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困境分析
行政法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职务协助

行政法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职务协助作者:周羽来源:《科学与技术》 2019年第3期摘要: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最重要的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我国采取以人民法院执行为主的模式,但存在一些弊端,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探讨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职务协助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国家强制力,迫使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存在不完善之处。
法律规定有各自主管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仅限于少数行政机关。
个别对个体组织权益关系重大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发挥了行政执行机关自身的优势与能动作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其权利的配置符合民主法制建设法制趋势。
一、行政法强制执行中的问题要明确行政强制执行全归属问题首先必须阐述其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概念中有对执行权属主体内容的涉及。
目前理论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存在一些争议,广义的行政强制执行认为包括已设定义务的强制执行,狭义定义认为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实力强制以实现设定的义务。
不包括间接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或间接的执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体系,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属于广义的解释更为合理。
不同国家地区的历史条件及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存在差异,行政强制制定制度有很大差别。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英美等国家未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英美国家为三权分立制度,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内的行政活动必须予以立法控制。
英美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不赋予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权。
其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造成的行政专断,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弊端为降低行政效率,提高执行成本。
法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独具特色,法国行政处理执行方法有刑罚,行政罚与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一种应急措施。
德国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一般与即时强制。
折中模式不一概否定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主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强制执行,但何时由行政机关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1]。
由破解拒执罪追诉困境谈强制执行权配置改革

由破解拒执罪追诉困境谈强制执行权配置改革作者:戴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有效利用刑事法律手段来应对各种非法抗拒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是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规律,也是解决我国当前“执行难”的有力手段,对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新风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拒执罪处于众多部门法的交界点上,实践中对该罪的追诉存在“立案难、查案慢、起诉少”的现状,从效果上看并未达到设立该条犯罪和追诉程序的预期。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根本上还是对强制执行权的认识及执行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所致。
关键词:拒执罪强制执行权执行机构作者简介:戴乔,硕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30-02一、拒执罪追诉程序的现行规定及困境伯尔曼有一句意味深长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会形同虚设”。
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司法裁决本身就是当事人的“法律”。
对判决、裁定等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履行,是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制裁,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
“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而缺乏刑罚威慑机制则是重要方面。
就我国目前而言,之所以出现“刑不压罪”的现象,关键在于刑事法网不严、司法实践中破案率与追诉率太低。
(一)拒执罪追诉的历史沿革在刑事诉讼法实施初期,对拒执罪的审理是由人民法院自控自审。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的规定:“按本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程序,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作出判决”。
随着1996年3月17日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以及随后所作的法律解释出台后,上述规定已不再适用。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4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民事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及完善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民事执行和解的一些问题及完善赵苑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31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制度,对于化解执行难,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等有重要功效。
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与有效的解决路径,执行和解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且饱受争议,适用情况也参差不齐,暴露出“和而不解”、“强制和解”等缺陷。
本文从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内涵、外延、立法演变出发,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据,在分析现有法律条文基础上,对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如何调整与优化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和解;恢复执行;司法干预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227-01作者简介:赵苑位(1995-),女,汉族,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执行和解的内涵(一)执行和解的概念现阶段,对民事和解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见解①,但定义之殊,本质之同,即在双方执行时,倾私讨,从而终止程序。
通过梳理,笔者对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为:民事执行中,双方愿在私下商议,制定和解合约,明确义务主体,方法,期限,脱离法院约束。
一定程度上,属于民事执行终止的方式。
(二)执行和解的特点②1.双方自愿和解是法律行为,基于自愿,诱逼等,都不算自愿。
因此,只有当事人秉承协商,和解程序才被认可,实现执行终止。
2.法律范围内和解,在执行中不能与法律相悖。
据现法,执行和解中,要在争议上促使双方形成统一意见。
一旦出现不允许的情况,协议不被允许。
3.主体能力假如一方没能力,不能体现双方意愿。
诉讼行为能力,由年龄及精神而定,精神有陷的人,未成年人不具该能力。
二、执行和解的立法瑕疵与适用困境(一)执行和解的立法瑕疵1.期限不合理和解协议中断,系双方共识,或执行中断的,期限模糊。
被申请人不遵协议,这些现象较多,如,申请人未充分使用权利,造成案件时长拖延。
中国政策执行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中国政策执行难的表现及原因分析1摘要:本文讲述了政策执行的定义以及过程;政策执行难的表现。
主要的叙述了其表现之一现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并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
也讲述了社会中农民工的讨薪之难,国家对其所做出的反应,显示出政策执行的难。
还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的成功解决“拆迁难”的问题,即缓解了政策执行难的一方面。
关键词:执行难,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利益冲突,执行局正文:政策执行,可以界定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采取解释、宣传、试验、实施、协调和监控等各种行动,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实际效果,从而实现既定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
