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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法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债权申报证据材料清单(个人)

债权申报证据材料清单(个人)
2、填妥后,将此表及所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本人签字确认)与债权申报登记表一同提交。
3、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应为A4纸,提交一式两份。
4、书写均应用蓝黑碳素墨水,或打印件。
提交人(签字按手印):申报日期: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债权申报证据材料清单
债权申报人:
申报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名称
份数
页数
与原件核对
备注
1
身份证(正反面)
1
1
2பைடு நூலகம்
3
备注
1、债权人的声明和保证:本单位/个人保证所提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均真实、有效。上述文件材料与原件相一致,不存在任何变造、伪造等情形,否则,本单位/个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020年债权登记申报表填写范文怎样填写债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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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申报表填写范文怎样填写债权申报表破产重整债权申请表?一般就是债权申请表而已.应当填写你的身份信息,如果是自然人,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及住址\ ___,如果是单位,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及 ___等.然后说明债权的数额,产生时间.如果有抵押权,同时予以声明.如果不会填写,可代书一份.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按照《债权申报表》(后附)的要求填写申报的债权金额、有无担保、有无诉讼、裁定或裁决以及债权形成基本情况等事项。

在“债权形成基本情况”一栏中可以详细说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的具体情况及债权的发生、变更、担保及保证、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时间和发生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构成事项)等全部情况。

机构债权,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债权,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___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2)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债权人 ___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 ___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 ___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转账单、对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2)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3)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 ___、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5)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发文字号】法释〔2019〕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实施日期】2019.03.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破产债权申报登记表(法人用)

破产债权申报登记表(法人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债权申报登记表
(法人用)
债权人名称
申报时间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电话代理申报人电话源自债权人地址邮编开户银行
账号
申报债权
数额
原始债权
孳息债权
债权发生时间
财产担保
债权数额
担保标的
担保物价值
担保债权发生时间
基本事实
附证据
名称、份数
备注
1.填妥后,将此表、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同提交。
2.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应为A4纸;书写均应使用蓝黑、碳素墨水。
申报人(公章):代理申报人:

债权申报登记表

债权申报登记表
XXXXXXX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之蔡仲巾千创作
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债权申报挂号表
编号:
债权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个人债权人请注明居民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通讯信息
(将用于向债权人寄送文书、发出通知等,请保证通讯信息准确、清楚)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德律风
传真
申报债权数额
(请注明币种)
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本金
利息
其他
总额
申报债权性质
财富担保情况
有无特定财富担保
□有□无
财富担保方式
□典质□质押□留置
担保财富
债权涉诉(仲裁)情况
有无涉诉(仲裁)
□有□无
有无生效判决
□有□无
是否已申请执行
□是□否
已执行金额
债权证据目录
请按附表《STX(年夜连)发念头有限公司债权申报资料清单》详细填写.
备注
申报人(代办署理人)签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登记表(模板)

3-债权申报登记表(模板)
担保类型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担保物信息 (可另附清单)
是否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权
□是 □否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金额(人民币/元)
是否有其他优先权
□是 □否
其他优先债权金额 (人民币/元)
涉诉(含仲裁)
情况
□未诉 □已诉(□已决 □未决) □已执行(□已结 □未结)
案号
生效日期
债权形成情况简述:
(可另列表介绍)
注:
1.债权形成情况简述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利息等的形成事由、追偿经过等;
2.债权金额构成中如有利息、违约金、费用等债权计算应提供利息计算表;
3.不同性质的债权,一笔(类)一表申报。
债权申报登记表(模板)
债权人名称(签章)
债务人名称
债权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日时是否到期(年月日)
□到期 □未到期
债权发生日期
债权到期日期
债权申报总额(人民币/元)
其中
本 金
利 息
违约金
其 他
是否有连带债权人
□是 □否
连带债权人名称
是否有连带债务人
□是 □否
连带债务人名称
有/无财产担保
□有 □无
担保债权金额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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