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张锡嘏《国际贸易》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服务贸易)【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五章国际服务贸易5.1 复习笔记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与特征1.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交易的活动。
这种服务是指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而满足他人需要并获取外汇报酬的活动。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服务贸易下了较为准确的定义,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服务。
贸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或服务输出,购买他人服务的一方称为服务进口或服务输入。
2.服务贸易的分类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小组通过征求各谈判方的提案和意见,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将服务贸易分为以下12类:(1)商业性服务它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服务交换活动,包括以下6种服务,其中既包括个人消费的服务,也包括企业和政府消费的服务。
①专业性(包括咨询)服务。
它涉及的范围包括法律服务、工程设计服务、旅游机构提供服务、城市规划及环保服务、公共关系服务等。
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这类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安装的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与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库服务及其他。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③研究与开发服务。
这类服务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人类学中的研究与开发服务。
④不动产服务。
即不动产范围内的服务交换,但不包括土地的租赁服务。
⑤设备租赁服务。
主要包括交通运输设备,如汽车、飞机、船舶和计算机、娱乐设备等的租赁服务。
⑥其他服务。
即生物工艺学服务、翻译服务、展览管理服务、广告服务等。
(2)通信服务通信服务是指所有有关信息产品、操作、储存设备和软件功能等服务。
通信服务由公共通信部门、信息服务部门、关系密切的企业集团和私人企业间进行信息转接和服务提供。
(3)建筑服务建筑服务主要是指工程建筑从设计、选址到施工的整个服务过程。
(4)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服务交换。
主要包括:商业销售,主要指批发业务;零售服务;与销售有关的代理费用及佣金等;特许经营服务;其他销售服务。
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十二、陆地运输
NAFTA专门制定时间表,以期实现成员国间陆路 运输服务的自由化,统一陆地运输技术及安全标 准。
NAFTA规定逐渐取消三国跨国界陆地运输服务的 限制,其目标在于保证三国的陆地运输服务业有 充分的机会提高竞争力,避免在向贸易自由化过 渡阶段被置于不利地位。
七、垄断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不得采取与协定义务不一致的措施,在购买或提 供垄断性服务时,必须仅依商业考虑行事,对于 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不得给予歧视,不得滥 用垄断优势直接或间接在非垄断性市国的联邦政府部门、机构及联 邦政府企业所从事的采购规定了具体的约束纪律, 为另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打开了一成员国大部 分政府采购市场。
认为是服务,但不以受关于商品、资本和人员自 由流动的规定所管辖者为限。
(二)非歧视性原则 适用于欧共体内部成员国间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 包含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概念。
成员国对许可和证书的要求及核实应基于客观、 公开的标准,以能够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为限。
六、利益的拒绝
如果缔约方证实一项服务是由另一缔约方的一个 企业提供的,但该企业为非缔约方国民所有或所 控制,且在任何一缔约方的领土内都没有进行实 质性的经营活动,该缔约方就可拒绝对该企业给 予协定第11章、第12章中的利益。“实质性经营 活动”判断标准,应依个案而定。
(一)服务贸易增速高于服务业增加值增速 (二)欧盟为全球最大的服务贸易经济体 (三)服务贸易顺差增长显著 (四)英国、德国分别为欧盟成员国中最大的服
务出口国和进口国 (五)欧盟成员间服务贸易额高于欧盟对外服务
贸易额
二、欧共体内部的服务贸易 规则
规范服务贸易的规则

56 4 10
亚洲
298 9 12 -2 351 7
日本
63 5 13 -7 107 3
中国
31 18 15 3 36 24
中国香港 43 9 13 2 23 8
印度
20 14 26 14 24 13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年度报告》。
8 -3 1 -8 16 2 20 15 21
11
1990--2001年主要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增长(单位:10亿美元,%)
印度尼 31 西亚
菲律宾 46
36 34 39 42 41 39 36 44 45 48
马来西 47 亚
土耳其 41
46 40 - - 41 43 51 49 55 55
巴西 48 49 45 51 52 50
墨西哥 59 59 59 61 63 68
阿根廷 42 49 52 46 63 63
4
1990年和2000年主要国家服务业各部门对经济的贡献率 (单位:%)
国家
分销、贸易、 运输、通信 金融、商业 教育及其他服
餐饮
服务
务
美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日本
1990 2000 1990 2000 1990 2000 1990 2000 15.4 16.1 6.5 6.8 24.6 28.8 9.7 10.0 14.1 15.7 8.3 8.2 22.7 28.2 14.6 17.5 14.2 19.1 6.7 -- 28.0 30.4 14.0 24.2 18.1 12.2 -- 6.1 24.7 30.9 20.5 15.5 13.3 14.0 6.6 6.5 16.5 19.4 20.9 25.9
出口
世界总计
服务贸易规则英语

服务贸易规则英语
服务贸易规则在英语中通常被称为“Trade in Services Rules”或“Services Trade Regulations”。
这一术语涉及国际间服务交易的法律、规章和政策。
服务贸易规则旨在规范和促进不同国家之间服务行业的贸易,确保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这些规则可能包括服务贸易的关税、市场准入、国内法规、投资限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条款。
