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实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保险法律实务指南

保险法律实务指南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行业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业务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帮助保险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本文将为读者提供一份实用的保险法律实务指南。
一、保险合同的签订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投保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认真审核投保人的身份、年龄、职业等信息,确保符合保险合同的各项要求。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二、保险理赔的处理保险理赔是保险业务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
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投保人应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供齐全、真实的理赔材料。
保险公司则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认真审核理赔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理赔过程公平、公正。
三、保险欺诈的防范保险欺诈是保险业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员工的识别能力和警惕性。
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加大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保险欺诈行为,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四、个人信息保护在保险业务中,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五、诉讼与仲裁当保险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提供充足的证据,并遵循法律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应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权威。
总之,保险法律实务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理赔的处理、保险欺诈的防范、个人信息保护以及诉讼与仲裁等。
保险法律实务

保险法律实务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管。
保险法律实务是指在保险交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应用和操作。
本文将对保险法律实务进行探讨,并重点关注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索赔的处理以及保险纠纷的解决。
一、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的核心,其要素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等。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需求,并提供准确信息。
保险公司则应对被保险人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要素应当清晰明确,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二、保险索赔的处理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的过程。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并对合法合理的索赔提供赔偿。
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文件,以确保索赔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保险纠纷的解决保险纠纷是指在保险交易中由于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保险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
在进行保险纠纷解决时,各方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保险纠纷,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保险法律实务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索赔的处理以及保险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保险交易的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法律机关和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建立健全的保险法律体系,促进保险业的稳定发展。
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法律实务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分享】

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屮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并且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单利益变更给他人,否则变更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4条之规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杀害被保险人未遂;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或残疾。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及保护受益权的丧失和放弃一、保险受益人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21条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在现实生活中受益人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第二类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为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人寿保险常见法律纠纷分析-文档资料

20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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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因保险业务员的误导,未
如实填写投保告知书。
丈夫商量,决定为丈夫投保,当场签订了“理财投 资连接保险”投保单,保额20万元。由于签字时丈
夫急于外出,在保险业务员在场的情况下,遂有王 某代替,在投保书上签了丈夫的名字并缴纳了6000
元保险费,业务员出具了公司的人身保费暂收收据
。
•
2001年2月,王某的丈夫在外出途中遇车祸死
亡。王某办完丧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20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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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提示 义务和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
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
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202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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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 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 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 害。
信赖利益:
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 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司法实践不超过履 行利益。
人寿保险常见 法律纠纷分析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韩超
2021/4/25
1
一、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法律问题; 二、售后服务(保全项目)法律纠纷; 三、保险产品的资产保全功能。
2021/4/25
2
一、保险业务员违规操作法律 问题分析
(一)、法律规定
保险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
保险案件法律实务涉及保险合同、保险理赔、保险欺诈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案件法律实务的角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依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交付保险单时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通常为保险单交付之日。
2. 保险合同的解释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的解释至关重要。
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完整、一致。
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条款的文字含义进行解释。
(2)公平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一方利益受损。
(3)诚实信用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解释。
3.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变更或解除。
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情况。
三、保险理赔的法律问题1. 保险理赔的条件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理赔的条件包括:(1)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或事故。
(2)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应当处于有效状态。
(3)保险人已收到保险金请求:保险人在接到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2. 保险理赔的程序保险理赔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保险行业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保险法律纠纷案例,探讨保险行业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案例一:意外保险退保纠纷在这个案例中,甲是一名购买了意外保险的消费者,意外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期限届满后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公司应退还一定比例的保费给甲。
然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了甲的申请。
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退保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甲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退保。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险公司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汽车保险理赔纠纷在这个案例中,乙是一名购买了汽车保险的车主。
某天,乙的车辆在停车场被他人撞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理由拒绝了乙的申请。
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汽车保险合同的约定,侵犯了乙的权益。
乙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流程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减少理赔纠纷的发生。
案例三:健康保险欺诈纠纷在这个案例中,丙是一名购买了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则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
