《基本标准》提出:养老机构医务室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是突出了老年需求。
《基本标准》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医疗护理需求,规定了整体设计要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保证基本的执业医师配置,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护理员的人力配备。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
1、护理院机构必须设有一体化的医疗护理机构,具有完整的设备、医疗药品及相关配套材料;
2、护理院有设有具有独立的和完备的护理组织。
包括护士站,护士室,护士室护士训练室,药房,护士宿舍,质量管理科等;
3、护理院必须有一个充足的医生队伍,具有良好的培训和背景,并且可以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服务;
4、护理院必须在医护护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专业护理组织,完善的床位分配,保障病人康复的诊疗服务;
5、护理院必须确立一个系统的纪律机制,具有良好的管理部门,同时完善了安全保障机制;
6、护理院必须建立完善的护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指标,保证护理机构服务质量;
7、护理院设有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财务、质量、安全和患者管理等,可以更好地控制其执行情况;
8、护理院设有急救及救护服务,应对各种急救情况时有效充分的保护患者的安全和质量;
9、护理院设有完备的康复设施,能够提供各种康复疗法,有效治疗患者的疾病,改善病人的生活质量。
护理院设置标准

护理院设置标准护理院是为了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而设立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对于保障护理质量和提升护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护理院设置标准的相关要求,以便为护理院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指导。
首先,护理院的位置选择应当考虑到便利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自然环境。
院址应远离污染源,空气清新,环境宜人,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和护理工作的开展。
同时,院址应当便于前来探望患者的家属和朋友,交通便利,方便快捷。
其次,护理院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舒适的要求。
建筑结构合理,通风良好,采光充足,设施设备完善。
同时,应设置紧急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此外,护理院的内部装修应简洁大方,色彩搭配和谐,营造温馨舒适的护理环境。
再次,护理院的人员配置和管理应当科学合理。
护理院应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包括护士、医生、康复师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员数量。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最后,护理院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护理院应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包括日常护理、康复护理、心理护理等,并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方案。
同时,护理院应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得到最好的护理和照顾。
总之,护理院的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护理质量,提高护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才能确保护理院的规范化运行和持续发展。
希望各护理院能够认真对待护理院设置标准,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北京护理院设置标准

北京护理院设置标准
北京护理院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设施要求,包括建筑面积、房间布局、通风设施、照明
设备、消防设施等。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护理院的建筑面积应符合
卫生部门的规定,房间布局要合理,通风设施要保证空气流通,照
明设备要满足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消防设施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医疗设备要求,包括护理床、医疗器械、急救设备等。
护理
院应配备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护理床,必要时还应配备一定数量的
医疗器械和急救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3. 人员配置要求,包括护理人员、医生、管理人员等。
护理院
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护理人员,医生和管理
人员也应符合相关的资质要求,以保证医疗服务和管理质量。
4. 卫生标准要求,包括院内卫生管理、感染控制、废物处理等。
护理院应建立健全的院内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感染控制和废物处理
工作,确保环境卫生和医疗安全。
5. 服务质量要求,包括护理服务、饮食服务、心理支持等。
护
理院应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合理安排饮食,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满足老年人或患者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北京护理院的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老年人或患者的
生活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护理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这些
标准是为了保障护理院的正常运行和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对于提
高老年人或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医疗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级护理院基本标准

一级护理院基本标准
一级护理院基本标准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为患者提供的最基本的护理服务标准。
这些标准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患者安全:一级护理院应确保患者的安全。
这包括在提供护理过程中遵循正
确的操作规程,预防并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设备和物品的安全可靠等。
2. 个人护理:一级护理院应提供患者的个人护理,包括协助患者进行洗漱、更衣、进食和排泄等日常生活活动。
护士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遵循消毒和隔离的规定。
3. 皮肤护理:护理院应对患者进行有效的皮肤护理。
这包括保持皮肤清洁、干
燥和完整,定期翻身以防止压疮的发生等。
4. 营养护理:一级护理院应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并根据患者的特殊需求提供
个性化的饮食护理。
护士应监测患者的饮食摄入情况,并及时纠正不良的饮食习惯。
5. 康复护理:护理院应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帮助患者恢复身体功能和自理能力。
这包括进行康复评估、制定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并提供相应的康复训练和指导。
6. 患者教育:一级护理院应对患者进行相关疾病知识的教育,提供相关预防和
治疗方面的指导,帮助患者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健康。
总的来说,一级护理院基本标准旨在提供安全、有效、质量高的护理服务,保
障患者的健康和福祉。
护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护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切实履行护理职责,以提高患者满意度和医疗质量。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一、人员(一)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三)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二)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一、床位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名护理人员;(二)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三)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四)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设备(一)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二)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三)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四)有洗澡设施;(五)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六)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护理院基本标准【最新版】

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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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
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
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
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
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
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七)设有太平间。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
(三)康复治疗专业设备: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四)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护理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五)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病床应当设有床挡。
(六)其他: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管理(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