服务贸易规则是国际贸易协议的一部分,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以及区域贸易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欧盟与第三国的各种服务贸易协议。
这些规则对于希望在国际服务市场开展业务的公司和个人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市场准入的条件、服务的提供方式以及服务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在服务贸易规则中,英语作为一种国际商务语言,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它是国际商务沟通、合同草拟、贸易谈判和官方文件的主要语言,确保了来自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的参与方能够有效地交流和理解。
因此,对于从事服务贸易的专业人士来说,掌握英语以及相关的专业术语和表达方式是必不可少的。
1。
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服务贸易管理制度一、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服务贸易,是指各种服务的国际交易,包括旅游、金融、教育、通讯、咨询、技术、建筑、医疗、文化、娱乐等。
国际上,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服务贸易的特点1. 无形性:服务贸易的产品都是无形的,不像商品贸易那样可以直接看到和摸到。
2. 不可储存性:涉及到服务贸易的服务通常是无法储存的,不像商品可以存放很长时间。
3. 不断更新:服务贸易的形式和内容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不断更新。
4. 可拓展性:服务贸易较商品贸易更容易横向、纵向拓展。
三、服务贸易的管理制度1. 政府管理体制政府是服务贸易的主要管理者,在国际贸易中,政府必须要建立起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和规章来进行管理。
2. 行业协会和组织行业协会和组织是服务贸易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组织可以通过监督和协调行业内的各方力量来维护行业的正常运行。
3.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服务贸易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贸易中心(ITC)等。
这些组织通过制定国际规则和协定来规范各国的服务贸易行为,并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化。
4. 企业自律企业是服务贸易的主体,也是服务贸易管理的重要参与者。
企业自律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
四、服务贸易的管理体系1. 法律法规各国政府针对服务贸易颁布的法律法规是服务贸易管理的基础。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对服务贸易的立法原则、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等内容。
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服务贸易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有权对服务贸易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在服务贸易管理中也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对服务贸易操作的规范和指导,并对服务质量和安全性负有监督责任。
4. 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在服务贸易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它可以实现服务交易的信息化管理、监督和安全。
五、服务贸易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国际规则和协商目前,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尚未形成明确的规则和协商机制,各国在服务贸易问题上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立场。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ppt

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 及其基本架构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在WTO条约体系 中的地位
• 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 2、《世界银行协定》 • 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及其价值体现
• 1993年12月15日签订
• 谈判艰难:1、缺数据;
•
2、无形性;
关的服务;公共服务
• 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
• (a)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 提供服务;(跨境服务)
• (b)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 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境外消费)
• (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 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商 业存在)
• (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 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自 然人流动)
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得适用于在永久基 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四分式规定的不足
• 1、没有考虑到不同种服务提供方式之间可 能存在的有机经济关联。
• 2、回避了“服务贸易”的内涵 • “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
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 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 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所享 受的待遇。”
•
技术人员;低技能劳动力
• 问题:甲国旅行社导游带领本国游客到乙 国旅游,甲国的旅行社导游对本国游客的
服务是在乙国境内提供的,那么,这应该 属于甲乙两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吗?
