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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或按“一逾两呆”口径所划分的逾期、呆滞及呆账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以下简称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下同),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使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四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三)依法合规原则:贷款重组涉及的主体、重组手段、抵(质)押物的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以收回部分贷款本金,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四)在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会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贷款;(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稳健经营,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参照银监会《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农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将荆门农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按照银监会贷款分类标准认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信贷资产。

第四条荆门农商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真实反映、动态管理、专业经营,合规处置、及时监测、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不良贷款形态要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及时、动态地掌握不良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准确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具体情况对表内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成立不良贷款清收部门,原则上小额不良贷款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原单位清收,对大额不良贷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发放的所有贷款应实行集中管理;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要合规合法,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跟踪掌握不良贷款风险变化;对造成不良贷款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以及未按规定管理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通过经济、纪律、法律及其它手段,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荆门农商银行要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辖内各分支机构要成立风险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管理的决策、处置、清收、审批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行社依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对集中管理的不良贷款进行监测、预警、计量、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七条按风险五级分类划分不良贷款的核心定义(一)次级贷款。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公司类客户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二)可疑贷款。

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农商银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商银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加大表外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实现资产处置的价值收回最大化,损失最小化,根据《农村信用社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及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外不良贷款指已纳入表外报表管理或已从表内转出且应当纳入表外管理的核销贷款和置换不良贷款,具体包括:1.核销贷款,指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并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归属在表外已核销资产科目的贷款;2.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3.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和股东购买不良贷款,所有权、收益权让渡的除外。

第三条表外不良贷款要视同表内不良贷款管理,坚持“明确责任、统一管理、全员参与、规范操作、灵活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处置过程规范化、处置方式公开化、处置方案最优化”的基本要求。

实行表内外账、表、簿统一核算,实行机构与责任人统一考核,实行长年严管与不良清收处置阶段性攻坚统一举措。

- 1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第四条总行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表外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五条总行经营层设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由行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表外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六条各支行设表外不良资产处置小组,由支行行长、副行长、客户经理、委派会计共同组成。

负责表外不良贷款尽职调查以及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处置,负责制定表外不良贷款超权限的处置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实行支行负责制,支行行长是支行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管户客户经理是表外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表外不良贷款管理工作遵循账销案存、对外保密、因地制宜、规范管理、有效运作、分工合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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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不良贷款的管理,确保农商银行的稳健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银行的不良贷款发生额高于规定的大额标准。

第三条农商银行在大额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当坚持“审慎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分类管理和风险防范,并建立健全适应本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社会和舆论压力下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第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高质量、续贷、再贷等贷款管理的有关政策请参阅农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大额不良贷款的划分
第五条农商银行以核销、损失、呆账的余额为基础,计算不良贷款发生额,对以核销、损失、呆账的余额为依据、对借款人组织形式不同的贷款划分为大额贷款、
不良贷款,其各自的划分标准如下:
(一)大额贷款划分标准
1.单笔贷款大于本行同业年度单笔授信额度的10%;
2.个人贷款余额达到500万元;
3.涉及农产品、能源等行业的批发贸易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额贷款余额,需要综合考虑其与本行的业务关系和经营状况,以及银行与其业务往来的保持独立性和公正
性问题。

(二)不良贷款划分标准
1.发生核销、损失、呆账的贷款余额占同期该笔贷款发放余额的50%以上;
2.减值准备与贷款金额之比小于30%;
3.银行高度关注的风险客户的贷款,经长期的风险提示,客户未积极配合银行催收,其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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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分管行长批准,市场拓展部(含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总经理、原责任人,可以按照贷款本息原价出售不良贷款。

出售后不良贷款原责任人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条有足值抵质押的购买者可向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借贷与收购不良贷款等额的二年期贷款并享受基准利率,贷款用于收购该笔不良贷款。

被出售的违约借款人计入失信名单和征信系统,清除出本行,不得再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条不能原价出售的不良贷款,进行内部转移。

第五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是指本行市场拓展部管理的不良贷款,通过资产管理部和相关责任人的公平竞价,进行不良贷款定价,转移至资产管理部的活动。

