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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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二、规范分包
(五)项目管理机构健全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 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 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参考:
王素卿司长在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上的讲话(2005年5月25日)
鉴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 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用工行为的,视为发包企业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依法 与每个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否则发包企业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规范分包
and others communicate with the engineer through the contractor.
一、 分包体系-专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 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 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 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 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 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 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 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三、不规范分包行为的界定
(三)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 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T40分包过程重组案例
由50到100个独立承建商组成的建筑队的长期效果是不如拥有8到 十个关键参与者的建筑队的效率高。
控制50到100个分包商和供应商的项目经理只能救一时之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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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

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若干措施(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一、严格规范工程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存在上述行为的,通报至其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严格规范工程承包行为。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不得挂靠、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存在上述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转包、出借资质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1/ 6投标;违法分包的,列为建筑市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3年。

属于省外企业的,还应依法依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通报至其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承包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应健全管理制度,任命项目负责人,在不妨碍正常施工的情况下,随时到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选择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应加强对分包单位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涉及总承包单位责任的,连同总承包单位一并查处。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一金三制”制度。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2.10.1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02]4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直辖市建委: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系人:廖玉平,联系电话:(010)68393327,传真:68393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建市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 引言- 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的分包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2. 目的- 该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施工分包的程序和要求,以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3. 分包单位的选择- 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分包单位的能力,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分包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分包。

4. 合同管理- 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5. 施工过程管理- 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单位的计划和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控制。

6. 资金管理- 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合理管理工程款,确保按时支付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避免资金短缺影响施工进度。

7. 变更管理- 如遇到工程变更,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正常进行。

8. 质量管理- 分包单位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检查和验收分包工程的质量。

9. 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共同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0. 争议解决- 如发生分包工程的争议,分包单位和总包单位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法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

11. 法律责任- 如分包单位或总包单位违反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要求停工或承担赔偿责任。

12. 其他事项- 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可以根据工程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

以上为《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简要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正式文件或相关法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的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分包活动,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有活动。

三、监督管理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施工分包的定义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完成的活动。

五、分包的形式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形式。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单位完成;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

六、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发包资格,并在发包前对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承接相应工程的能力和资质。

七、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并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次分包。

八、分包活动的依法性分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工程承包人。

分包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

分包活动应当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在现代城市建设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构成城市面貌和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增加,施工分包已成为常态。

然而,分包管理不善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进度延误甚至安全事故。

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分包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范本的深入解析。

首先,任何优秀的分包管理体系都应当建立在明确的法规基础之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必须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且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进入实际管理层面,分包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确立严格的分包商选择标准。

这包括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过往业绩评估、财务状况调查以及技术力量的核实。

通过这些综合评价,能够筛选出合格的分包商,为后续的顺利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在分包过程中,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同样不可忽视。

总承包商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传达项目进度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

同时,也要倾听分包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形成有效的双向沟通渠道。

此外,现场管理是分包管理的关键环节。

总承包商需派出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分包商的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和指导。

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使用、施工工艺、工期控制和安全防护等方面,都需要严格把关,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对于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也是分包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可能会导致原合同内容需要调整。

此时,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变更和索赔,避免引起争议。

最后,为了保障分包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对分包商的定期考核,对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并据此给予奖励或处罚,可以有效激发分包商的积极性,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法规遵守、分包商选择、沟通协调、现场管理、变更索赔处理以及考核激励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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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2.03
•【文号】建设部令第124号
•【施行日期】2004.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8日建设部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00四年二月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
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
全生产进行管理。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
年4月30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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