政策执行过程有:1.政策执行的准备阶段——进行政策宣传,加强政策认知;做好组织准备,进行物质准备,制定执行计划;2.政策执行的实施阶段——政策试验,全面推广,指挥协调,监督控制;3.政策执行的总结阶段——绩效评估,追踪决策。
现今存在着政策执行难的问题,公共政策执行难不仅仅是执行环节的问题,它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评估、反馈等一个政策周期的所有环节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执行难的表现有不执行;强调本部门情况特殊和困难;扭曲或走样;部分执行;替代式执行、粘附式执行、选择式执行、象征式执行、观潮式执行、照搬式执行。
首先有一个最明显的执行难的表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个现象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附加条件的执行。
在这种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者往往会添加一些原政策所没有的东西,而添加的这些东西往往是不合理的,但执行者为了自身1的利益把它们加进去,使这些不合理的东西变成了合理的可行的,这样也就会影响原定目标的实现,这就是"土政策"。
第二,象征性的执行。
我国政策制定、执行属直线网络系统,这个系统正常运转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来,下级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所作决策,必须维护上级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意见、有看法可以利用正规渠道和方式反映,但同时也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执行,这是政策执行的最高准则,但是在我国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象征性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的现象。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姓名:张志远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导老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一)法院自身的原因1. 法院自身指导思想不够明确, 重审轻执2 、审判执行配合不够, 相互脱节。
3 、执法不严, 措施不当, 消极执行, 影响法院在社会中的形象。
4 、司法制度的缺陷, 审执地方化, 冲淡司法独立地位(二)社会执行环境的原因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
2、经济秩序运行混乱, 给执行工作带来障碍。
3 、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 影响执行工作。
4、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队伍素质1、加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3、加强通讯、交通装备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
(二)发挥社会征信系统作用, 建立统一的社会诚信系统(三)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制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五、结语六、参考文献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
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关键词:诉讼民事执行人民法院一、民事执行难的现状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穷途困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张三,一个普通的农村青年,家境贫寒,自幼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
张三在村里读完初中后,便辍学外出打工,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
然而,命运似乎总爱捉弄人,张三在外打工多年,虽然辛苦,但收入微薄,生活依然贫困。
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张三失去了左臂,这使得他的生活更加艰难。
二、事件经过1. 意外事故2018年5月,张三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
一天,他在高空作业时不慎从架上坠落,导致左臂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三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
然而,由于工地老板的疏忽和故意拖延赔偿,张三的赔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
2. 穷途困境张三的左臂受伤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只能做一些轻松的工作。
然而,由于收入微薄,他的生活仍然十分艰难。
张三的母亲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长期治疗。
张三在绝望中向亲朋好友借款,但债务越积越多,生活陷入困境。
3. 寻求法律援助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张三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来到了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向律师咨询自己的案件。
律师在了解了他的情况后,决定免费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过程1.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张三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
律师向医院、工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张三的伤情、工资待遇等情况,收集了大量证据。
2. 提起诉讼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律师为张三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中,律师要求工地老板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积极为张三争取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工地老板赔偿张三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4.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律师协助张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成功执行了判决,张三终于拿到了赔偿款。
四、案例分析1. 穷途困境的法律救济张三的案例反映了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在遭受意外事故后,往往面临着穷途困境。
督促程序的困境及其对策

督促程序具有非讼性、简易性、非讼性、非讼性、非讼性等特点。
困境背景及原因
督促程序适用范围有限
督促程序主要适用于金钱债务 的清偿,对于其他类型的债务 ,如劳务债务、实物债务等, 督促程序并不适用。
债务人异议权过大
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享有广 泛的异议权,只要提出异议, 支付令即失效,这使得债权人 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法院对债务人的调查取证 能力有限
在督促程序中,法院对债务人 的调查取证能力有限,无法全 面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履 行能力,这也增加了债权人权 益保障的难度。
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在督促程序中,如果债务人提 出异议并导致支付令失效,债 权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只 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这 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和时 间成本。
督促程序的困境及其对策
汇报人:文小库 2023-12-18
目录
• 引言 • 困境表现及影响 • 对策建议 • 实践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定义
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债务人承诺给付的,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 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02
困境表现及影响
债务人逃避债务现象严重
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
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债务人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 如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导致债权 人难以追偿。
债务人可能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交 付货物、支付款项等,导致债权人无 法实现合同目的。
债务人失联
债务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失联,如外 出打工、故意躲避等,导致债权人无 法与其取得联系。
破产分配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构造的现状

浅析破产分配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构造的现状摘要:破产分配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分配债务人财产而言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
但由于各国采用的立法体系结构不同,制度设计也就不同,实践中采取的做法那更是千差万别。
本文拟从破产分配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破产立法与参与分配制度的实际,探讨有关构造现状。
关键词:破产分配;执行参与分配;民事强制执行;一、破产分配制度与民事执行程序的理论联系与实践设计为满足个别债权的实现目的,强制执行采取优先原则,以效率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在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情况下,该制度合理可行。