自然人流动
• 不适用于: • 1、一成员实施的对自然人进入其领土或在
其领土内暂时拘留管理的措施。 • 2、不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
服务贸易定义与法制
由于各国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服务贸易的技术壁垒较高,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技术壁垒
由于各国文化背景和服务习惯的不同,导致服务贸易存在文化差异,需要加强文化交流和沟通。
文化差异
服务贸易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但是目前全球范围内高素质服务贸易人才短缺,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展。
人才短缺
一些国家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服务贸易存在不公平竞争和风险问题。
各国根据其国内法律体系,制定了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商业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以规范和促进国内服务贸易的发展。
各行业根据其特点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包括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等,以确保服务贸易的规范化和公平竞争。
行业规定和标准
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合作与谈判
通过WTO等多边贸易组织,各国就服务贸易的法制框架进行合作与谈判,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服务贸易既包括传统服务业的国际交流,也包括新兴服务业的国际合作。
服务是无形的商品,无法像有形商品一样被触摸或看见,需要通过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来感知和体验。
服务贸易的无形性
服务贸易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商业、旅游、通信、教育、医疗等众多领域,每种服务领域都有其特定的行业规则和标准。
服务贸易的多样性
服务贸易涉及跨境交付、境外消费等交易方式,需要遵守两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协议和法律法规。
诉讼解决是指纠纷双方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的强制性,但程序较为复杂和耗时。
案例一
美国与欧盟航空服务争端:该案例涉及美国与欧盟之间的航空服务贸易纠纷,通过协商和仲裁方式得以解决。该案例的分析表明,国际合作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
第五章世界区域经济贸易集团 - 世界大学城汇总
不利影响: 1、对于自由贸易区内的有些产业结构造成冲击性 的作用。 2、由于投资的限制的减少和取消,必然是大量的 美国资本涌入加拿大和墨西哥、使得内部兼并更 加严重。 3、由于其自由贸易区注定的原则和法规相互矛盾、 又造成更大的冲突。 4、自由贸易区所采取得外排他性原则,限制了其 他地区的贸易往来,给本地区造成了损失。
不利影响
1、对国际产业分工的正常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2、区域集团对外贸易的排他性限制了外贸往来的 发展 3、对发展中国家商品出口和引进外资不利 4、不利于国际经贸的协调和合作
第二节 世界主要经济贸易集团概况
一、欧洲联盟 1958年1月1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 时、卢森堡根据《罗马条约》正式成立的。其宗旨和任 务为: 1、实行关税同盟; 2、统一的外贸政策; 3、共同的农业政策,统一的农产品价格; 4、实行统一的对外渔业政策 ; 5、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将共同体成员联合成一体化的经 济政治联盟。
据世贸组织统计,截止2002年1月,已向该组织通报的区域 经贸安排有162个,其中近80%是近十年来建立的。 当前,世界上影响较大的区域经贸安排有欧 盟、北美 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南方共同市场等。
除了如上的多边区域性贸易组织外,还有很多双边自由 贸易安排,例如澳大利亚- 新西兰的紧密经贸关系、日 本-新加坡的新时代经济伙伴关系等。 尤其是,区域经贸安排现已经突破传统的“区域”框架, 例如2001年达成的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一种 典型的跨洲自由贸易协定。 此外,区域经贸安排涵盖的内容日益广泛,从传统的货 物贸易逐步扩展到服务贸易、贸易投资便利化、人力资 源开发、中小企业合作、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
APEC的历史
亚太经合组织刚成立时,是一个由各国外交部长和 主管经济贸易的部长参加的区域论坛。1993年美国总 统克林顿提出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国政府首脑非正式会 议的建议得到各国的欢迎,所以从第五届开始还召开 亚太经合组织政府首脑非正式会议。标志着亚太经合 组织跨入一个新的阶段。 到2007年已召开14次政府首脑非正式会议,分别是: 1993年 美国 西雅图1994年印尼 茂物 1995年 日本 大阪 1996年 菲律宾 马尼拉 1997年 加拿大温哥华 1998年马 来西亚的吉隆坡 1999年 新西兰 奥克兰 2000年 中国 上海 2001年 文莱 基里巴加湾2002年 墨西哥 罗斯卡沃 斯 2003 年 泰国 曼谷 2004年 智利 2005 中国 2006 越南
天津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区域服务贸易规则的构建
天津滨海新区与东北亚间区域服务贸易规则的构建[摘要]天津滨海新区与东北亚各国服务贸易合作日益密切,为减少争端、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保障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克服服务贸易发展中的各种法律障碍,以GATS第5条所规定的实体要件为蓝本,构设东北亚区域服务贸易规则,可以更好地促进天津滨海新区与东北亚各国服务贸易的健康良性发展。