然而,丙在购买保险时故意隐瞒了自己已患有某种重大疾病的情况,以获得保险赔付。
在此案例中,丙的行为构成了保险欺诈,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保险合同并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款。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投保前的风险评估,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中的法律纠纷案例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保险合同的履行、理赔的处理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
保险市场的法律与监管问题
保险市场的法律与监管问题保险市场的法律与监管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话题。
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涉及到人民的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加强监管,保证市场公平和透明。
在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市场的法律与监管问题。
一、保险市场的法律问题保险市场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纠纷方面。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其中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
然而,有时候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加入一些不合理的条款,例如消费者不能自由选择医院等。
这些条款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威胁,因此必须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监管,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另外,在保险法律纠纷方面,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合同,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有时候保险公司可能会故意拖延赔偿时间,或者将赔偿金额降到最低限度。
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因此,针对保险市场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加强保险合同的监管,禁止不合理的条款,并加强对保险法律纠纷的处理,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二、保险市场的监管问题保险市场的监管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方面。
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确保其运作合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在监管机构的建设和监管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不足,有些监管机构甚至缺乏足够的人员和资源,导致监管不力,监管空白等问题。
另外,一些保险公司还存在隐瞒事实等不当行为,也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监管措施方面,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监管。
针对不良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使保险公司不能得逞。
三、保险市场的改革建议为了完善保险市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 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监管,避免不合理的条款,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构的建设和日常监管,打击不良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透明。
3. 更好地整合现有的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问题思考
“ 受益 人 是 指 人 身保 险合 同中 南被保 险 人 或者 投 保 人 指 定 的 享 有 保 险金 请 求权 的 人 , 保 人 、 投 被保 险 人 可 以为 受益 人 。” 保 险 法》 《 第 六 十一 条 规定 : 人身 保 险 的 受益 人 由被 保 险 人 或 者投 保 人 指 定 。 “
投 保 人 指 定 受 益 人 时 须 经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 被 保 险 人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 1 其 监 护 人 指 定 受 益 I 以由 『 人” 。人身 保 险 合 同 的投保 人可 以 在 订立 合 同时 就确 定受 益 人 , 也 可 以在合 同 成 立后 指 定受 益 人 所 指 定 的受 益 人 无 须事 先 征 得 其 本人 或保 险人 的 同 意 , 只须 在 保 险单 上 注 明 。 可见 , 受益 人 的 最 终 指定 权 人 为被 保 险人 。人 身保 险 合 同 主要 保 障 的就 是被 保 险
一பைடு நூலகம்
产权 。保 险 受益 仪是 以金 钱 上 的利益 为标 的 的权 力 . 显然 具 有财 产 价值 。尽 管 在财 产权 和非 财 产权 的划 分上 存 在相 对性 , 受 益权 可 但 以与权 利 人 的人 格 、 份 相分 离 , 身 与典 型 的非 财 产 权如 人 格权 等 有
所 区 别 。 这 也 决 定 r保 险 受 益 权 可 以 脱 离 主 体 而 存 在 . 受 益 权 可 即 以放弃 、 更 和撤 销 。 变 2 受 益 权 是 一 种 期 待 权 。 受 益 人 的 受 益 权 只 有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 后 才能 具体 实 现 。 保 险事 故 发生前 . 往会 因投 保 人 随时 撤 回或 往 变 更 他 人 为 受 益 人 而 取 消
人寿保险诉讼实务
人寿保险诉讼实务导言: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为人们提供了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发生时的经济保障。
然而,由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的不同解释,保险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人寿保险诉讼实务,分析在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实践经验。
一、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1. 保险金争议:涉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包括理赔金额争议、保险金给付拒绝等。
2. 保险合同解释争议:涉及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包括合同是否有效、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等。
3. 保险欺诈:涉及保险申请人或受益人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得保险金而引发的纠纷。
4. 保险代理人责任:涉及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和违约行为,包括代理人未履行披露义务、误导销售等。
二、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和调解:当保险合同纠纷发生时,首先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保险公司的内部投诉渠道或第三方调解机构来寻求解决方案。
2. 仲裁:当协商和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途径。
仲裁一般由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他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 诉讼:当仲裁无法解决纠纷或一方不同意仲裁裁决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提供证据和辩论,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三、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1. 合同成立要件: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包括保险申请人的资格、保险标的的确定和保险费的支付等。
合同成立时的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2. 合同条款解释: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需要根据法律解释和适用。
有些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模糊、歧义或不公平的情况,需要通过法院解释或修改。
3. 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人寿保险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
保险公司可能以保险标的未达到约定条件、未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
保险法律实务案例分析保险法律实务是指在实际操作中解决保险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实践活动。
本文将通过分析保险案例,探讨保险法律实务的应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案例一: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法律实务小王是一名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他的汽车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
根据保险合同,小王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小王故意造成事故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以下法律实务来解决问题:首先,小王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的无过错。
例如,他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有利于小王争取理赔。
其次,小王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理赔的具体原因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理赔,不能随意拒绝。
最后,如果小王与保险公司无法协商解决,他还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协助调解保险纠纷,并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保险代理人责任纠纷的法律实务小李是一名保险代理人,他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犯了一个错误,导致了客户的经济损失。
客户因为小李的失职行为,向保险公司提起了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小李需要采取适当的法律实务来解决责任纠纷。
首先,小李需要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客户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
他可以主动向客户道歉,并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如果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可以解决纠纷。
其次,如果客户不接受小李的解决方案,可能会诉诸法律途径。
小李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由于失职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最后,如果案件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小李可能需要寻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辩护。
律师可以帮助小李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结论:保险法律实务是解决保险案件法律问题的实践活动,它对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和保险代理人责任纠纷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灵活运用法律实务是解决保险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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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第一部保险法,八年后对保险法作了第一次大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施行以来,保险合同实务中遇到了一些亟待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对代签名;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加以探讨。
