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的刑法法条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私自土地交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土地交易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私自土地交易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旨在分析私自土地交易的法律后果,以警示相关当事人,维护我国土地市场的秩序。
二、私自土地交易的法律后果1. 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私自土地交易往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因此,私自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违约责任在私自土地交易中,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行政处罚私自土地交易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 刑事责任在私自土地交易中,若涉及到犯罪行为,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 损害他人权益私自土地交易可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例如,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受损方可以依法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6. 土地资源浪费私自土地交易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在我国,土地资源有限,私自交易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无法得到合理利用,从而加剧土地资源的紧张局面。
三、案例分析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某甲将一块土地转让给某乙。
私自开荒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私自开荒是指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擅自占用他人土地进行耕种、建设等活动。
私自开荒行为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私自开荒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私自开荒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私自开荒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对违反规定者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中的私自开荒行为进行了规定。
(1)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第三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发包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私自开荒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私自开荒案件的法律分析1.私自开荒行为的法律责任私自开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更改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土地用途,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分析更改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2. 变更程序(1)申请:需要变更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变更土地用途。
(4)登记:变更土地用途后,当事人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更改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擅自更改土地用途,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
3.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一块耕地改为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办公楼。
后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该公司被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三)及刑法有关条文立法解释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释义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释义]本修正案是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改。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土地属于相对短缺的资源。
因此我国对于土地的审批、使用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而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用途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均属于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纠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也将一些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非法占用耕地罪、第四百一十条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只有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
当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耕地资源尤其短缺,人均耕地面积仅占世界平均数的1/4。
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发展地方经济,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基本建设的情况非常严重,耕地减少速度过快,如果不加以特殊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将无法保证。
相对而言,由于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位置往往并不适于搞基本建设,因此当时非法占用并大量毁坏的问题还不是太突出。
同时从刑法对破坏林业资源犯罪的规定来看,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如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三百四十五条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以及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四百零七条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等。
这样,虽然刑法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改作他用的犯罪,但实际上实践中大多数非法占用林地并改作他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是可以分别按照上述犯罪处理的。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以及一些地方反映,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的问题。
非法侵占公共资源的法律追责与维权

非法侵占公共资源的法律追责与维权案例引入: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非法侵占公共资源的案件,涉及土地、水源等重要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挪用现象屡见不鲜。
这些非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利益,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那么,面对非法侵占公共资源,法律是如何追责和维权的呢?一、法律对非法侵占公共资源的追责根据我国法律,非法侵占公共资源属于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非法侵占或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林木、山岭、草原、水面等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对非法侵占土地等公共资源的刑事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七条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处理进行了规定:“非法占用、非法侵占或者抢夺、破坏国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占有的土地、房屋和其他设施,并责令恢复原状、承担修复费用,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占用、侵占国有土地的处理方法,保护了国家的土地资源。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对于非法侵占公共资源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受害方的维权途径和方式1.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受害方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与非法侵占公共资源相关的纠纷。
首先,受害方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非法侵占行为,要求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恢复原状,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受害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非法侵占者退还被侵占的公共资源,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借助公众力量加大维权力度受害方可以通过组织和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维权活动,提高维权的效果。
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社会媒体曝光等手段,将侵占行为公之于众,增加政府的舆论压力,推动问题得到解决。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

非法倒卖土地(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涉及土地的刑事犯罪只有这么一条。
这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请注意,这是刑法,不是经济合同法,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扰乱经济次序,不是诈骗,而是刑事犯罪。
这样的罪行一旦认定是不可以以金钱来抵偿的,而是一定要判刑,一定要坐牢的。
法律告诉我,这条罪的前身是投机倒把罪的一部分。
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取消投机倒把罪时,考虑到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性,依法捍卫土地的尊严才能为人民管好土地,也是保护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此,特地设立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09月0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9月01日第二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04-7-22 10:5 来源:法律教育网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农用地非法占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农用地非法占用现象日益突出。
农用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农用地资源,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阐述农用地非法占用的法律规定。
一、农用地非法占用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农用地非法占用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2.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3.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开垦、采矿、取土等活动的;4.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农用地非法占用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农用地非法占用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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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
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非法占有耕地罪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公顷 (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