[关键词]天津滨海新区;东北亚;区域服务贸易规则;GATS一、构建东北亚区域服务贸易规则的动因分析(一)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1.解决服务贸易争端的需求随着滨海新区与东北亚各国服务贸易规模的增大及贸易领域的拓展,贸易的大幅度逆差使东北亚各国与滨海新区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扩大,并呈上升趋势,对贸易争端的处理不可避免。
而统一的区域服务贸易法律协调机制的缺乏,使得贸易争端不能有效解决,服务贸易发展举步维艰。
2.缓解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矛盾的需要没有统一法律规制的区域服务贸易的盲目自由化,会使外国高水平服务企业大批进入天津滨海新区,一方面,给滨海新区民族服务业造成竞争压力;另一方面,会使大批劳动力下岗,恶化新区的就业形势。
(二)排除法律协调障碍的需要1.法律制度的差异增加了制度变迁的成本东北亚服务贸易的法律协调,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其法律制度的差异,加大了其制度变迁的成本,主要表现在:首先,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不少,较为普遍的是对提供方式和股权比例的限制。
其次,在一些需要专业资格认证的部门,服务提供者难以自由流动。
2.现有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缺陷阻碍法律制度的协调迄今为止,中国并不存在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门的服务贸易法,现行的有关服务贸易的规范间法律冲突严重,且与透明度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①这些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缺陷阻碍了法律制度的协调。
3.法律调整的不统一导致区域合作的“溢出效应”其他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利用东北亚各国服务贸易法律规定不统一所造成的法律空隙,通过“搭便车”或在东北亚国家设立代表处等手段,享受东北亚区域服务贸易项下的特殊优惠措施。
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
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06-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协调一、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概述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旨在协调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活动,以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
服务贸易规则通常涉及以下方面:1. 国际标准与规范: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互操作性,促进服务贸易的顺利进行。
2. 服务市场准入:各国应当建立开放的服务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外国服务提供商参与本国市场竞争。
3. 跨境服务供应:国际服务贸易涉及跨境服务供应,包括在境内提供服务、境外提供服务以及在境内和境外提供服务。
4. 服务贸易协议:各国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服务贸易协议,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
二、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协调机制为了协调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各国采取了多种机制:1. 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机构之一。
其下的《全球服务贸易协定》(GATS)规定了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和原则。
2. 自由贸易协定(FTA):各国可以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在双边或多边范围内协调服务贸易规则。
3.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SO制定了一系列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国际标准,以促进服务质量和互操作性的提高。
4. 国际标准化电子商务联盟(UN/CEFACT):UN/CEFACT开展了关于电子商务标准和规范的工作,为跨境服务供应和电子商务提供了技术支持。
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性和挑战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协调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1. 国内法律和政策的不一致:各国的法律和政策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服务贸易的壁垒和限制。
2. 技术和标准的差异:不同国家对服务贸易所依赖的技术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这可能成为贸易的阻碍。