不良贷款被责任人竞买的,由出价最高的资产管理部代管并监督责任人处理不良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不良贷款通过竞买转移至资产管理部后,资产管理部(包括代管),按照行长要求的进度,代表本行“打包出售”、“委托清收”、诉讼、核销等依法处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由分管行长主持。

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在本行内网上通告,通知到所有的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可能受到连带责任的人)和全部资产管理部参加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相同价格者责任人优先购买。

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参与人除资产管理部之外,其他人应当事前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量由主持人决定。

相关责任人获得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后,当履约保证金不能覆盖该笔不良贷款占用资金利息时,由代管该笔不良贷款的资产管理部按照自己在转移定价时的报价得到该笔不良贷款的清收权。

第七条不良贷款内部转移不良贷款的部门应当逐笔进行,以便落实责任。

进入“损失”类、“可疑”类二年以上的不良贷款,已核销、已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根据行长确定的不良贷款率需要内部转移的每一笔不良贷款必须内部转移。

每一笔不良贷款可以是零价格转移,不良贷款内部转移定价后资产管理部确定责任做出处理决定,法律合规部稽核落实责任,监事会监督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表内外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指从授信资产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结清前的过程管理。

授信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第三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由经办单位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发生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风险控制、损失最小”原则。

以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为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的最大化。

(三)“审慎处置、成本效益”原则。

在合理分析、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处置方式。

(四)专业化管理原则。

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由总行资产保全部统一管理,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五)清收管理原则。

以清收为管理的最主要手段,防范风险,保全资产。

第四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清收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当利益。

第二章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组织框架第五条总行设立不良授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xx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成员由分管信贷、计划财务、合规与风险、稽核、资产保全等部门的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总体规划、统筹全行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经营单位成立以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营销领导和客户部(个人部、公司部)主任/授信专员为成员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管理、审批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保全、法律诉讼和呆坏帐核销审查的专业部门。

负责制订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指导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有效进行;监管和统计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清收进度,对清收过程中形成的贷款重组、资产抵债、资产转让等项目予以审核并报总行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呆帐核销的审查。

江苏农村商业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农村商业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以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架构和职能第五条信贷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各种战略规划,下达任务、督促相关支行组织清收和管理不良贷款,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考评,对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协助支行及时处置,对权限外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为本行不良贷款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不良贷款的风险管理和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有:(一)不良贷款总体清降目标和计划的制定。

(二)各支行全年不良贷款清降任务的分解和考核.(三)不良贷款管理台账和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不良贷款的监测、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相关工作.(四)不良贷款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五)各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

(六)问责不良贷款的责任界定和问责发起。

(七)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对清收奖励的审核.(八)权限内不良贷款的分类处置,权限外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九)根据管理需要牵头组建大额不良贷款清收组织。

(十)对需要进行诉讼的不良贷款,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督查相关支行对诉讼后资产的管理.(十一)建立和管理黑名单库,并及时补充不良客户信息。

(十二)负责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并对核销、冲销和置换贷款的后续清收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本行的不良贷款确认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五级和十级风险分类,受理风险预警,负责风险损失预估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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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减少不良贷款损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农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以及已核销和央行票据置换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是指各级农商行对不良贷款有组织地进行风险监测、责任认定、债权维护、债务追偿以及分类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是指不良贷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商行的有关规定。

(二)控制风险原则,是指密切关注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降低或消除贷款风险,将可能出现的信贷资产损失控制在最低。

(三)灵活处置原则,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有效的清收处置方式,抓住时机,及时处置。

(四)成本权衡原则,是指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措施的选择上,应注意风险、成本、收益比较,降低处置风险和处置成本,实现最佳效益。

(五)创新性原则,是指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方法和手段,创造性地开展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处是不良贷款的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研究国家财政、金融、监管政策,制定不良贷款的管理制度、办法,建立不良贷款动态监测体系;
(二)监督、检查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监测、督导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工作;
(四)审查需上报省联社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咨询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五)负责全系统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办事处(市联社)应落实不良贷款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一)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在辖内农商行的贯彻落实,指导辖内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辖内不良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省联社上报监测情况;
(三)对需办事处(市联社)进行责任追究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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