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_出台_包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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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通知所称合规,是指上述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三、商务厅负责承办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的书面意见,配合商务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在拟定贸易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合规性评估,并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抄送商务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定贸易政策时,内容涉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衔接或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如认为有必要,应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厅及自治区法制办的意见。

商务厅应会同自治区法制办,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管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管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管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管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75号1999年9月3日)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今年以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工商局、边防局、边贸局、口岸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组成自治区清理边贸乱收费工作级,对我区边贸收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区边贸收费确实存在着收费部门多,管理不规范,部分收费项目设立不合理,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现象;有的部门无视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仍在收取有关费用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自治区规定的部分收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等。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改善我区边境贸易软环境,促进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现就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如下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取消边防部门向边贸船只和人员收取的“船舶管理费”;对违法入境的船只、人员按规定实行处罚等管理。

(二)取消边防派出所在边贸码头、边民互市点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调整部分合法不合理的收费(一)取消动植物检疫部门对进口废旧钢材检疫收费,修改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进出境动植物薰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8]190号)相应的条款;并将进口废旧物品检疫费改为“进口动植物废旧物品检疫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修改后下文明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
限 量 带进 的 规定
, ,






按 规定对 边 民 出 具货 物 通 关证 明 照 本 规定 执行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府 办 公厅 关 于 推 进 我 区 内 贸 流 通现 代 化 建设 法 治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通 知
桂政 办发
广 西壮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广 西 边 民 互 市 贸 易 进 出 口 商 品 管 理规 定 的 通 知
桂政 办 发
各市


20



56


县 人 民政 府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组 成 部 门
出 口

各 直属 机构

广 西边民互 市贸 易进

商 品 管 理 规定 》 已 经
治 区 人民 政府 同 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
真 贯 彻执 行
广 西 壮族
20


治 区 人民 政府 办 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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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边 民 互 市 贸 易 进 出 口 商 品 管理 规定
商免税 政 策 的 商 品 限 量 商 品 是指 财关 税 20 0 品 的 管 理 促 进 我 区 边 民互 市 贸 易 健康 有序 发 8 号 文 件 列 明 按 重 量 带 进 并享 受 互 市 免 税 政 展 繁 荣边 境 经 济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策 的 商 品 如 国 家 对边 民互 市 进 口 并 享 受 免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公布日期】202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为促进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业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在经批准的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地区推行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支持代理企业办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以下简称新型互市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采用付汇主体和报关主体不一致的交易方式。

二、参与新型互市贸易的边民、代理企业和经办银行应符合相关业务主体管理要求。

三、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在事前尽调、真实性审核和业务追踪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四、经办银行办理新型互市贸易对外付汇后,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新型边民互市进口XX(商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区各市分局在日常监测中若发现新型互市贸易主体存在构造贸易或重复付汇等可疑行为,应及时通报地方商务、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做好跨部门联合监管。

对确有异常的主体,应指导银行及时清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负责解释。

如属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业务主体管理要求有修改或调整的,从其规定。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边境贸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6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6.03.29
【实施日期】1996.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56号)
现发布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钱冠林
1996年3月29日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6]39号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6]39号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22日桂政发[1996]3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最近,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为我区沿边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加快发展经济创造又一次机遇。

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十分珍惜、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发挥自己的优势,开拓进取,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

为了贯彻好国务院2号文件的精神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根据这个通知要求所制定的《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我区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边贸局),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外经贸厅)对我区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行业指导,对外经贸部上通下达,负责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审批和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核及核发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属外经贸部门办理的)。

二、在继续办好原已批准的25个边民互市贸易点(名录附后)的基础上,边境市、县和城区需新辟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须由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自治区边贸易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当地市、县(区)边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工商执照,并向当地海关备案。

广西互市贸易边民申报流程

广西互市贸易边民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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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9•【字号】桂政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0〕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我区边贸市场建设,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现状“十一五”期间,我区边境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

边境小额贸易由2006年的10.5亿美元提高至2009年的31.2亿美元,年均增长31.3%;各类边贸市场快速崛起,边贸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但是我区边境贸易增长质量和效益不高,存在市场发育不成熟、企业主体弱小、口岸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不断推进,边境贸易依靠优惠政策支持带动增长的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加快建设边贸市场,对促进边境贸易转型升级,提升边境贸易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培育和建设一批集内外贸一体化的边贸市场为重点,发展边境加工贸易,推进边境商贸物流发展,不断提升边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构建边境地区“大市场、大流通、大商贸”的新格局,实现边境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进一步推动我区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成年交易额100亿元以上的边贸市场2个,10-50亿元的市场12个,1-10亿元的市场28个,实现边境小额贸易年均增长20%,机电产品和区内货源商品占边境贸易出口比重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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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门时报/2016年/7月/19日/第001版
《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出台
从三方面明确了检验检疫监管内容
记者包拥军
本报讯(记者包拥军)7月11日,记者从广西检验检疫局获悉,今年5月,广西对1999年制定实施的《广西边民互市进口商品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于6月出台了新的《广西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放宽了边民带进产品种类的限度。

此前,广西规定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必须原产于越南,如今则不再受原产地限制,只要是以满足边民生活需要为目的,均能享受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原来边民每人每日不得同时带进限额、限量管理的两类商品。

如今,边民每人每日可带进限额、限量两类商品,总价值不超过免税额度即可。

《规定》共12条,首次全面纳入检验检疫部门对边民互市的监管职能。

这是近年来广西局创新边民互市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从自治区政府层面解决了检验检疫部门在边民互市监管过程中法律地位缺失的问题,将更加有利于促进广西边民互市转型升级和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明确了与检验检疫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联合制订发布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目录。

新的《中越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广西局、南宁海关联合发布执行,并提出了根据检验检疫要求纳入目录管理的进口商品有8大类1524种、禁止进出口商品有56种。

二是加强检验检疫准入管理。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质检总局规章制度和国际通行做法,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检疫准入、检疫许可和指定口岸管理,有助于检验检疫把好进口环节第一关、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降低疫病疫情输入风险,保证边民互市贸易发展与口岸配套检验检疫能力相适应。

三是边民互市贸易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凭证放行。

借鉴“通关单联网核查”模式,明确边民互市法定货物凭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证明放行,有效防范和打击边民互市贸易逃漏检行为,实现严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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