3. 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服务贸易双方可能面临信息不完全的问题,这可能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加强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协调与改进,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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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关系 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 欧盟服务贸易规则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服务贸易规则 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则
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亚 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服务贸易 相关规则的规定;掌握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 边规则的关系,重点掌握各区域集团主要服务行 业的贸易规则。 本章重点:掌握各区域集团主要服务行业的贸易 规则。 本章难点: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边规则的关 系。
九、争端解决机制
NAFTA服务贸易争端适用于与其他类别一样的争 端解决机制。 NAFTA解决的争端包括缔约国间、投资者或服务 提供者与缔约国间的争端。
十、电信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
NAFTA第14章,制定了一套综合性原则和方法约 束政府措施。具体包括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金融 机构维境服务,包括银行、保 险、证券服务方面有关措施; 该套约束不适用于一成员国关于退休金计划或社 会保障制度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为政府账户以及 涉及政府金额资源的使用而采取的行动。
(2)航空运输方面 国际航空权仍由各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双边协 议进行管辖,保持竞争; 在共同市场中的开业权仅给予欧盟成员国。 (3)陆运方面 逐步消除路运货物配额限制; 使各成员国允许非本国车辆在本国运送货物与乘 客。
3.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仍可由各成员国垄断经营,但对其内容应 作严格的分析和定期检查,目前仅包括电话服务; 竞争性电信服务包括其他所有的电信服务,应对外开放、 自由竞争。 4.视听产品服务 1984年,《无边界的电视媒体服务》绿皮书就宣称在共 同体范围建立以促进文化信息交流的重要性,播放服务 自由化的目标已实现。
第一节 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 边规则的关系
一、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动因 1.服务业地位重要,服务影响资本和消费品在世界 市场的竞争力。 2.在多边体制下难以作出使各方利益都得到充分满 足的安排。 3.发达国家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 4.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加强其多边服务贸易谈判能 力。 二、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变规则的关系
二、欧盟对外服务贸易规则
(一)对外金融服务协议 1.对外银行业 第三国信贷机构设立于欧共体成员国的子公司, 取得该成员国的银行执照,就可与其他欧共体信 贷机构一样,从“单一银行执照”制度获得在欧 共体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和提供服务的好处,否则 无此权利。 第三国信贷机构能否在欧共体内设立子公司或取 得欧共体信贷机构的股权,适用“互惠原则”。 第三国对欧共体信贷机构存在歧视待遇,委员会 可发起谈判和进行补救,理事会不直接参与。
2.运输服务 (1)内河和海洋航运方面 成员国间提供内河和海洋航运服务自由化,逐步 取消海运货物份额安排,清除各成员国在内河和 海洋航运服务方面设置的障碍; 各成员国对本国的有关法规进行协调,使有关证 书的申请、核发程序和条件以及有关标准统一化; 制止在内河和海洋航运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欧盟船队不受来自第三国不公平低价倾销行 为的影响; 各成员国对于在其领海悬挂本国国旗的航船都给 予补贴,以补偿与不同国家注册登记有关的成本 差异。
3.对外证券业 欧盟承诺给予第三国证券机构在全面最惠国待遇 基础上的国民待遇,承认根据第三国法规制定和 审查的公开发行证券说明书。
(二)对外运输服务协议
1.海运服务 制定了关于价格承诺或补偿税款的有约束力的程 序,规定在共同体船东和共同体利益受到重大损 害或损害威胁时,可采取必要的保障行动; 当其他国家用货载分摊方式限制或威胁共同体运 输货物进入该国时,共同体可采取协调行为,若 协调不成,可采取外交措施或诸如配额、税收方 面的约束措施。
(六)保障措施 当共同运输政策将严重影响某些领域运输企业的 就业时,欧共体成员国有权行使否决权。 (七)补贴和政府援助 第29条,由一成员国发放或经由不论任何形式的 国家财源给予的援助,凡以优待某些企业或某些 商品生产而扭曲或威胁扭曲竞争者,只要影响到 成员国间的贸易,均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
三、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原则使一成员方服务提供者在进入另一成 员方服务市场时,能享受同等待遇,有了更广泛的 服务提供方式选择。 非歧视性数量限制原则要求每一成员方把在某一行 业限制服务提供者数量或活动的非歧视措施列明, 任何另一成员方均可要求对这些措施进行咨询以及 就这些限制性措施的自由化及取消进行谈判。
四、透明度原则
NAFTA第1802条有一个总体性要求,每一成员方 保证其与协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及行政规 章及时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1801条有“联络点”要求。
五、许可及证书
