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消防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消防安全。
本文将从消防宣传教育、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调查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全面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的内容与要求。
一、消防宣传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是预防火灾的关键。
各地消防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消防宣传教育,推广消防知识,提升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消防意识。
特别是在学校、社区、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火灾逃生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人员熟悉火灾应对措施。
二、建筑消防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要求各类建筑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带、室内消防设备等。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和规范进行施工,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
在建筑使用阶段,业主和管理员要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
三、火灾隐患整治消防隐患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消防隐患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同时,各单位和个人也要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不堵塞,减少火灾的发生几率。
四、火灾事故调查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要求消防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还要总结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强化火灾预防工作,提高消防安全能力。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重要法规,它在消防宣传教育、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调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消防安全,为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性文件,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1.1 火灾防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1.2 消防设施建设消防条例要求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保障消防安全。
1.3 消防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强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加强学校、社区等场所的消防教育工作。
二、火灾隐患排查2.1 火灾隐患排查制度消防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各类场所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的隐患排查工作,并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
2.2 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条例规定,发现火灾隐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政府有权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3 火灾隐患排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政府报告火灾隐患排查情况,及时上报重大火灾隐患。
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报告的监督和检查。
三、火灾应急救援3.1 火灾应急预案消防条例规定,各类建筑物和单位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预案要包括灭火救援组织、人员疏散、应急通讯等内容,以提高火灾应对能力。
3.2 火灾报警和应急通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要求各类建筑物和单位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并与当地消防机构建立应急通讯联系。
火灾发生时,应及时报警并按照预案指引进行疏散和救援。
3.3 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消防条例强调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健康,保护人民财产和生产设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加强国家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措施,抓紧防治消防事故,弘扬消防文化,提高大众消防安全意识,保护国家、当地政府、社会有关组织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安全文化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第三条中央和有关部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强化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消防信息化管理,完善消防防范检测、教育、宣传和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改善消防设备,促进综合防火和安全防范技术。
第四条总统科林斯的社会及社会关联组织,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消防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合作,协调,为消防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条中央政府各级政府、武装力量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有关部门专门负责人的责任落实,提高政府官员和民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发展消防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记录和管理,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凡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大中型消防技术和综合安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推广和应用消防科技,保证其他设施的安全操作。
第八条公共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消防灾害应急预案,提高自救能力。
第九条凡有权建设和运营管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管网定期检查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危险发生。
第十章综合性措施第十一条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完善消防技术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消防科技的发展,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和水准。
第十二条各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厘清消防防范检查机制,加强消防预防和教育宣传,增强全民的消防防范意识,维护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各地消防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消防技术标准和检查制度,积极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管理、编制、警戒、救护、维护、培训和应急预案等,并依法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条例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消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条例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室内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乱扔烟蒂、焚烧垃圾等行为。
二、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居民等。
各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同时,个人也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条例规定了建筑物应当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防排烟设施等。
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重点单位和特殊行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五、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条例强调了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单位和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和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同时,媒体也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是确保社会安全的重要环节,消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综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以期提高大家对于消防法律法规的整体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针对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重点着重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消防工作的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对于消防工作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对于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提出了要求,并指明了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3. 消防宣传和教育:强调了消防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提倡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以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而制定的具体法规。
该条例对于各类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排查、火灾事故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1. 建筑物消防管理:要求各类建筑物进行必要的消防设施设置和管理,明确了建筑物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的要求。
2.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加强对于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
3. 消防宣传和教育:明确了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要求,提出了加强对于公众和特定人群的消防安全培训的措施。
三、地方性消防法规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之外,各地方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消防法规,以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消防管理工作。
这些地方性消防法规往往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地方性消防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
2. 地方性火灾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3. 地方性消防监督和执法措施。
四、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对于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是确保其有效推行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与火灾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和疏散。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储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建造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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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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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
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
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
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
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
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枝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
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
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