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个税所得税改革问题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对比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新旧政策对比及案例)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九级改为七级,为3%至45%,并自9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新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2011年8月31日前执行旧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适用25%税率的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0元至40000元调整至9000元至35000元,范围明显扩大。
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新的个税法中,应纳税收入38600元成为个税增减临界点,即:月应纳税收入低于38600元缴纳的个税将减少,高于38600元则将多缴税。
案例1:若收入3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3000-2000)*10%-25=75新个税=(3000-3500)*0%-0=0新旧差异75元,新个税不用缴税案例2:若收入6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6000-2000)*15%-125=475新个税=(6000-3500)*10%-105=145新旧差异330元,新个税少缴税330 元案例3:若收入10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10000-2000)*20%-375=1225新个税=(10000-3500)*20%-555=745新旧差异480元,新个税少缴税480 元案例4:若收入15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15000-2000)*20%-375=2225 新个税=(15000-3500)*25%-1005=1870 新旧差异355元,新个税少缴税355元案例5:若收入20000元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考虑社会保险等三险一金因素旧个税=(20000-2000)*20%-375=3225 新个税=(20000-3500)*25%-1005=3120 新旧差异105元,新个税少缴税105 元。
2011年个人所得税调整的思考

特别注意:美国对低收入家庭非常照顾,低收 入者少纳税,甚至可以得到政府退税和抵税。
个税改革的措施
• 一、改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的混合 税制
• 二、对高收入者实行重点监控,加快征管 现代化、信息化的步伐
• 三、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改分类所得税制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
• 1、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
制,实行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极少。但是,在我国 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也是不现实的, 这必将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其中最大的难题便是个 人综合所得的测量和监控问题,加上个人收入的构成比较 复杂,还有相当一部分收入表现为实物形式。
对个税的认识
• 个人所得税纯粹是一种收入调 节税和福利税,而不应当是一 种财政税。它不应当以政府增 收为目的,而应以财富在老百 姓之间的二次分配为目标。因 此,个税制度变革必须以不影 响中低收入阶层的生活为前提。
•
个税改革的总思路,应该
秉承减税主旨,切实、大幅度
地为中低收入阶层减负。在此
基础上,那些起征点和级次级
律的形式来固定下来,从而在根本上 完善税收监管的手段。
比个税起征点更重要的问题
• 起征点不是不重要,但提升起征点不是个税改革的全部, 应该关注相关的其他命题。
• 个税应该从分向征收向综合征收转变,即,以家庭为单位 进行征收。
• 应建立与物价挂钩的个税机制。国家应当考虑尽快建立起 与物价上涨水平密切挂钩的个税机制,个税起征点应随物 价上涨而相应调整,从而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
“买个房子,换一辆新车,拿公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

内退补贴政策
年金政策
•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
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 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 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 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 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 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 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 退税。
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 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 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 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 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 41255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 57505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税 率 ( % )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年金政策
•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
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年金政策
•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
2011年个人所得税新政策(2)

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解析
非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司平价或低价转 让股权的核定
自然人股权转 让
对上市公司和上市前公司 的投资 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所得
财产所得
房屋转让和拍 卖所得
联合检查、查实征收,代 征代缴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 (份)
其他形式财产 软让
国税发2011[50]号文件解析
3 10 20 25 0 105 555 1005 2755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6
7
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 30 分 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分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税率表 •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税率 速算
含税级距
1 2 3 4 5 不超过1500元的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1455元的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扣除数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投 资产品所得
生产经营 所得
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消费性 支出和财产性支出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注销登记管理
企业如何应对
对以前帐务进行内部检查 1、单据和文件是否真实可靠 2、帐务处理是否存在问题 3、如何弥补或调整 历史帐务
仔细阅读个人所得税免征内容 1、免征条款内容 2、是否符合免征范围 3、免征手续是否齐全
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最新2011年个人工资所得税起点调整

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最新2011年个人工资所得税起点调整日前大家十分关注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这个就新闻消息来说个人工资所得税起点调整个税起征点提至3500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由二审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
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将现行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第一级税率为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了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提交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3000元起征点未作修改,但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27日下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草案。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吸收了初次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基本可行。
其中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28日、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据了解,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能仅考虑提高起征点,要按照税收公平、普遍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级次、级距和适用税率,对纳税人的负担实施相应扣除,以及对其他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调节等问题,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综合改革。
2011年新个税政策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解析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现就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按照《建议》和《纲要》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重大举措,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和完善,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绝大部分纳税人将享受到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优惠,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其次,税负降低将缓解物价上涨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适当增加了部分高收入者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和维护社会公平。
第四,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时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二、切实做好新税法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意义重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影响面广。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重点做好新税法的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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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年个税所得税改革问题——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
我国自1980年,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5次修订,今年是第五次改革:
1980年9月1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10月22日财政部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起征点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在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 年1月l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200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2011年4月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调整为3000元。
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个税二审草案,免征额拟调整至3500元。
二、个税改革的主要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人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时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三、个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
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
个体工商户税负减轻
纳税期由7天改15天
1 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 元。
为公平税负,还对两类纳税人的必要减除费用进行相应调整:
一是对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要减除费用,已经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将其必要减除费用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 元;
二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必要减除费用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其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500 元。
2 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
按照新税法规定,我们来算一笔账:假设一个人收入7000元,扣除1600元的“五险一金”后,减去3500元的免征额,那么剩下的1900元为应纳税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这1900元需
要分两个部分来交税,第一部分是1500元×3%(第一档税率)=45元;第二部分是400元×10%(第二档税率)=40元,两项相加,总共需要交纳85元的个人所得税。
此时,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仅为1.6%。
按照目前税法一个月收入7000元的人,需交纳385元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7.1%。
也就是说,月收入7000元的群体,个人所得税将比原来少缴300元,实际税率由7.1%调整到1.6%,下降了5.5个百分点。
3 个体工商户税负减轻。
4 纳税期由7天改15天
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只有7天,其他税的申报一般是15天,可能导致要到纳税机关申报两次。
新的税法将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
天,就是为方便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