NAFTA第12章称,一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 许可和证书要求,不应构成对服务贸易不必要的 壁垒; 成员国对许可和证书的要求及核实应基于客观、 公开的标准,以能够保证提供服务的质量为限。
一、服务范围
NAFTA覆盖的服务部门广泛,采用列举“否定清 单”方式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 NAFTA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 方式。
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NAFTA第11章“投资”、第12章“跨境服务贸 易”、第13章“电信服务”、第14章“金融服务” 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NAFTA对未列入清单的部门适用“禁止回退”原 则。即所有的保留或例外只能朝着自由化方向发 展,而不能更趋严格。
(四)对外视听服务协议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盟就视听业的市场准入 和国民待遇没有作出任何承诺,将其列入最惠国 待遇例外,以保护欧洲视听产品对本地市场的占 领; 欧盟承认GATS的主要规定,如透明度、逐步自由 化等,适用于视听服务业。
(三)专业资格的相互承认 第57条,共同体部长理事会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发布指令, 相互承认文凭、证书和其他正式的资格证明,便于有关 人员作为自雇职业人员从事或继续其活动。 (四)透明度原则 第64条,在一个成员国整体经济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情况 许可的范围内,成员国除依据第63条第3款所指定的指 令解除有关的服务限制措施外,还应将其余拟解除的服 务限制进行公布。 (五)服务原产地规则
十二、陆地运输
NAFTA专门制定时间表,以期实现成员国间陆路 运输服务的自由化,统一陆地运输技术及安全标 准。 NAFTA规定逐渐取消三国跨国界陆地运输服务的 限制,其目标在于保证三国的陆地运输服务业有 充分的机会提高竞争力,避免在向贸易自由化过 渡阶段被置于不利地位。
十三、专业服务
NAFTA第12章,规定了资格和证书的相互认可。 在有关专业服务的附件中又规定,鼓励并支持就 服务资格的标准达成相互承认协定,制定具体程 序就专业证书、考试、经历、专业行为及专业伦 理标准、责任保险、居民身份要求等相互承认作 出规定,已达成共同接受的标准,使专业服务走 向贸易自由化。 NAFTA第16章,对一成员国的商务人员临时进入 另一成员国境内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作出程序规定, 以便通过建立一致、客观、协调的标准和程序, 在互惠基础上便利商务人员的临时进入。
(八)政府采购 1.须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招标,使所有成员国的企业均 有机会投标。 2.禁止为歧视潜在的外国投资者而规定的特定技术要求。 3.在招标和评标时须采用客观标准。 (九)例外和保留 允许成员国以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众健康为由,限 制开业自由,以及提供服务的自由。
(十)争端解决机制 服务提供者与某一成员国或欧共体间的诉讼可在 成员国法院、欧盟初审法院及欧洲法院进行。 (十一)主要服务部门的自由化进程 1.金融服务 (1)银行业目标 制定各成员国银行监督制度,协调准许营业的条 件; 消除共同体银行服务活动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内部 障碍,创建单一银行业市场。
六、利益的拒绝
如果缔约方证实一项服务是由另一缔约方的一个 企业提供的,但该企业为非缔约方国民所有或所 控制,且在任何一缔约方的领土内都没有进行实 质性的经营活动,该缔约方就可拒绝对该企业给 予协定第11章、第12章中的利益。“实质性经营 活动”判断标准,应依个案而定。
七、垄断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二、服务贸易区域性规则与多变 规则的关系
(一)积极影响 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也是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 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到了补充作 用。 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 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 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 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可 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
2.对外保险业 成员国可根据其批准程序同意第三国保险企业在 共同体内部设立分公司; 共同体可根据互惠条件向第三国开放有关的保险 服务,使其保险机构可取得共同体内部保险机构 的同等待遇,但其应保持自己的偿付准备金,还 应通过证券资产形式保持保证基金。 欧盟承诺给予第三国保险机构全面最惠国待遇基 础上的国民待遇。
第二节 易规则
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
一、服务范围 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三、市场准入 四、透明度原则 五、许可及证书 六、利益的拒绝 七、垄断行业的服务提供者 八、政府采购 九、争端解决机制 十、电信服务 十一、金融服务 十二、陆地运输 十三、专业服务
(2)保险业目标 创建单一保险市场,一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可在另一成员国 完全自由地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无须通过设立分公司即可在欧盟范围内经营其全 部保险业务; 保单签发人在价格、产品性质和提供服务等方面遵守基本 一致的监督规则,展开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