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2、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11条1、2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实务中往往因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所以作简要的探讨。
《保险法》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7条第2、3、4款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这一义务将承担的不利后果。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法律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对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代签名可保利益成立和生效如实告知一、代签名人身保险实践中发生了许多案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保单并非投保人亲自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2、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
如按无效合同处理,确实有不合理之处。
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的现象在目前的保险实务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此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业务员和投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所致。
这种情况,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险公司来讲,由于在实务操作中是通过其代理人进行签单的,因而对代签名情况往往无从知晓或者审核不严。
[①]从民法的角度讲,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属于一种民事代理行为,这种由投保人在未经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签名行为,须经被保险人事后追认方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依据合同成立后的效力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显然,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这类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它的法律归属将取决于被保险人事后是否予以追认。
如果被保险人事后认可,并出具书面文件。
则合同当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事后拒绝追认,并否认其知情,那么该合同的效力显然难以存续。
[!--empirenews.page--]《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所产生的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事后声称其不知情,不予追认,视为无效合同.[②]作为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特别法,《保险法》本身并未对其第55条所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何处分作出规定。
并且,自《保险法》颁布实施至今,也未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出台。
这样,对于事前未经被保险人授权签名,事后被保险人也不予追认的人身保险合同如何处分,便出现了法律适用的困难。
如果依据规范合同行为的一般法《合同法》的规定,将此作为无效合同进行处分,则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
注[①]尹田主编。
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②]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41页。
2、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对于代签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实践中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前提大多是1.保险代理人是经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
2.保险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签保单。
3.投保人有投保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看,保险人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缺乏依据,从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来分析。
从《合同法》第52条和《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清楚看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保单的事实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合同法》与《保险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签名的直接规定。
保单上虽然没有投保人的真实签名,但其他证据足以证实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通过投保人缴纳保费。
根据现有法律对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的规定,分析代签名保单的效力,认为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代签名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是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
从证据角度看签名在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方面的证明力,保险公司不能够仅仅根据签名的瑕疵提出投保人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的瑕疵,从而主张保单无效。
二、关于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第11条1、2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对于如何确保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可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和存续条件,保险利益原则之意旨在于防止道德风险,保险法第52条不仅对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近亲属之间推定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对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的保险合同也推定存在保险利益。
[③]其结果是,虽然根据保险法第11条和第55条之规定,投保人必须满足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及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这两个要件,但由于在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时,投保人被视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法律要件,即投保人只要在投保时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可,由此看来,我国保险法虽然采用了双重要件,但实质上是单纯同意原则。
所以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近亲属时,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加大。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应加以修改,对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非直系亲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以限制和规范。
[!--empirenews.page--]注[③]卞耀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52页。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实务中往往因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所以作简要的探讨。
1、法律相关规定《保险法》第九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1][2]下一页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双方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合同就成立。
就保险合同成立而言,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要求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只是完成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部分,如果保险公司经过核保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符合承保条件,同意承保,完成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部分,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很多种类的合同适用该项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保险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④]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始于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发生的事故,尽管合同已成立但因未生效,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所以约定生效时间是关键。
2、下面通过一案例说明:2002年11月6日,李某向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58万元,填写了投保书。
11月10日人寿向李某提交了核保通知书,要求李某在接到核保通知书后按规定体检和提供收入证明,李某按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6194元并于11月15日到该公司进行了体检。
但收入李某一直未提供,18日李某的体检结果为合格,人寿再次催促李某提供收入证明,不巧的是李某在外出办事中发生意外而身故。
注 [④] 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38页。
2002年12月23日李妻向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李妻经于多次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定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李妻保险金38万元。
法庭上原告认为合同已成立应该赔,基于保险公司已经收取李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李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保险公司虽未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
被告认为合同不成立不能赔人寿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对李某购买的保险金额58万的高额人寿保险,各家保险公司一样,需要李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
所以,他们认为,李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财务证明资料,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公司与李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合同约定的58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
[!--empirenews.page--]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已经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李某与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李某和人寿公司的权利义务在投保书上面写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李某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李某已履行并按保险合格规定体检且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