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文书规范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促进社会共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案件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列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删除商业秘密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示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密审查机制。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目录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3】分公司登记申请书【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6】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8】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10】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3】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4】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5】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8】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三、农民专业合作社【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四、其他【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
最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试卷(2)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知识竞赛试卷(2)一、单项选择题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年10月1日年7月23日年8月7日2.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A.真实、有效B.有效、及时C.真实、及时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A.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B.强调企业社会责任C.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A.亏损 B.范围中涉及高危行业 C.异常情形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5% B.3% C.10%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市级 B.省级 C.上一级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A.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 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 C.市级工商行政管理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A.信息公示B.方便监管C.方便社会公众查询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A.30 B. 20 C.10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B.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 C.企业经营情况;举报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汇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汇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目录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8】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2】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4】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业: 。
适用简易注销情形□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 □未缴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4年8月19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第五条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7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四)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五)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经营效益好,没有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
第七条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关文书格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查,你单位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主动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并于____年___月___日后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核实。
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_ ___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章年 月 日注:本文书适用于因具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查,你单位因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
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___项(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列入时间自即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核实。
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章年 月 日注:本文书适用于因具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动态管理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制度。
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二章申报对象第五条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六条企业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三)达到一定的合同数量或合同金额;(四)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五)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六)经营效益好,没有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
第七条申报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 基本内容及特点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于2014年8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 行。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 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 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第二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及特点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于2014年8月19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依据和定义:【第一条、第二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 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 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 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 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 检查的活动。
第三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 基本内容及特点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 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第九条)
三、管辖:《办法》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 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
第一章《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基本内容
七、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三种修复途径:
第一,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企业发现 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 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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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举报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时使用。
6
三、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类文书 (4种)
➢ 依据: 《条例》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 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条例》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 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 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信息公示文书规范
2014年9月
1
文书种类
一、公示信息更正类文书(1种) 二、举报类文书(3种) 三、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类文书(4种)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类文书(5种) 五、抽查类文书(1种) 六、年度报告书(6种) 七、其他类文书(3种)
2
一、公示信息更正类文书(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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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度报告书(6种+2+1)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 度报告。
24
➢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14
➢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即时公示义务时使用。 2.《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为内部使用的
规范性文书。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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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处理类文书 (5种)
➢ 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
➢ 依据:《条例》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 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 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
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 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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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 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 称、网址等信息;
实结果审批后,工商部门告知当事人使用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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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查类文书(1种)
➢ 依据: 《条例》第十四条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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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企业信息抽查办法》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 文书:《抽查结果公示表》
➢ 文书:《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35
谢谢
36
19
➢ 文书: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企业使用。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工
商部门使用,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工商部
门使用。 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工商内部使
用,对核实情况进行审批。 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 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 证件。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 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 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 作为见证人。
➢ 文书:《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7
➢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
定的期限 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 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 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 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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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电子版)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纸质版)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表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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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类文书(3种)
1、《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公示表》,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30
➢ 依据:《条例》十五条第二款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 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 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 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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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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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类文书(3种)
3、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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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 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 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 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 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 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 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 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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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
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 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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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
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 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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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 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 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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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此表 为内部审批表,在两类情形下使用:一 是政府部门自己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 提出修改意见;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要求,经核实的确存在不准确情 形,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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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报类文书(3种)
➢ 依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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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 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 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 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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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企业年度报告表格分为6种,分别适用于:
1、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私营企业) 2、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
3、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非私营企业) 4、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企业)
5、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外国(地区)企业、内资非法人企业(非私营企 业) 6、分支机构、内资非法人企业(私营企业)
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 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 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 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 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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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 1.《企业公示信息举报登记表》,当事人举报时,受理部
门予以登记,举报人也可下载此表直接填写。 2.《企业公示信息举报审批表》,此审批表适用于《条例》