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1. 概述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出境的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和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国际贸易顺利进行,并防止携带或传播有害生物体、疫情或疫源性物质的进出境。
检验检疫工作属于国家的重要行政职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 主要职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职责如下:2.1.人员检疫对进入或离开国境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疫情监测,确保人员健康并预防疫情的传播。
这包括对人员的体温检测、病史调查、检查传染病等,确保不携带传染病进出境。
2.2.动植物检疫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保护国内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
这包括检查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健康状况、防疫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防止疫病或害虫传入或传出国境。
2.3.物品检疫对进出境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防止传播疫情或危害国家安全。
这包括检查物品的合规性、安全性等,防止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出境。
3. 检验检疫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常遵循以下流程:3.1.申报与登记申请人需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资料,进行登记。
3.2.检查与检验在经过申报与登记后,出入境人员、动植物及物品需要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
这包括体格检查、证件核验、物品检查等。
3.3.检疫鉴定检验检疫部门会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定,判断是否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要求。
鉴定结果可能包括合格、不合格等。
3.4.处置与审批根据鉴定结果,检验检疫部门会对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处置,可能包括拒绝入境、退运、销毁等。
同时,对符合要求的动植物及产品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证明文件。
4. 检验检疫的重要性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保护国家安全通过对进入国境的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和物品进行检验检疫,可以防止携带危险物质或传播疫情的进出境,维护国家安全。
4.2.维护国内农业安全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可以预防有害生物或疫病传入或传出国境,保护国内农业安全和生态环境。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 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出入境人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 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的申请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以下简称CIQ标志)是指国家海关总署颁发的标注在货物包装或车辆上的特定标志。
CIQ标志能有效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加强商品的质量控制,保障国家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在进出口贸易中,CIQ标志的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如何申请CIQ标志这一主题,进行介绍和分析,旨在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CIQ标志。
一、CIQ标志的类型及意义CIQ标志根据其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可分为两类:入境CIQ标志和出境CIQ标志。
其中,入境CIQ标志用在境内已经具有国外生产企业的产品上,它表明产品已经完成了原产地的检验检疫,并获得了中国海关的入境准许。
而出境CIQ标志则用在出口商品上,它是出口商品经由中国海关审批后的特定标志,用于保证进口国家对商品进行的检验检疫。
CIQ标志的意义极其重大。
对于进口商来说,CIQ标志是确认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标志,它可以使进口商品享受到进口国最佳关税待遇和优惠政策;而对于出口商来说,CIQ标志是国际贸易中的“通关护照”,是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符合规定以及无害于人类、动植物和环境的标志,有助于消除贸易障碍和促进货物跨境流通。
二、CIQ标志申请1.申请流程(1)填写CIQ标志申请表:申请人需向当地海关CIQ部门提交标准CIQ标志申请表,并在表中填写准确的出入境货物、产品或装备信息。
(2)提交资料:准备好CIQ标志申请所需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进口合同、购货发票、装船清单等;出口商品还需要提供由相关销售机构出具的销售合同、购买订单或协议等相关文件。
(3)海关审批:申请资料提交后,海关负责对其进行核查和审批,通过之后就会发放CIQ标志。
2. 注意事项申请CIQ标志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准确填写申请表:CIQ标志申请表格的填写需要详细、准确,内容应与进出口合同、发票等信息相符合。
(2)保证所提供的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所有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应符合中国规定、符合进口国相关要求。
【附件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60
(3)
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份
50
3
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份
30
4
签发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许可证
具
80
5
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口岸存储场所卫生许可证
证
30
年度换发按每证10元收费。
6
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次
10
7
签(换)发健康证书
份
10
1、健康证书有效期内,不得重复体检、发证和收费。
批次
300
重量在20吨以下的,按每批次150元收费。
2
控制水平10倍以内
批次
800
3
控制水平10倍以上
批次
1500
(二)
进口涂料专项检测
仅适用于进口涂料备案时收费。
1
铅、镉、铬、汞重金属检测
每种金属
150
适用于水溶型、溶剂型。
2
有机挥发物总量
项
450
适用于水溶型、溶剂型。
3
游离甲醛
项
450
适用于水溶型。
适用于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需实施相关鉴定项目的集装箱。
1
装箱鉴定
标箱
50
包括冷藏箱清洁温度。
2
拆箱鉴定
标箱
40
3
承租鉴定
标箱
30
4
退租鉴定
标箱
30
5
风雨密鉴定
标箱
40
6
封识鉴定
标箱
20
(六)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300
1、分档计算,累计收费。
2、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均做时,仅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费。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08-12-22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所、检疫处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第五条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用房。
第六条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驯养、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所需的用房和场所。
第七条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受理申报以及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含查封、扣押货物储存)等所需的工作场所。
第八条检疫处理场所是指为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对检验检疫对象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处理措施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投资、统一验收。
第十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负责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订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件1、2、3、4)。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4页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判定、认证和监督管理行 政执法机构。
国际检验机构类型 ➢ 官方检验机构 ➢ 民间检验机构—SGS、OMIC、UL 我国检验机构 ➢ 官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检验部门 ➢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企业
品质检验证书 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卫生/健康证书 熏蒸证书 产地证实书 价值证实书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10页
五、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时间和 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三种基础选择:
– 出口国检验
产地检验 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检验
– 进口国检验
目标港卸货 买方及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输入其它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应在 入境前7天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23页
(二)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普通要求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应在要求时限内持相关单 证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单证符合要求受理报检, 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11页
第二节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程序和普通要求
“三检合一”把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 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合并在一起,实施“一 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 一次卫生除坏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 放行”工作模式,并与海关亲密配合,实施 “先报检、后报关”工作程序。
检疫机构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
03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报检的流程

解释:
a、口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 物通关单》
b、口岸非产地:产地施检,合格签发《出境 货物换证凭单/条》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口岸商 检;口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C、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从受理报检至发证放 行的时间规定为7个工作日。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从受理报检 至发证放行的时间规定为15个工作 日
解释
1、一般程序: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 进行检验检疫。
报检地:卸货地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 构。
放行前收费,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 处理,之后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 行;
检验检疫后:
①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准予销售使用。
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 知单》。
正式对外出口时,报检单位到报关 地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 证凭单》办理查验放
(三)对出境货物进行预报检时应注意的事项
1.提供/抽取代表性样品。 2.换证放行的时间。
经预检合格的出口货物应在规定的检验检疫 有效期内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超过检验检疫 有效期的,应重新实施检验检疫;
本节总结
1.报检/申报 → 计/收费 → 抽样/采 样 → 检验检疫 → 卫生除害处理 → 签证放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2.入境货物实施“先通关、后放 行”。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3.出境货物实施“先检验、后通 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第二节 预验、复验和重验
一、预验 二、复验 三、重验
2.区别《出境货物通关单》 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一、适用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加施在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物上的证明性标记。
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本适用范围。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标志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标志的样式、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标志加施和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标志的使用
1.入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境货物应当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不准出境。
2.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定、检验检疫协议等规定需加施标志的检验检疫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加施标志。
3.人境货物需要在检验检疫地以外的销售地、使用地加施标志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证书副本送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销售地、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4.入境货物需要分销数地的,进口商应在报检时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
由销售人持证书向分销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监督加施标志。
5.出境货物标志加施情况由检验检疫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证书、《出口货物换证凭单》中注明,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时核查。
四、监督管理
1.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
2.口岸核查;
3.在生产现场、港口、机场、车站、仓库实施监督抽查。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标志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出入境货物应加施标志而未加施标志的,销售、使用应加施标志而无标志货物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按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5.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标志,或者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检验检疫物上的标志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加施标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作者: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