然而一旦发生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仍然依照强制执行”先来先得”的做法,必然会使部分债权人承受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风险和损失。
①破产程序作为对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的一种制度安排,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而由于各国破产程序所适用的范围不一致,其所采取的程序设计也是不一样的。
在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由于所有的主体均可因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而进入破产程序,采取的是破产平等受偿原则;当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满足全部债权时,则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优先受偿,是一种”一般破产平等受偿”+”强制执行优先受偿”的立法模式,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分配制度分别在债务人资产能否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形下适用,这种模式主要在英、美等国。
而在采用有限破产主义的国家,由于只有部分主体(一般是商人主体或企业主体)在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能适用破产程序,而对于其他主体(自然人及非企业组织等)当资不抵债时只能适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来平等受偿,采取的是”有限破产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平等受偿”的立法模式,如法国、意大利则采此模式。
②这种立法构造是在充分对其他主体的资产状况进行考量后做出的制度设计,由于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等主体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如果对其财产分配也经过大规模、高费用的破产分配程序,最后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就寥寥无几了,同时又浪费时间与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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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困境分析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遇到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对该问题的认识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入手似乎可以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源头。
标签:强制执行;困境;夫妻共同财产;救济
一、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困境的探索——
2013年最高院《执行工作指导》第二辑疑难问题答复
对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可以直接执行共同共有的财产?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如下,应当区分情况,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除了能执行债务人个人财产外,还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
配偶对执行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如果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
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诉法227条的规定进行救济。
二、对最高院倾向性意见分析
对第一种情况分析后会发现当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其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既然是共同共有,如何确定各共有之间对财产的占有份额呢,另外共同共有的处分也需要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是共有关系的丧失以及发生重大理由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物。
因此,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做法由直接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按份额享有的嫌疑,但是如何执行这一部分财产仍然是实务中遇到的困境。
对第二种情况分析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首先,鉴于目前审执分离的趋势下,执行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对本应属于审判机关认定的问题作出认定。
其次、在审判程序当中债务人的配偶并未参与到程序中来,凭什么到
“买单时”却让配偶来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严重的剥夺了债务人配偶的诉权和辩论权。
最后、这种情况极易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权益的情况。
三、执行困境的根源
(一)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事由不明确
杨立新认为共同共有是指合有,是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共有在共有
的基础丧失时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分析后发现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但是仍然还没有解决份额的问题,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分割时原则是一人一半,而家庭的共同共有更多的时候考虑家庭成员的对共有财产的投资或者贡献比例。
因此,不能因共同共有不按份额的共有就不对财产进行分割,既然物权法已经就共同共有的分割事由进行了规定,应将起诉作为共同共有财产的重大事由之一,以利于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不明确
目前执行机构是法院的一个内部部门,执行机构的性质究竟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关系到执行机构是否有权对实体问题进行认定的,有人认为执行权属于司法权,因为执行机构属于法院的内设部门,而法院是审判机关,因此其属于司法权;也有人认为属于行政权,理由是审判和执行属于不同性质的工作,执行工作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命令性、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其属于行政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性质,其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时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其在用裁定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时具有司法权的性质。
目前理论界对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仍然不统一。
四、完善對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建议
(一)确认我国民事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
在审执未分离的我国实际司法现状的国情下,不能因噎废食,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需要确认民事执行权拥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性质,以保证必要的时候通过听证的形式追加被执行人,又要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至少在审执未分离的现状下,这种确认仍有必要存在。
(二)明确将第三人起诉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之一
债务人配偶财产的执行困境,本质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目前物权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通立法的形式将第三人起诉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事由之一。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时,应当允许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那一部分财产,那部分财产本质上也属债务人的,只是现行法律未规定分割而已。
(三)严格规范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由于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实质上是剥夺了配偶在审判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在执行阶段对其进行救济与审判阶段的救济有根本的区别。
因此,应当在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程序当中慎之又慎,充分赋予被执行配偶的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首先,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上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必要的时候原审判法官可以作为合议庭成员审判案件。
其次,应当充分赋予债务人配偶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权利。
再次,法官应综合利用证据规则、对各方提供的证据根据其证据有无证明力、
证明力的大小根据证据规则做出判断。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应当充分赋予当事人对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2016.
[2]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M].法律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