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集下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筑府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102号)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移民开发局、水利局拟定的《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以及2006年7月25日全省第二次移民工作调度暨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会议的工作安排意见(附件1),为圆满完成全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目的和意义本次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包括我市中央直属猫跳河梯级、乌江渡、东风3座大中型水电水库和花溪、阿哈、松柏山3座大中型水利水库,涉及6个区(市、县)、40个乡(镇)、 255个村,近10万移民,其中:水电水库移民约9万人,水利水库移民约1万人。

关系到我市近10万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的社会稳定,关系到库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精神。

通过调查登记,全面摸清搬迁移民的增减变化情况,掌握现状人口的准确数据及人口结构,为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指具有资质的监督评估单位受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对移民安置的进度和质量、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监督评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监督评估业务,从事监督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应当对其监督评估成果负责。

第五条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监督评估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某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存在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某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存在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某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存在问题的思考与建议胡斌【摘要】移民安置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检验移民安置实施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结合西北某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对移民安置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期刊名称】《广东水利水电》【年(卷),期】2019(000)001【总页数】4页(P66-68,72)【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建议【作者】胡斌【作者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6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51;D632.41 移民安置验收概述移民安置验收就是按照移民验收规程规范对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移民搬迁安置、专业项目处理及水库库底清理等各项任务的质量和进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评价和验收的过程,有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先决条件之一。

移民安置验收具有阶段性和程序性的特点,表现在移民安置验收包含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每个阶段验收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分为自验、初验、终验。

移民安置验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化要求、地方政府实施管理和项目法人履行责任需要以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验收不仅能够检验移民安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还充当“守门员”的角色。

2 典型工程案例以我国西北某省一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为例,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进行探讨。

该工程是当地流域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开发的控制性枢纽工程,具体承担防洪和灌溉并兼具发电任务,水库总库容为0.74亿m3,最大坝高80 m,电站装机容量为8 MW,建设征地涉及2县3乡,征地总面积约0.048万hm2,规划水平年生产涉及生产安置人口84人、搬迁安置人口91人。

该水利工程于2014年3月批复初设,2017年1月截流,2018年6月建设完成。

该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报告分别于2012年6月和2012年12月通过审查,后因实施过程中生产安置方案发生变化(农业安置变为货币补偿),2015年5月进行了重大设计变更,由省级移民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批。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时,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编制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维稳部门审查。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没有通过审查的,不得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查。
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和移民安置规划一并上报。
第二十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业项目的处理应根据征地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需要迁复建的专业项目,应按照原标准、原等级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强制标准执行。对不需要恢复或难以恢复的专业项目,可进行货币合理补偿。需要进行防护的专业项目,按照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予以防护。移民集中安置点、集镇和专业项目迁复建必须进行地质勘查,设计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并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安置点应选择地质稳定、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饮用标准的区域。移民安置点场地平整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文、教、卫等公共设施应纳入规划,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应满足行业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或等同初步设计)要求。

浅谈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

浅谈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

浅谈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是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移民安置政策的变化,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越显重要,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保障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的主要因素,如何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确保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也是目前各方关注的话题之一。

标签: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设计管理1、前言2006年《移民安置条例》颁布后,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设计周期和难度不断增加,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时对规划报告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如何使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符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移民安置需求,同时电站投资能满足项目经济效益要求,是目前较为关心的问题,为此需要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的设计管理,促进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保障移民安置效果。

2、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2.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实物指标调查实物指标调查是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最基础的工作,目的是全面、准确的掌握电站建设征地影响程度,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提供基础数据。

实物指标调查由项目法人会同建设征地涉及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技术负责,设计单位需要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对调查成果进行技术把关,并形成《实物指标调查报告》。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是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的基础。

移民安置大纲编制时,移民安置总体方案已经得到确认,相应的任务、标准、规模也在此时明确。

(3)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是在规划大纲的基础上对移民安置方案进行的更细致的规划和设计,是移民安置的详细设计,是移民搬迁和实施补偿的主要依据。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需要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专业项目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划设计,并明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县(市、区)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地)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属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
(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建筑物等,遵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编制。必要时,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应当依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参与和配合(具体职责应在有关委托协议中明确)。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阳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中小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各级移民部门应当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分级
第五条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

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含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委托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提出。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的不同,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两级。

第七条设计变更分级标准:
(一)实物指标变化。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
2.新增滑坡处理范围;
3.以乡镇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主要专业项目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3%;
4.以乡镇为单位,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实物指标数量变化幅度大于5%。

(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集中安置点规划建设地点改变(包括农村集中居民点、城市集镇新址、企事业单位新址等);
2.集中安置点搬迁安置人口或规划建设占地变化幅度大于20%(包括农村集中搬迁、城市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搬迁等);
3.安置标准(水、电、路等)变化幅度大于10%;
4.集中安置点工程投资变化幅度大于10%及以上。

(三)移民工程设计变更。

移民工程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和库底清理的设计变更。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
1.移民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发生改变;
2.新增或取消某项移民工程,并导致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
3.移民工程的建设地点、服务范围等发生变化;
4.移民工程地质结论重大变化,建设场地评价结论有实质性调整的;
5.移民工程建设单体项目投资变化大于下列范围:
(1)建设工程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含本级数)的项目,设计变更数量大于5%;
(2)建设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以上(含本
级数)的项目,设计变更数量大于10%。

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纳入地方行业规划,或由项目产权单位、市和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改(复)建的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文物古迹等专项工程设计变更,不作为本办法移民工程设计变更处理范围。

第三章设计变更报审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县级实施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业主、移民监评、设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共同研究作出批复。

重大设计变更,县级实施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业主、移民监评、设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初审,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审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审查委员会,对重大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市、县属项目变更申请作出批复,对省属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移民局。

审查委员会由移民、发改、水务、国土、生态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移民监评、设计及专家组成。

第九条设计变更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变更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必要性、可行性和设计变更后的初步方案等,初步方案深度应达到可研深度要求。

第十条设计变更申请得到同意设计变更的批复后,应当由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完成设计变更报告。

设计变更报告应当对设计概况、设计变更的理由、依据和内容、详细的规划设计成果、设计变更资金变化对比等进行技术论证和详细说明,设计变更报告深度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度进行编制。

第四章设计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移民设计和监评单位、项目业主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共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对一般设计变更出具书面意见,并填报《一般设计变更备案表》(附件1)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需提交设计变更报告(附件2),报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组织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对市、县属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对省属项目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移民局。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经本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上报。

第十四条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在移民安置实施基本结束后组织编制设计变更专题报告,按规定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是拨付移民资金的依据,移民实施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批复后的设计变更,调整协议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监督,移民监评和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市其他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与办法不一致,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一般设计变备案表
附件2:
变更报告主要内容及编制要求
一、概况
简要概述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基本情况、移民安置实施进展情况、涉及设计变更项目或工程基本概况(包括设计单位、实施责任单位、监理单位等)等。

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
重点对设计变更的理由进行阐述,详细叙述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设计变更申请批复情况等。

三、设计变更主要情况
详细阐述设计变更项目情况、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后的设计成果,并对设计变更前后的主要设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

四、技术经济分析
重点对设计变更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度适宜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分析,详细阐述设计变更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移民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变更前后的资金变化情况、变更对相关移民工程和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的影响分析、变更可能对其他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带来的影响分析等方面的结论意见,明
确设计变更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期适宜的结论。

五、相关附件
1.设计变更申请批复文件。

2.移民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签署的书面意见。

3.移民监评单位对设计变更报告签署的书面意见。

4.县级人民政府出具对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意见。

5.按项目权属关系确定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6.设计变更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